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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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避免固定资产损坏和丢失,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办公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的固定资产属于国家财产,各部门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不断增强固定资产管理意识,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学校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失。第三条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在考虑赔偿责任

2、时,根据事故具体情节、资产性质、价值大小、当事人的事后态度等具体分析,责令赔偿损坏、丢失资产价值的全部或部分或免予赔偿。第二章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应予赔偿:(一)擅自移动、使用、拆卸、改装设备,擅自将固定资产公物私用、外借的;(二)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造成损坏的;(三)由于部门负责人工作失职,对所在部门的固定资产没有明确保管责任而造成损坏,以及由于管理或指导人员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而造成损坏的;(四)产品质保期内因未使用导致没有发现质量问题或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不如实上报,造成损坏的;(五)其他由于管理员或使用

3、人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固定资产丢失的,应予赔偿:(一)因保管不善,防范不严,造成固定资产的丢失或被盗的;(二)因公物私用后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被盗的;(三)因擅自外借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被盗的。第六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一)因固定资产本身缺陷或工作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二)因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久远,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三)经过批准,使用有关固定资产来试行新的操作或检修时,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但仍未能避免的损失;(四)已采取比较严密的防范措施,仍未避免固定

4、资产的被盗,且经公安部门或保卫部门鉴定属于被盗的;(五)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的损坏或丢失的。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况的,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情减轻赔偿:(一)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二)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学校资产,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减轻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的;(四)因工作需要携带固定资产外出工作或在搬迁过程中已采取了安全措施仍发生的固定资产资产损坏与丢失。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况的,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二)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

5、失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三)固定资产损失重大,后果严重;(四)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后伪造现场或谎报情节,弄虚作假;(五)未经批准,擅自将学校资产挪作私用、出租、出借造成损坏、丢失。第三章责任认定第九条教学仪器设备、行政办公设备以及后勤保障设备的损坏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相关部门及校内技术鉴定专家参与进行责任认定。第十条固定资产搬运过程中丢失的,应由两名知情人证明,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校内被盗的应由保卫部门出具证明,校外被盗的还应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第四章赔偿标准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轻微损坏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计算赔偿标准:(一)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二

6、)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三)损坏修复后质量虽有所下降,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按损坏零配件与修理费合计金额赔偿。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损坏严重、丢失的,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赔偿标准:(一)丢失使用一年内的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打印机等设备,按其原价赔偿;(二)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使用期超过一年的,按其新旧程度计算赔偿金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赔偿金额=购置原值X赔偿比例赔偿比例二(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上述公式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和存货管理2个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三)因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属于

7、公共设施设备的,直接管理人与所在部门共同负责,分别承担赔偿额的30%与70%;属于个人保管与使用的设备,个人作为直接责任人,承担赔付额的90%,其所在部门作为固定资产的管理主体承担赔付额的10%;如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固定资产丢失的,由个人全额赔偿;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根据每个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区别对待,分担赔偿。(四)学生借用固定资产丢失的,批准借用教师有责任督促学生按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如学生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赔偿的,由批准借用教师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固定资产发生损坏、丢失后,使用部门、责任人必须及时逐级上报。所在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

8、分清责任,责任人或责任部门应写出书面情况报告,填写学院固定资产损失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贵重设备损失或发生重大事故以及丢失、被盗的,使用部门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保卫处和资产管理处及相关职能部门,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调查,确定具体赔偿方案。第十四条赔偿报批手续按以下权限履行:赔偿额在100o元以内(含100O元)的,由资产管理处审批;赔偿额在1000元至IooOo元以内(含10000元)的由分管资产工作的副校长审批;赔偿额在100OO元以上的由校长审批。第十五条赔偿费由负责审批的资产管理部门、分管资产工作的副校长、校长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赔偿部门和个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

9、或分期偿还。如赔偿额超过1000元且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困难的,赔偿人可提出申请,经过所在部门证明,报分管资产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可以分期或缓期偿还。第十六条根据最后审批意见,由资产管理处出具学院固定资产损失赔偿通知单(见附表2),赔偿人凭单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缴款。若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当事人对赔偿认定有异议,可在收到学院固定资产损失赔偿通知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填写学院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处理申诉申请表(见附表3),交至国有资产管理处,向学校仪器设备鉴定领导小组提请申诉。第十七条凡发生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部门,在下一年度家具及设备预算安排时一律从严控制。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部门和当事人,除责令赔偿外,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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