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发布《深圳港口章程》的通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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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发布深圳港口章程的通告深交规(2023)6号各有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深圳港口运营和管理,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制定了深圳港口章程,现予发布。深圳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7月7日深圳港口章程第一章港口地理位置及区域第一条港口地理位置深圳市位于我国华南沿海、广东省中部,毗邻香港,背靠珠江三角洲,面向东南亚和亚太地区。东临大鹏湾、大亚湾,西濒珠江口伶仃洋东岸,深圳港分为东部港区、西部港区和小漠港区。第二条水域港界(一)西部港口水域范围。A、B、C、D各点顺序连线与深圳一侧海岸、深圳河中心线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海上界线6、7、8、9、10、11、12号各点

2、顺序连线所围成的海域(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海域除外),具体坐标如下表:表1深圳港西部水域港界控制点坐标表控制点大地坐标控制点大地坐标北纬东经北纬东经A22o44r2,1134515”B224408113o44,00wC内伶仃西侧牛利角灯桩D2214341134938622o30,36.23w113o59,42.20,r7222820.49113o56,52.10*r822。2543.7”113o52,08.8w922o20,00w11305208.8”1022。1623.2”113o50,50.6w1122。1603.8113。5020.41222o14r21.4w113o49,35.0w(二)

3、东部港口水域范围。香港特别行政区大鹏湾海域下列每31、30、29、28、27、26、25、24、23、LLL2号各点顺序连线与深圳一侧岸线围成的海域,具体坐标如下表。表2深圳港东部水域港界控制点坐标表控制点大地坐标控制点大地坐标北纬东经北纬东经1223237.2”114o13,34.85w3122o32,37.2w114o14,01.,30223302.6114o14,13.r29223320.6114。1455.228223355.8114o16,33.7w2722。34,00.0114o18,32.7w2622o34,06.0w114o19,58.725223343.2114o26,02.

4、3,r24223241.9114o27,18.5w23222807.4114o27,17.6wLl22o26,14.6w114o28,09.4wL222。2659.5”114o30,10.0w(三)深汕合作区港口水域范围。小漠港区水域范围:下列3、4、5、6、7、120、121、122、123、124、125号各点顺序连线围成的海域,具体坐标如下表。表3深圳港小漠港区水域港界控制点坐标表控制点大力也坐标控制点大力也坐标北纬东经北纬东经322o44,35.601w115o02,15.916w422o44,36.547w115o02,15.246522o44r50.700w115o02,05.22

5、1w6224450.714”115o02,05.244722o44,53.974r,115o02,02.935w12022o44,29.134w115o02r25.882rr121224431.264”115o02,25.876w12222。44,44.265”115o02,25.88212322o44,48.964m115o02,25.939r,12422。4455.678”115o02,09.242,r125224405.477”115o02,05.40,第三条陆域港界(一)西部港口主要由南山港区、大铲湾港区、宝安港区宝安综合作业区和宝安港区机场作业区及后方堆场组成,具体坐标如下列表所示:

6、1 .南山港区:以港湾大道一兴海大道一赤湾一路一赤湾二路一妈湾大道为界;2 .大小铲岛港区:小铲岛山体南侧以南至围垦区边界;3 .大铲湾港区:北至规划的远洋渔业基地,南至大突堤端部,东至规划的沿江高速公路;4 .宝安港区宝安综合作业区:北侧以塘尾涌为界,南侧以虾山涌为界,东侧以现有西海堤为界;5 .宝安港区机场作业区:北侧以机场现有油码头为界,南侧以新涌为界,东侧以沿江高速公路为界。(二)东部港口主要由四个港区、作业区及后方堆场组成,具体坐标如下列表格所示:1 .大鹏港区下洞作业区:主要以现有码头管廊带南侧边线为界;2 .大鹏港区沙鱼涌作业区:西距原下洞港区500米,东至葵涌河口以西900米处

