《浙江省林业局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5669293 上传时间:2023-08-07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2.6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浙江省林业局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浙江省林业局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浙江省林业局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浙江省林业局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浙江省林业局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浙江省林业局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浙江省林业局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1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浙江省林业局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林业局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确保资金效益,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林业局机关、局直属单位、局工会工作委员会、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等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第三条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通过招投

2、标方式选择确定公款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适用于各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各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仅限于银行定期存款。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开设账户的,按照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省级预算单位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第四条各单位公款存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一)单一账户闲置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三)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浙江省林业局招标确定的同期限中标利率的;(四)

3、法律法规规章或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五)经省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竞争性存放的其他情形。闲置资金是指各单位在确保正常支付的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第五条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第六条成立由局机关纪委、办公室、规划财务处等部门组成的浙江省林业局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小组(简称局公款存放管理工作小组),

4、承担省林业局公款竞争性存放活动的组织协调、实施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工作组组长由局规划财务处处长担任。具体工作由局规划财务处牵头。第七条公款竞争性存放由省林业局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统一开展招标,各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第八条各单位应建立现金流量预测机制,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制定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并报送局规划财务处。局公款存放管理工作小组根据各单位计划,拟定招投标计划,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报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统一招标。第九条公款竞争性存放通过浙江政采云公款竞争性存放网上招标平台进行招投标,包括发布招标文件、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投标开标、专家评审、发布中

5、标结果等。第十条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浙江林业网”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时间及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第十一条定期存款期限由各单位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自行确定,不超过一年。第十二条参与各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投标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各单位所在同城设有分支机构;(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三)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的银行,人民银行上

6、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第十三条公款竞争性存放应按规定建立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可从省级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单位内部成员由局公款存放管理工作小组选派。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十四条公款竞争性存放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方面指标。人民银行综合评价作为银行准入条件,不纳入综合评分指标。经营状况方面的

7、指标应能反映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经济贡献度指标应能反映银行对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的支持贡献情况。具体指标及分值权重由局公款存放管理工作小组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并在招标方案中明确,其中:经营状况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经营状况及经济贡献度指标数据由省财政厅向相关部门获取后统一提供。第十五条按照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银行,并合理确定单家银行存款金额。其中

8、,单次招标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可选择1家中标银行;单次招标金额在100O万元-1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中标银行原则上不少于2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60%;单次招标金额1亿元以上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家,且第1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50%招标文件需明确中标银行数量、中标银行具体资金分配方案、提前支取方案、各单位在公开招投标有效期内新增闲置资金的存放方案等事项,禁止各单位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第十六条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工作,应确保参与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发布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浙江省林业局或省政府采购中心、

9、中介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浙江省林业局或省政府采购中心、中介机构应当在浙江政府采购网或浙江林业网发布更正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且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之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第十七条招标结果生效后,浙江省林业局或省政府采购中心、中介机构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和浙江林业网”上进行公告。自发出中标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浙江省林业局与中标银行签订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包括中标银行的中标利率、中标银行应提供的具体

10、服务事项、违约责任处理、单位和银行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第十八条浙江省林业局与中标银行签订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将具体中标结果书面通知各单位。各单位根据浙江省林业局招标结果及协议与中标银行办理定期存款相关手续。中标银行应及时向各单彳调供定期存单。第十九条招标结束后,局公款存放管理工作小组及时将招标结果书面报告局领导;如遇招标结果有异议等特殊情况,需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招标结果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内,定期存款到期后可续存原中标银行,到期前由局公款存放管理工作小组根据银行资质条件的变化等情况报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是否续存或者重新招标,续存最长不超过一年。续存利率不得

11、低于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第二十条局公款存放管理工作小组应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标的间歇期。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的,各单位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原存款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中标结果存放。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发现定期存款存放中标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前收回定期存款,并及时将情况报告浙江省林业局,浙江省林业局将拒绝其在以后2年内参与本单位竞争性存放:(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的;(二)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等级降低后低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三)进行不正当投标的;(四)没

12、有按照中标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五)不能按规定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单位账户的;(六)其他妨害资金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各单位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三联收入转为定期存款或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信用担保。第二十三条浙江省林业局应定期对各单位公款存放进行监督检直,发现不按规定进行公款存放的,要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将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浙江省林业局在对各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查单位应如实提供公款存放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第二十五条浙江省林业局在对各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违规行为外

13、,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竞争性存放的;(二)违反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规定的;(三)其他违反公款存放管理规定的。第二十六条浙江省林业局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兼任负责人的社会组织的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浙江省林业局下属企业的公款存放管理参照省属国资监管企业公款存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本办法由浙江省林业局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31Bo浙江省林业局本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浙林规(2019)85号)同时废止。

14、一、修订背景2021年浙江省财政厅制订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浙财预执20217号,以下简称7号文件),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提供了统一依据。为规范资金存放,防止利益输送,修订完善浙江省林业局本级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二、主要内容(一)关于适用范围及对象。适用范围及对象为浙江省林业局机关、局直属单位、局工会工作委员会、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等机构以及浙江省林业局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兼任负责人的社会组织。(二)关于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的五种情形。与7号文件保持一致,同时进一步明确“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

15、起5年内,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浙江省林业局招标确定的同期限中标利率的的规定。(三)关于局公款存放管理工作小组。明确由局机关纪委、办公室、规划财务处组成局公款存放管理工作小组,承担林业局公款竞争性存放活动的组织协调、实施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职责;工作小组组长由局规划财务处处长担任。(四)关于决策方式。实施办法规定需经局党组会议审议的事项包括:招标方案、招标结果有效期内定期存款到期后是否续存或者重新招标、招标结果有异议等特殊情况。(五)关于招标平台。实施办法规定公款竞争性存放通过浙江政采云公款竞争性存放网上招标平台进行招投标。(六)关于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的条件。实施办法

16、规定了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的条件与7号文件一致。(七)关于评选委员会和评分指标。实施办法规定应建立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单位内部成员由局公款存放管理工作小组选派。明确公款竞争性存放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评分指标与7号文件一致。(八)关于中标银行数量和招标文件需明确的事项。实施办法规定中标银行数量根据招标金额分段确定,并控制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银行中标金额上限。即单次招标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可选择1家中标银行;单次招标金额在IOoO万元-1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中标银行原则上不少于2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

17、标金额的60%;单次招标金额1亿元以上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家,且第1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50%,与7号文件一致。招标文件需明确事项:中标银行数量、中标银行具体资金分配方案、提前支取方案、各单位在公开招投标有效期内新增闲置资金的存放方案等。招标文件明确了有效期内新增闲置资金的存放方案,在招标有效期内可根据存放方案对新增闲置资金转存定期存款,既避免了单位反复招标,也确保单位闲置资金应存尽存。(九)关于公告时间、更正公告。实施办法新增了关于公告时间、更正公告的条例,明确招标文件发布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关于间歇期资金存放银行的规定。实施办法规定“局公款存放管理工作小组应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标的间歇期。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的,各单位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原存款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中标结果存放。此处的“原存款银行”可以是开户银行,也可以是原中标银行,由单位根据情况选择确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