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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宿州市夹沟香稻米保护条例已经2023年3月28日宿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23年5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9日宿州市夹沟香稻米保护条例(2023年3月28日宿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夹沟香稻米保护,促进夹沟香稻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夹沟香稻米的种质资源保护、种植、加工、销售、知识产权保护等保护和发展工作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市、埔桥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夹沟香稻米保护和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制定扶持夹沟香稻米保护和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埔桥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夹沟香稻米保护和发展工作。市、埔桥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夹沟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夹沟香稻米保护和发展有关工作。第四条埔桥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夹沟香稻米保护和发展规划。夹沟镇人民政府编制镇国土空间规划、夹沟香稻米产地所在村村庄规划时,应当结合夹沟香稻米保护和发展规
3、划,统筹安排种植、加工等有关用地布局。第五条市、埔桥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定期对夹沟香稻米种质资源进行普查,建立种质资源档案,并送交国家、省种质资源库。市、埔桥区农业科研机构应当收集和保存夹沟香稻米种质资源,并进行种质资源评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夹沟香稻米种质资源。第六条市、埔桥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夹沟香稻米种子提纯工作,对夹沟香稻米育种、示范推广、种质资源保护等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扶持。第七条埔桥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协会、企业应当组织制定夹沟香稻米生产技术规范、管理规范,并征求夹沟香稻米生产经营者和有关部门、协会的意见。埔桥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界定夹沟香稻米灌
4、溉水源和种质资源范围,并纳入夹沟香稻米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夹沟香稻米生产技术规范、管理规范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第八条埔桥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夹沟香稻米种植区域的土壤环境、灌溉用水水质、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夹沟香稻米种植区域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第九条埔桥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夹沟香稻米生产保护区,明确保护单位及其职责,并为保护单位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第十条夹沟香稻米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夹沟香稻米产地,伪
5、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在非夹沟香稻米的包装、宣传上使用易产生误解和混淆的名称、地名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第十一条埔桥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夹沟香稻米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夹沟香稻米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和保存夹沟香稻米生产记录、销售记录。鼓励夹沟香稻米生产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收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第十二条鼓励夹沟香稻米生产经营者申请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优质农产品认证、依法使用“夹沟香稻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对新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夹沟香稻米生产经营者,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埔桥区人民政府予以适当奖励。埔桥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夹沟香稻米”
6、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和保护工作,保障“夹沟香稻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所需经费。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对“夹沟香稻米”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和保护工作予以支持和指导。第十三条市、埔桥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金融机构与夹沟香稻米生产经营者开展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夹沟香稻米生产经营者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第十四条市、埔桥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夹沟香稻米传统耕作技艺、故事传说等夹沟香稻米文化的搜集、整理、研究,并合理开发利用。鼓励夹沟香稻米生产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设立夹沟香稻米文化展示场所。第十五条市、埔桥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依法查处夹沟香稻米生产经营活动中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维护夹沟香稻米市场秩序。第十六条市、埔桥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建第十七条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夹沟香稻米保护和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八条本条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