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干部国内出差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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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干部国内出差管理规定(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干部出差管理,加强干部信息沟通和联系,合理调配和安排有关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出差的领导干部须提前凭邀请函、会议通知填写学院干部出差审批表。第二条临时性、紧急指令性任务不能事前申报的应按报批程序电话报告领导,出差回校后补办相关出差手续。第三条根据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相关要求,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出差(参加全国、全省及委厅重要会议活动除外),须提前3天向省委高校工委组织部报备。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出差须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并向党委(校长)办公室备案。中层正职(含主持工作副职)出差须向党委(校长)办公室备案。第四条省内出差。中层正职(

2、含主持工作副职)出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中层副职和科级干部出差,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向分管领导报告。第五条省外出差。需到省外出差的人员,经部门和分管领导签批后,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第六条多部门、多人同时出差时,由主办部门集体报批。第七条计划财务处报销出差费用时,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签批的出差人员的费用不予报销。第八条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出差时必须指定一名同志负责主持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党政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在同一时段全部安排出差,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出差,应在审批表中说明情况。领导干部在外出差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第九条省委、省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会议及学校安排外出办理公务的差旅费从学校差旅费中报销。参加学术交流、讲学、评审、行业活动等产生的差旅费从项目经费或部门经费中报销。第十条领导干部出国、出境按外事手续办理,外事管理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职能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本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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