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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婚姻家庭法结婚实质要件(下),意思表示错误 构成要件,错误须重大 即为婚姻之决定因素:一是主观上须为重大,当事人若知晓就不会为结婚的意思表示;二是应依据一般的观念认为构成婚姻的必要基础。构成错误的对象特征须在结婚时存在 错误为结婚意思决定的原因 即错误与结婚有因果关系。,意思表示虚假,一、概念 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根本没有结婚的真实意思,而以结婚为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对外作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二、类型 1、单独虚假:表意人一方作出结婚虚假表示 2、通谋虚假:与相对人串通作出结婚虚假表示,即作出缔结婚姻的表意人与相对人互相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不仅应该知晓作出结婚意思表示的人并非
2、出自真实意思,而且必须针对表意人所作出的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作出,达成意思的一致。,结婚的禁止条件,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结婚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有配偶者不得结婚,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结婚,1、理由优生学原理 血缘关系太近的男女结婚,易将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子女后代,有害于民族的健康、人口素质和人类的发展 伦理要求 有碍社会善良风化,有悖于人类长期形成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禁止结婚的亲属的范围,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001年修订婚姻法第七条),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1950年婚姻
3、法第五条),亲属,亲 属,亲等,概述,罗马法亲等制,亲系,直系亲,旁系亲,寺院法亲等制,我国婚姻法中的“代”数的计算,概念,特征,种类,(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重复),亲属的概念,亲属:由法律确认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行为而产生的,相互之间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关系。,亲属的特征,1、有固定的称谓表明亲属相互之间的身份关系。称谓一经形成,非经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改变。2、因特定原因产生因婚姻而产生因血缘联系而产生因法律拟制而产生3、亲属之间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亲属的分类,亲属(发生依据),配偶,姻亲,结为夫妻的男女双方,除配偶以外的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血亲的配偶:媳、婿、嫂
4、、弟媳,血亲,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自然血亲 自然形成的血缘关系,法律拟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公婆、岳父母,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妯娌(丈夫的兄弟的妻子)、连襟(妻子的姐妹的丈夫),法律创设,亲属的分类 配偶,1、配偶 男女因结婚而互为配偶。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血亲和姻亲产生的源泉和基础。,亲属的分类 血亲,2、血亲 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从血缘的真假角度,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1)自然血亲: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真实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完全血缘”:双方既有共同的男系血缘传统,也有共同的女系血缘传统,如同胞的兄弟姐妹。“不完全血缘”:双方只有共同的男系血缘
5、传统,或只有共同的女系血缘传统,如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等。,亲属的分类 血亲,(2)拟制血亲:本无血缘关系或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养父母与养子女、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事实上形成了扶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拟制血亲 收养,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程序,将本属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并发生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收养关系中,依法领养他人子女的人为收养人,即养父母;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养人,即养子女。因收养而形成的血亲关系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
6、拟制的,因此也称作“准血亲”。,拟制血亲 有扶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子女,通常是配偶一方对他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继父母,指子女对母亲或父亲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而形成的。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着抚养教育关系,就不再是单纯的姻亲关系,而在法律上视为拟制的直系血亲,发生与自然的直系血亲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亲属的分类,3、姻亲: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配偶除外。血亲的配偶,即己身血亲的配偶,但长辈直系血亲的配偶除外。如儿媳、女婿、姐妹夫、姑父、舅母、姨父、伯母及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等。配偶的血亲,即己身配偶的血亲,
7、但配偶的晚辈直系血亲除外。如夫之父母(公、婆)、妻之父母(岳父、岳母)、夫的兄弟姐妹、妻的兄弟姐妹以及无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等。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即己身的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夫与妻之姊妹之夫(连襟),妻与夫之兄弟之妻(妯娌),亲系,亲系就是以血缘和婚姻联系为基础的亲属系统。通常讲亲系主要是指血亲的系统。配偶间没有血缘联系,配偶不能纳入亲系的范围。我国现行法中只有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的划分。,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指的是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凡是“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都是直系血亲。包括属于长辈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高祖父母、外高祖父母等等,属于晚辈的子女
8、、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玄孙子女、外玄孙子女等等。,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旁系血亲指的是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凡是在血缘上有“同源”关系的,除了直系血亲以外,都是旁系血亲。比如同辈分的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长辈分的叔伯、姑、姨、舅,晚辈的侄子女、外甥子女等等。,亲等,亲等就是亲属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亲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数大的,表示亲属关系疏远。,罗马法亲等制 直系血亲亲等,直系血亲以一代间隔为一亲等。比如己身和父母是直系血亲一亲等,和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直系血亲二亲等,和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是直系血亲三亲等;比如己身和子女是直系血亲一亲等
