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宣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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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宣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武政办发(2023)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县垂直管理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结合我县近年执行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实际情况及当前新形势等工作需要,经县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6次县府常务会议同意,对武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宣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办发(2016)4号)及武宣县财政局关于调整武宣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部分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武财发(2019)19号)规定的差旅费部分标准以及涉及该标准的部分内容表述进行调整修改完善

2、,现将调整修改完善后的武宣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2月15日武宣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武宣县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财政部关于细化完善省内差旅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行(2015)180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宣县辖区范围内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武宣县各单位)。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县直单位工作人员到县城所在地以外乡镇及村

3、屯,乡镇工作人员下到驻地以外的所辖村屯开展工作视同出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条武宣县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第五条县财政局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第二章交通费第六条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第七条出差人员

4、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济舱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第九条乘坐飞机发生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可凭据报销。第十条乘坐飞机、火

5、车、轮船等交通工具,每人次可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有交通意外保险的,不能重复购买。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第十二条住宿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广西区外(以下简称区外)出差住宿费按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广西区内(以下简称区内)出差住宿费按如下统一限额标准执行:住宿地住宿费限额标准旺季浮动标准备注攵级及以上级他人员季期间旺季上浮价浮比例攵级及以上级他人员地级以上城市(含地级33010290-2月43000CJ80J0%自治区要求参加的“两会一节视同旺季(中国一东盟博览会,中国一东盟商

6、务与投市)-9月资峰会。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县城以下(含2C-2月3CC县城)806010-9月6040800%第十三条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不得住套间。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第十七条区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伙食费标准;区内县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统一标准,按每人每天100元。武宣县辖区范围内出差伙食费标准:正常开展工作的,执行统一标准,按每人每天50元;开展突发事件应急

7、处置、联合执法处置等工作的,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执行。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代收费用、出具相关证明给出差人员并将款项支付给伙食提供方进行结算。第五章市内交通费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第二十条武宣县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经费包干使用,标准如下:(一)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区外城市及区内其他市县(不含武宣县),每人每天补助80元。(二)县直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到本县所辖各乡镇及村屯(县城城东,城西、城南、城北、城中、南河、黔江、仙

8、湖、星湖、朝阳等十个社区范围除外),每人每天补助30元。(三)乡镇工作人员出差到县城或本县其他乡镇,每人每天补助30元。(四)乡镇工作人员出差到所辖乡镇村屯,不补助市内交通费。在一个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内从常驻地到出差目的地途经两个(或两个以上)且确需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城市内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接待单位应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代收费用、出具相关证明给出差人员并将款项及时支付给交通工具提供方进行结算。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不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第六章报销管理第二十二条出差人

9、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能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第二十三条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出差往返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等交通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合执法处置等专项工作,专项工作执行(执法)补助方案应报经担任专项工作组组长或专项工作负责人的县领导签批后实施,紧急情况可先行执行(执法)后报批(什么情况属于紧急情况各专项工作组应在内控制度中列明)。专项工作应每月在本

10、单位或专项工作组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专项工作出差报销情况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县领导或县专项工作组组长汇报。各专项工作单位(工作组)应根据该办法制定专项工作差旅管理制度,明确差旅审批程序、差旅工作内容、差旅稽核人员等。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不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能报销住宿费,只能报销往返在途路程中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报销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1、单位派车出差的不能报销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第二十五条武宣县各单位财务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第七章监督问责第二十六条武宣县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要严肃处理。一级预算单位应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县财政局报告。武宣县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12、第二十七条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武宣县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能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能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能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二)

13、虚报冒领差旅费的;(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五)转嫁差旅费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和交通工具的,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武宣县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境外的食宿费、交通费,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武宣县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武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宣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办发(2016)4号)和武宣县财政局关于调整武宣县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部分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武财发(2019)19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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