7、,北侧以现有盐梅公路为界;3 .大鹏港区秤头角作业区:以葵鹏路、金沙西路为界以西;4 .盐田港区:西起沙头角保税区,东至正角咀。其中,盐田西作业区后方以海景二路、32号路为界,中作业区北侧以深盐路为界,东作业区以盐梅路为界。(三)深汕合作区港区(规划建设中)。小漠港区(分期建设中)地处深汕特别合作区。小漠港区国际物流港、华润电厂码头:距离深圳市中心IOokn1,距离香港60海里,东侧与华润海丰电厂相邻,北靠324广汕公路、深汕高速公路,西北与惠东县相接。第四条港口航道本港航道主要包括深圳东、西部的外航道和港区支航道。西部港区以人工航道为主,主要出海航道为铜鼓航道、西部港区公共航道,并有大铲水道

8、、矶石水道、蛇口等航道。铜鼓水道可兼顾20万和10万吨集装箱船双向通航。东部港区依托大鹏湾的港湾条件,以天然航道为主,人工航道较短,外航道主要有大鹏湾航道、三门水道和大亚湾航道;并有盐田港区航道、沙鱼涌作业区航道、下洞作业区航道等港区支航道。大鹏湾航道部分航道在香港水域内,航道条件较好,具有目前国际上超大型集装箱船舶的通航能力。深圳港港口主要航道规划如下表。表4深圳港港口主要航道规划表航道名称航道规模航道尺度(当地理论深度基准面)备注通航宽度(米)设计底高程(米)西部铜鼓航道20万吨级集装箱船航道421-17.5兼顾20万和10万吨级集装箱船相向通航20万吨级集装箱船航道475西部港口公共航道

9、20万吨级集装箱船航道475-17.5兼顾15万和7万吨级集装箱船相向通航大铲水道5千吨级航道300-8.0S-10.0乘潮,天然航道矶石水道5千吨级航道300-6.OS-7.0乘潮,预留10万吨级通航等级蛇口航道10万吨级航道190-15.8蛇口老航道500吨级航道80-3.0招商石化油码头航道2千吨级航道80-5.7赤湾航道5万吨级航道150-14.3机场码头航道5千吨级航道190-8.5双向航道宝安航道1万吨级航道210-9.0双向航道东部三门水道10万吨级航道500-21.0天然航道大亚湾航道10万吨级航道1000-16.OS-20.02万吨级航道-10.5T6.07x7gvLaH大鹏

10、湾航道20万吨级航道100016.5Z-22.0天然航道盐田港区航道20万吨级集装箱船航道475-18.0沙鱼涌作业区航道5千吨级航道500-7.0F洞作业区航道5万吨级航道19015.9秤头角LNG航道10万吨级航道300-14.110万吨级航道310-14.8大亚湾核电码头航道5千吨级航道125-7.5小漠港区小漠港区公共航道10万吨级航道360-19.7鲸门作业区鲂门航道5000吨级第五条港口锚地本港规划锚地包括东西部港区及小漠港区锚地,包括黄田3号锚地SZK矶石锚地SZ2、无动力船锚地SZ3、抒洲西危险品锚地SZ4、货船锚地SZ5、东角头锚地SZ7、蛇口小型船舶锚地SZ8、大型船舶应急

11、锚地SZ9、大屿山2号锚地SZlO.大屿山1号锚地SZ11、大铲锚地SZI2、汕尾港海丰港区1号锚地和汕尾港海丰港区2号锚地等。第二章港口设施第六条码头设施截至2022年底,本港共有码头泊位174个,其中万吨级及以上泊位78个,集装箱专用泊位47个,能同时靠泊12艘20万吨级集装箱船舶,油气化工泊位23个,客运泊位26个(其中邮轮泊位3个);码头泊位岸线总长度35.92公里。第七条港口公路集疏运通道本港公路集疏运通道包括:1 .东部港区公路集疏运通道:盐排高速、水官高速、龙盐路、南坪快速、坪盐通道、深汕高速、盐坝高速公路;2 .西部港区公路集疏运通道:沿江高速公路、妈湾跨海通道、月亮湾大道、赤

