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5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2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23年2月19日洛阳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包括暂住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第三条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本市凡
2、产生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垃圾中转(收集)站收集、中转(收集)站至终端处置场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建筑垃圾处理费按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执行。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垃圾处理费的业务管理。税务部门负责本市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家庭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
3、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七条垃圾处理费按照定额收费与按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收费标准中未列明定额收费的垃圾,可采取按量计收的方式征收,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垃圾处理费应收信息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并传递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征缴入库。第九条居民户垃圾处理费,由征收和管理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居民户,按照现行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时按标准一并缴纳垃圾处理费。一户居民一套住房内拥有两块以上水表的,供水企业核实后,按一户居民收取垃圾处理费;多户共用一块水表的,参照总表转供水执行。总表转供水居民户的垃圾处
4、理费,由总表管理者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垃圾处理费,并按照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时按垃圾处理费管理部门认定的费额一并缴纳垃圾处理费。总表转供水的居民户数,由总表管理者向辖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申报的数据进行调查核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配合。总表管理者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数据的,以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调查核定的数据为准。凡对总表转供水居民户数核定有异议的,可由上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复核。第十条在抄表档期内累计用水量在1立方米以下的(不含1立方米),免征该档期垃圾处理费。第十一条非居民户垃圾处理费原则上通过电子税务局、缴费APP或办税服务场所申报缴纳。集中经营场所
5、(写字楼、集贸市场、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综合商场、底层商铺等)的垃圾处理费,可由征收和管理部门委托集中经营场所管理者代收,并将代收单位信息进行公示。代收类的垃圾处理费应收信息明细由代收单位向辖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申报数据进行调查核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配合。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数据的,以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调查核定的数据为准。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由上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复核。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月缴纳,也可按季或半年缴纳。委托征收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部门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按照协议商定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第十二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向垃圾处理费管理
6、部门提供经营性客运、货运车辆与垃圾处理费相关的信息。第十三条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不断完善和改进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持续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第十四条供水企业代收的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开具在自来水费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内,作为缴费人缴纳垃圾处理费会计核算原始凭证。通过电子税务局、缴费APP或办税服务场所申报缴纳的,使用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其他渠道代收后合并缴费的,代收单位获取合并
7、缴费的非税收入票据后,可使用原始凭证分割单向缴费人提供缴费凭证,作为会计核算凭证。第十五条九年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及社会福利机构接纳的救助人员,免征垃圾处理费。非九年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和校内食堂(餐厅),按照标准减半征收垃圾处理费,并由所在学校负担。城市低保户减半征收垃圾处理费。城市低保户的认定以民政部门核定为准。对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缓缴垃圾处理费,缓缴期限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六条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征收管理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垃圾处理费财务收支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审计、价格、财政、承办单位纪检监察等业务
8、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垃圾运输实行统一管理,全过程监督。有密闭收集、运输能力的单位,也可以自行运送垃圾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八条各相关单位应当尽职履责,保障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和规范管理。第十九条各县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6)54号)同时废止。附件洛阳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每人每月2元;二、城镇居民(含建成区内实行垃圾集中处理的居住户)按户计收,每户每月5
9、元;三、暂住人口按人计收,每人每月2元;四、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5元;五、餐饮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5元;六、娱乐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保龄球馆、台球厅、网吧、茶吧等)、桑拿浴业、高档美容美发等特种服务行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2元;七、集贸市场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天0.5元(由负责经营管理的部门统一收缴);/1、各类专业市场、大型商场、超市按经营面积计收,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5元。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超市及本标准中未列明的征收类别每平方米每月0.6元;九、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车辆,客运车辆按每座位每月1元,货运车辆按规定载重吨位每吨每月5元计收;十、单位或居民家庭装修及其它活动临时产生垃圾量较大的,按量计收,每立方米30元;十一、建筑垃圾按吨计收,垃圾处理费(不含收集、运输)每吨5元;十二、包含多种征收类别的单位,按相应标准分别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