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5670925 上传时间:2023-08-08 格式:DOCX 页数:5 大小:17.6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哈科规(2023)3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哈尔滨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7月26日哈尔滨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和“一带一路”战略,积极推进哈尔滨市“创新引领之都”和“向北开放之都”建设任务,提高国际科技创新开放合作质量和水平,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国科发外(2011)316号)和黑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管理办法(黑科规(2022)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哈尔滨市国际科技合作基

2、地”(以下简称“国合基地”)是经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备案,依托在哈高校院所、企业和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对外(含港澳台地区)科技合作交流成效显著,具有良好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的平台载体。第三条建立国合基地旨在进一步促进哈尔滨市科技创新引领和科技对外开放,通过健全完善哈尔滨市国际科技合作工作体系,探索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高效配置,加强国际高层次人才和先进技术引进,高质量实现国际科技合作成果转移转化。按照载体类型和运行方式分为研究类、研发类、孵化类、服务类四种类型。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国合基地建设的指导和组织推进,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国合基地的建设和运行,制定国合基地建设管理制度和扶持政策;

3、(二)组织国合基地的申报、备案、评审、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等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机制;(三)引导国合基地结合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研发任务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促进其创新转化能力提升。第五条国合基地依托单位负责基地的建设和运行,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基地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基地管理章程,履行法人主体责任;(二)按照既定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和实施方案推进工作,积极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增强其引领示范能力;(三)多元化筹措建设运行经费,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四)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国合基地取得的重大成绩和发生的重大变化及重大问题;(五)按要求报送年度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配合做好备案、

4、评审、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要求第六条申报国合基地的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机构,无失信记录;(二)发展方向符合国家、省、市科技发展规划,对我市重点领域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领、辐射和示范作用;(三)具有较为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长效合作机制和资金来源,与国外高校院所和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具有独立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条件和能力;(四)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可行的实施方案。第七条研究类国合基地是指与国外一流高校院所和企业开展长期合作,在前沿技术开发、人才交流、应用技术和基础研究等领域具有较强研发实力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

5、构。申报研究类国合基地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前沿技术或基础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拥有国家或省级创新平台。(二)三年内承担过省部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并取得合作成果。(三)有组织实施的在研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第八条研发类国合基地是指在开展产学研合作、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引进、境外研发机构设立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科技型企业。申报研发类国合基地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二)可自主支配的场地使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三)有组织实施的在研或产业化推广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或产值不少于Io

6、OO万元人民币。第九条孵化类国合基地是指在吸引海外研发机构和企业落户、服务入驻企业与国外开展技术与人才合作、促进相关领域产业集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申报孵化类国合基地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获得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备案。(二)在孵的海外科技型企业(含研发机构)和实质性开展对外合作的中方科技型企业数量总数不少于30家或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o(三)上一年度孵化器运营机构及在孵企业吸引外国专业人才不少于3人。(四)上一年度在孵企业总收入或注册资金到位额累计不低于100o万元人民币。第十条服务类国合基地是指与国外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科

7、研机构、科技企业等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在国际高端人才服务、国际科技交流、国际创业投资、技术转移或交易服务等方面取得一定业绩的科技服务企业。申报服务类国合基地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外语专业能力或技术经纪服务能力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二)上一年度与国外联合主办或承办的科技交流活动不少于3次,每场活动人数30人以上,或承办国家级相关科技外事活动。(三)上一年度促成国际技术转移项目在哈落地,或促成引进境外高层次人才。(四)上一年度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服务合同成交额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或年度收入增长10%以上。第三章备案、评价及管理程序第十一条市科技

8、局按照工作计划下发国合基地备案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提交备案申请,由区、县(市)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申报材料包括:(一)国合基地申报书;(二)国合基地相关佐证材料。第十二条市科技局按照国合基地备案条件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国合基地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备案。第十三条国合基地实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各依托单位应按要求提交当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及其他佐证材料,积极配合完成绩效评价工作。第十四条国合基地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基地类型、实施方案、依托单位、负责人、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调整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备。第十五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国合基地备案资格:(一)连续两次未通过年度绩效评价的;

9、(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绩效评价,或中途退出绩效评价的;(三)依托单位主动申请撤销的;(四)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且无法进行变更的。被取消或放弃国合基地资格的单位,三年内市科技局不再受理备案申请。第四章支撑条件第十六条按照本办法备案的国合基地,可按照哈尔滨市相关政策规定予以支持。同一独立法人机构同一年度原则上只择优支持一个国合基地。第十七条支持国合基地加入哈尔滨市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协会(联盟),支持成员单位相互学习、资源共享,促进国合基地之间优势互补、协同创新、共赢发展。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已获得国家认定的在哈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获得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备案的在哈高校院所和企业,可申请直接备案为市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第十九条依据哈尔滨市中外联合技术创新中心管理与实施细则备案的中外联合技术创新中心,按政策有效期及其标准执行,执行期结束后,视同相应类型的国合基地,按本办法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同时具备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或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平台资格的中外联合技术创新中心,按照本条前述进行管理。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哈尔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