12、湾二路、赤湾五路、兴海大道、金港大道、金湾大道和小南山隧道、南坪快速、通广深高速、南光高速、龙大高速等;3 .小漠港区公路集疏运通道:深汕高速公路、G324国道、387省道等。第八条水路集疏运系统本港当前水路集疏运线路主要为以珠西水系为主的内支线、以香港水域为主的港澳线及以厦门、汕头、湛江、惠州等水域为辅的沿海线。第三章港口管理部门及相关机构第九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深圳市港务管理局)是深圳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港口、场站、航道等管理工作,协调海事等涉地管理事务,并负责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行政管理、引航管理等工作。其直属单位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负责水路运

13、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交通运输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工作。其派出机构福田管理局、罗湖管理局、盐田管理局、南山管理局等11个辖区管理局,承担辖区内航运日常监督管理,其中盐田管理局、南山管理局、宝安管理局、大鹏管理局、深汕管理局还承担辖区内港口日常监督管理。深圳港引航站是本港唯一的一家引航机构,隶属于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为在深圳港水域内就外轮实施强制引航,并根据相关规定为国轮提供引航服务。第十条口岸的监督管理机关(一)深圳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是对深圳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工作,

14、同时承担深圳海上搜救中心日常事务,实行交通运输部和深圳市政府(受广东省政府委托)双重领导、以交通运输部为主的管理体制。主要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辖水域内船舶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工作,为港口生产和船舶运输提供良好的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分支机构有:蛇口海事局、南山海事局、宝安海事局、盐田海事局、大铲海事局和大亚湾海事局,负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辖水域内船舶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工作,为港口生产和船舶运输提供良好的通航环境和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尾海事局是对深汕合作区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二)深圳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是受海关总署直接领导,负责指定口岸及相关区

15、域范围内海关工作运行管理、监督监控的直属海关,管辖范围为广东省深圳市、惠州市的各项海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负责贯彻执行与海关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负责本关区征税、监管、缉私、出入境检验检疫、统计等工作。深圳海关设在深圳海空港口岸的海关机构有:深圳宝安机场海关、蛇口海关、大鹏海关、大铲湾海关。(三)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是国家移民管理局垂直领导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对出境入境人员及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及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设在深圳海港口岸的出入境

16、边防检查机构有:深圳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蛇口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盐田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大铲湾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四)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是深圳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口岸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深圳口岸的综合管理工作,协调海关、边检等单位履行查验职责、推进口岸查验方式和监管模式改革,并根据市政府的授权组织实施深港口岸合作。第四章船舶进出港口第十一条船舶进出港安全条件船舶应严格按照海事部门公布的船舶进出港安全条件以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码头靠泊能力航行、停泊和作业。各港口码头经营管理单位按规定加强港口码头及相关水域的维护管理工作,及时向船舶提供港口码头水深最新信息,保障船舶航行

17、、停泊和作业安全。第十二条船舶安全航行(一)船舶经过下列水域时,在不妨碍本船安全条件下应减速行驶。1 .其他船舶正在进行系靠或者进出坞;2 .危险货物装卸区域;3 .水上、水下施工和作业地点;4 .警戒区及其他复杂航区。(二)船舶进出港口或者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和警戒区时,应格外谨慎,船舶不得以危及其他船舶和港口设施安全的速度航行;在港内航行、移泊时,船上的艇筏、吊货杆和舷梯等,不得伸出舷外。(三)船舶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航行时,应注意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并做好应急准备。(四)正在离泊的船舶应注意周围船舶动态,过往船只应注意了望,协同避让;船舶在港内掉头时,应在明显处悬挂规定的掉头信号

18、,并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发布安全信息,过往船舶应避让正在掉头的船舶。(五)下列情况,船舶、设施应当迅速向深圳海事局交管中心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1 .船舶、设施发现助航标志损坏、移位、信号不正常和发现沉船、沉物以及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等异常情况时;2 .船舶损坏港口建筑、助航标志、系船浮筒和港内其他设备时。第十三条船舶进出港报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相关要求,除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以外的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深圳港口、港外装卸站,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客货载运等情况。具体报告要求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船舶进出

