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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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固定资产报废、报损行为,加强处置管理,实现固定资产动态管理,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各部门拟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要填写学校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表及其明细表(可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下载),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提交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各部门提交的学校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表及明细表进行初步审核。第四条学校组建固定资产技术鉴定专家队伍,对拟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技术鉴定专家由各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负责推荐。第五条经鉴定达到报废

2、、报损条件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报批。(一)家具、图书类资产1、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分管资产的院领导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2、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分管资产的院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3、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分管资产的院领导审核和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4、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由分管资产的院领导审核和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并将审批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二)仪器设备类资产1、单位资产价值在

3、1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分管资产的院领导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2、单位资产价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分管资产的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3、单位资产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分管资产的院领导审核和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4、单位资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

4、分管资产的院领导审核和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备案;5、单位资产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资产处置,由分管资产的院领导审核和院长签署意见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第六条院内审批通过的待报废、报损资产按以下规定向上级部门报批(报备)。1、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设备,报省教育厅备案;2、单位价值在10万元至20万元、批量价值在50万元至IOo万元的设备,报省教育厅审批;3、房屋和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批量价值100万元以上的设备,由省

5、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4、车辆由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财政厅审批;土地和2000万元以上的批量设备,由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七条使用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依据批复文件对报废、报损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第八条对已批准报废、报损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可考虑捐赠到新农村建设指导员驻地、扶贫开发挂钩联系点等地区。各部门也可申请领用已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用于教学演示、拆卸零部件。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已报废固定资产回收再利用辅助账进行管理。第九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审处,对已批准报废、报损且无再利用价值的固定资产进行公开竞价出售。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固定资产残值的变价净收入由学校上缴国库。第十条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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