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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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为体现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资助对象校级助学金由学校根据相关文件在提取的助困专项经费中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资助标准校级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三、校级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学期无任何违纪行为;(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四、评选程序(一)学生处根据名额按比例分配至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根据申请条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按照相关要求逐一审核学生材料无误后,提出享受校级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二)学生处汇总相关材料,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院系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议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五、评选

3、要求(一)校级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评审,并接受全校师生监督;(二)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校级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三)获得资助的学生应将受助资金切实用于生活开支,凡用于请客、送礼、购买奢侈品的,经查实,一律将受助资金追回。(四)经查实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等不诚信行为,将取消其受助资格,追回资金,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五)各二级学院应大力宣传校级助学金政策,确保全部学生都能够熟悉了解校级助学金政策;引导和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努力学习,感恩回馈社会,以实际的行动积极、主动地为学校的发展添砖加瓦,进一步促进我校校风、学风建设,实现资助育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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