19、港报告管理办法和深圳VTS服务区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船舶进出口岸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相关要求,国际航行船舶进出深圳港口岸,应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许可并接受深圳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口岸查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具体办理要求详见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和关于实施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IM口岸检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Tj牛.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要求,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口岸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深圳海关如实申报,交验单证,接受海关监管和检疫,经海关许可,方可入境或者出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20、国船舶吨税法相关要求,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应税船舶,在进入港口办理入境手续时,应当向海关申报纳税领取吨税执照,或者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应税船舶在离开港口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交验吨税执照(或者申请核验吨税执照电子信息)。第十五条港口口岸运行国家依法在港口划定特定区域设置口岸,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国(关、边)境。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深圳市口岸办)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口岸管理工作。国家设在本市的海关、海事、边检等口岸查验机构依法做好检查、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协同落实其他口岸管理工作。港口经营人按照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

21、定口岸准入退出管理办法(暂行)口岸验收管理办法(暂行)非口岸区域和限制性口岸临时开放管理办法(暂行)深圳市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改建码头泊位对外开放验收启用管理操作办法深圳港客运码头旅客国际中转区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向口岸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口岸对外开放、扩大开放、验收、关闭退出、非口岸区域和限制性口岸临时开放、已开放港口口岸范围内新建改建码头泊位对外开放验收启用、旅客国际中转区的验收启用等手续。第十六条进出境船舶海关监管和检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IJ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

22、工具监管办法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在深圳水域进出境船舶应接受深圳海关监管和检疫,船舶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动态信息以电子数据形式通知海关,并如实申报相关申报单证及随附单证。具体办理要求详见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东部检疫锚地为5号锚地,西部海关查验锚地为大铲锚地SZI2。第十七条出入境边防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关规定,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离开、抵达口岸时,应当接受边防检查。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出境检查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自入境后至入境检查前,未经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许可,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

23、。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向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报告入境、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抵达、离开口岸的时间和停留地点,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因装卸物品、维修作业、参观访问等事由需要上下外国船舶的人员,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登轮证件。中国船舶与外国船舶或者外国船舶之间需要搭靠作业的,应当由船长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搭靠手续。外国船舶在中国境内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出境入境的船舶不得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者不可抗力驶入的,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

24、关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接受监护和管理。申报时限、提交材料及详细要求详见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第十八条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或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或者危险货物进出深圳港,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深圳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或者过境停留。(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在进出港口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前),向深圳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提交申请书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章要

25、求的证明材料,经深圳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危险货物泄漏、燃烧或者爆炸等情况的,应当在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时说明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有关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30天。(二)深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后24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属于定期申报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原因。(三)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载运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

26、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提交以下货物信息,并报告深圳海事管理机构:1 .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2 .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3 .按照规定需要进出口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载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4 .危险货物中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提交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添加证明书;5 .载运危险性质不明的货物,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6 .交付载运包装危险货物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D包装、货物运输组件、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明;7 )使用船用集装箱载运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集装箱装箱证明书;8 )载运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4)载

27、运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7.交付载运具有易流态化特性的B组固体散装货物通过海上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水分含量证明。承运人应当对上述货物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船舶适装要求的,不得受载、承运。(四)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或者B组固体散装货物离港前,应当将列有所载危险货物的装载位置清单、舱单或者详细配载图向深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五)船用集装箱拟拼装运输有隔离要求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危险货物,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规定。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事先向深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十九条引航(一)引航对象。下列船舶在交通