9、,和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直系血亲二亲等,和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是直系血亲三亲等。,罗马法亲等制 旁系血亲亲等,首先找出同源直系血亲,即己身与对方的共同长辈直系血亲,再按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方法从己身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再从要计算的旁系血亲也往上数至同源直系血亲,记下世代数;最后将两边的世代数相加所得之和,就是旁系血亲的亲等数。,罗马法亲等制 旁系血亲亲等,关于姻亲亲等的计算,以“姻亲从血亲”为原则。即姻亲的亲等数是以赖以发生姻亲的一方与其血亲亲等数为依据。如儿媳与公婆的亲等,因丈夫与其父母是一亲等的直系血亲,因此儿媳与公婆是一亲等的直系姻亲;伯叔与侄子女是三亲等的旁系血亲,因此侄子女
10、与伯母、婶母是三亲等的旁系姻亲。总结:直上下,旁相加,姻亲等同配偶数,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直系血亲亲等,寺院法亲等计算法来源于中世纪欧洲的基督教教会法,至今仍有少数受宗教影响较深的国家采用。在直系血亲计算上,寺院法亲等计算法与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完全一样,无论是长辈还是晚辈亲属,都是以一个代次为一亲等。,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旁系血亲亲等,对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寺院法亲等采用比较选择的办法,实行“等者从一,不等从大”的原则。计算时首先要找到双方的共同最近直系血亲,然后分别向上数,如果代次相同,就按这个代次计算;如果代次不同,取较多的代次。举例来说,己身和侄子共同的最近直系血亲是己身的父母、侄子的祖父
11、母,由己身到父母是一代次,由侄子到祖父母(己身的父母)是二代次,二者比较,按照代次多的计算,己身和侄子就是旁系血亲二亲等。“直上下,旁看情况,同不变,异取大,姻亲等同配偶数”,我国现行的代次实体计算法,我国现行的亲等计算法沿袭了古代的世代计算方式,是以代次(辈次)本身为实体的。代数小的比代数大的亲属关系更亲近。在直系血亲中,本人就算一代,长辈的父母又算一代,祖父母、外祖父母再算一代;晚辈的子女算一代,孙子女、外孙子女再算一代等等。,我国现行的代次实体计算法 旁系血亲亲等,在计算代次实体的前提下,旁系血亲的计算原则类似于寺院法的比较计算方法,即找到双方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后对二者的代次进行比较,同
12、者从一,不同从大。例如:己身和兄弟姐妹,到父母都是两代,就是两代旁系血亲;己身和侄女,双方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是己身的父母、侄女的祖父母,从己身算是两代,从侄女算是三代,按照不等从大的原则,双方就是三代旁系血亲。,亲属关系的终止 血亲的终止,血亲的终止,拟制血亲,养父母与养子女,因一方死亡而消灭,自然血亲,一方死亡,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解除收养,一方死亡,未成年的继子女因生母或生父与继父或继母离婚,继父或继母终止抚养,协议消灭,诉讼解除,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结婚,1、禁止结婚的直系血亲的范围。除了自然形成的直系血亲之外,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也在禁止结婚之列。我国婚姻法第26 条和第27条
13、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在我国,除了自然形成的直系血亲之外,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也在禁止结婚之列。,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结婚,2、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我国采用代次(辈次)实体计算法,即以代次(辈次)本身为实体的。具体包括:兄弟姐妹(同胞的和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伯叔与侄女、姑与侄、舅与甥女、姨与甥,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 1、条文比较,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2001年修订婚姻法第七条),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
14、愈,患麻风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1950年婚姻法第五条),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1980年婚姻法第六条),2、立法意义,防止和避免疾病的传染和遗传,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及子女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婚姻自然属性的要求。,3、规定特点,采用概括性规定;参照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以及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作规范(修订)等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
15、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第三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4、禁止结婚疾病的分类,严重遗传性疾
16、病。会先天地由上一代传给下一代,一旦患病即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不仅无法承担婚后夫妻间的义务及对子女、家庭的责任,而且危及后代健康及民族发展。重型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偏执性精神病、器质性精神病、重度智力低下的先天痴呆症等重型精神病的人,丧失了正常人的识别能力和自控能力,4、禁止结婚疾病的分类,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在传染期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问题:艾滋病人能否结婚?,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 1995年8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
17、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十条民政部门的职责: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含涉外结婚登记)时应对申请人所持的婚前医学检查报告进行审查。对艾滋病、梅毒、淋病病人及感染者未治愈的,不予登记。,比较:,2006年3月31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1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公布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废止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比较:,艾滋病防治条例已经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
18、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00六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比较:,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年月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章 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 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登记结婚,应当在登记前向对方说明患病或者感染的事实;告知后双方同意申请结婚登记的,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指导。,有配偶者不得结婚,1、法律依据婚姻法第三条【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2、理解:一夫一妻制原则 结婚当事人双方在结婚时须处于无配偶的状态,即未婚、离婚或丧偶。,有配偶者不得结婚 比较,台湾地区民法第九百八十五条【重婚之禁止】1、有配偶者,不得重婚。2、一人不得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