28、运输部划定的深圳港海域(包括大鹏湾水域)海上引航区内航行、停泊或者移泊的,应当向深圳港引航站申请引航:1 .外国籍船舶;2 .核动力船舶、载运放射性物质的船舶、10万总吨及以上油轮;3 .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散装液化气船、散装危险化学品船;4 .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二)引航申请。进入深圳港需申请引航的船舶,引航申请应当在抵港24小时之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之前),由船方或其代理人在深圳港引航站网上的“引航服务申请”向引航站提出,并在船舶抵达引航锚地4小时之前向引航站确认。出港或移泊的船舶,引航申请应当提前3小时在引航站网站上提出。船舶提交

29、申请时,应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船舶引航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相应船舶资料。(三)引航员登离轮水域。引航员登离轮水域情况列于下表,具体信息见交通运输部关丁公布引航员登离轮水域的公告。(四)其他事项。遇到恶劣的气象、海况时,引航员有权拒绝、暂停或者终止引航,并及时向深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因恶劣的气象、海况等条件影响正常引航作业时,引航员应当将船舶引航至安全和不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的地点。第二十条船舶交通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要求,深圳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深圳船舶交管中心)具体实施深圳辖区水域的船舶交通管理。具体交通管理内容详见深圳海

30、事局发布的深圳VTS服务区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管理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要求,深圳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深圳海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深圳海域内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等与海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的船舶、设施和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具体详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相关管理规定。休闲船舶除应遵守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深圳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外,还应遵守深圳市政府发布的深圳市海上休闲船舶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第五章港口经营第二十一条港口业务经营许可(一)本港从事港口经营业务(包括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

31、施和服务;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的经营人,应当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二)申请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经营人,应当具备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规定的资质和条件要求,可以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查看办理指引,并根据指引申请办理;(三)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自港口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审批标准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审批标准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二十二条港口经营备案(一)本港从事船舶港口服务(包括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

32、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的单位,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经营人,应当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办理备案手续。(二)企业可以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查看办理指引,并根据指引进行办理。(三)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自上述业务办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符合审批标准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准予备案并颁发相关备案表;不符合审批标准的,出具不予备案复函,告知申请人具体理由和权利。第二十三条港口货物装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

33、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良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装卸(一)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具备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条件;(二)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在其作业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内从事作业活动;(三)作业委托人在危险货物作业前,应

34、向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提供正确、完整的危险货物名称、国家或联合国编号、适用包装、危害、应急措施等资料,同时作业委托人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也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四)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相关事项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申报,可以通过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线上系统申请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的办理。第二十五条货物检疫及除害(一)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实施检疫;(二)依据中

35、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在到达口岸的时候,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对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第二十六条港口经营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II经营管理规定:(一)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港口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规章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

36、务;()港口经营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以及港口经营人与委托人根据市场需要双方协议规定的价格,应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多渠道公开,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四)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服务对象实行歧视;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五)从事港口拖轮业务的经营人,应当公布所经营拖轮的实时状态,供船舶运输经营人自主选择;(六)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

37、的经营人有权拒绝违反规定收取或者摊派的各种费用。第六章港口服务第二十七条水上交通信息服务深圳海事局交管中心提供水上交通信息服务,应船舶要求,在必要时播送他船动态、助航标志状况、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及其他重要安全信息。深圳海事局交管中心VTS东部服务区工作频道为74频道,西部服务区工作频道为69频道。第二十八条拖轮服务本港拖轮企业承担港口拖轮拖带作业等服务。从事港口拖轮业务的经营人,应当公布所经营拖轮的实时状态,供船舶运输经营人自主选择。第二十九条船舶代理服务本港提供船舶代理服务,深圳港船舶代理公司能够为中外客商提供船舶代理、货运代理、集装箱代理、现代物流及从事国际货运等服务业务,提供海运整

38、箱、拼箱、陆运、空运、订舱、制单、仓储、报关、报验、保险及相关的短途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等服务。第三十条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本港可以提供船舶污染物接收和处理服务。船舶污染物接收企业可提供船舶垃圾回收、污水回收、洗舱、绑扎、船员接送、溢油处理等服务。第三十一条船舶供应服务本港船舶供应服务的企业可提供24小时为进出港的国内外船舶供应燃料、润滑油、淡水,主副食品及烟酒饮料,船用物料,垫舱物料,船舶配件,化工产品;代办海员个人需要的各类商品等服务。第三十二条港口理货服务本港专业的船舶理货公司可以提供国际、国内航线船舶理货,国际、国内集装箱理箱,集装箱装、拆箱理货,货物的计量、丈量,监装、监卸业务,货损、箱

39、损检定等服务。第三十三条船舶修理服务本港可以提供各类船舶的修造服务。招商局仔洲岛友联修船基地,提供各类远洋船舶和钻井平台的修理和改装业务,目标产品包括VLeC、大型集装箱船、FPSO、FSO、LNG船等各式高端船舶的修理与改装,海洋石油钻井平台的修理和改装等。第三十四条船舶检验服务中国船级社深圳分社为专业船舶检验机构,可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及相关工业产品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公证检验等业务。经中国政府、外国(地区)政府主管机关授权,可代行法定检验。第七章港口安全与保护第三十五条港口设施保安港口设施保安是港口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要求为航行国际航线的客

40、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500总吨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服务的港口设施,应开展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港口设施应该取得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有效期为5年。第三十六条港口作业安全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第三十七条航道及航标维护(一)航道维护和保护。深圳港从事航道维护性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或者确需限制通航的养护作业,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提前通报深圳海事

41、管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立即向深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二)航标管理和保护。深圳港航标的建设、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应当立即向深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三十八条港口环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II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仃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等要求,港U经营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二)港口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

42、护的要求。(三)港口经营人应按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四)港口、码头、装卸站和从事船舶修造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五)任何船舶在本港水域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标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禁止装载散装货物的船舶在港内冲洗有污染物的甲板。第三十九条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的防污染控制在本港水域内进行舷外拷铲、油漆作业或者使用焚烧炉;洗舱、清舱、驱气以及排放垃圾、生活污水

43、、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等污染物和压载水;船舶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船舶油料供受作业,作业前应向海事部门报告。在本港水域内进行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向深圳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在港口水域外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向深圳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船舶在修造、打捞、拆解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中,应当持有防污染设备和器材,落实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或者其他污染物污染海域。船舶、码头或者设施造成水域污染需使用化学消油剂的,消油剂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第八章港口应急事件处置第四十条港口应急管理(一)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

44、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二)港口经营人应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保障组织实施。(三)编制的应急预案(计划),应当向相关的管理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海上搜救应急深圳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搜救中心)是深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机构,搜救中心下设搜救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搜救办公室)。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包括海事、交通、海洋、应急、救助、消防、海警、公安、医疗、民政等单位。1.值班电话:0755-83797011;2.海上报

45、警台:0755-12395;3.传真电话:0755-83797076;4.VHF通讯:CH69或74。深圳海上搜寻救助力量由成员单位救助力量、相邻地区救助力量及其他社会力量构成。各成员单位的救助力量是辖区的主要救助力量。该辖区内成员单位的救助力量拥有各类型的救助船艇、直升飞机、消防船等设施和设备,并有足够的能力应对各类海难事故。相邻地区的搜寻救助合作力量有: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珠海海上搜救分中心,汕头海上搜救分中心,香港海上救助协调中心,澳门海上救助协调中心,以及其他社会力量。他们是辖区救助力量的有效补充,在需要的情况下,应及时与之联系,请求援助。深圳海上搜救中心按照确定的突发事件等级,启动相

46、应的应急程序,及时将突发事件信息和应急响应要求通知成员单位及相关救助力量,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行动。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和相关救助力量在搜救中心和现场指挥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行动。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和人员接受搜救中心和现场指挥的指挥,积极开展自救,并配合应急力量的救助行动。当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地不在深圳市管辖海域和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时,搜救中心会将险情向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或者其他相关搜救主管机构转报。第四十二条船舶污染事故处理深圳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对船舶污染事故处置做出如下规定:(一)发现船舶污染事故人的报告。船舶在深圳水域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在深圳水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深圳水域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船上的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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