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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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专题讲座,讲义纲要,I、宏观了解侵权责任法及医疗损害责任方面规定的要点II、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后的主要变化III、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特征、类型IV、解读法条,I、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9年12月26日,I、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

2、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第五章 产品责任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第54条至第64条)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 附则(共92条),I、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

3、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第五条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I、医疗损害责任要点,1、明确医疗机构免责的条件(医疗行为无过错才免责 提供的任何医疗行为都不存在过错)(54条)2、明确医疗机构告知义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对象,未尽告知义务需要担责(55条)3、患者同意权的限制:患者生命垂危时经过院方审批程序即可抢救(56条)4

4、、医院未尽到当时相应的注意义务的,有损害则应担责。(57条)5、医方举证责任明显减轻 但三种法定情况医方仍需举证,否则,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58条)6“药物等损害”可先济患者再追偿(59条),7、三种情况医疗机构可免责,但医方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60条)8、医方应按规定书写并保管病历资料,并应当向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61条)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损害要负法律责任(62条)10、过度检查将受到限制(63条)11、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64条),II、侵权责任法实施前后的主要变化,一、法律适用的变化 二、二元化的损害赔偿机制向一元化的损害赔偿机制转

5、变:案由的变化、赔偿标准的变化、鉴定的变化、三、归责原则的变化举证责任倒置的变化,II一、法律适用的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医疗损害案件适用法律的通知 2011年5月24日为统一法律标准,彰显法律的公正,更好地处理医疗纠纷案件,化解医患矛盾,自 2011年7月1日 起,各级法院所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不再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其相关的鉴定也不再由医学会负责,统一由法院委托或医患双方共同商定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对于已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未审理的案件,医患双方有一方要求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II一、法律适用的衔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关问

6、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2010年6月30日)1、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2、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II二、赔偿机制的变化,1、“医疗损害责任的名称”实行双轨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一是医疗事故责任称谓。二是医疗过错责任称谓,两种医疗损害责任并存。不再区分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2、“医疗赔偿标准”实行双轨制侵权责任法规定 的标准 一是医疗事故责任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其标准很低

7、,赔偿数额不足。二是医疗过错责任依照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标准赔偿,赔偿数额较高。,3、“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实行双轨制医疗损害鉴定 一是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二是其他法律鉴定机构如法医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责任鉴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年11月),一、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委托省内具备条件的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结论,对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或证据予以反驳并申请人民法院

8、委托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II三、归责原则的变化,谁主张,谁举证(民诉法基本原则)举证责任倒置(民诉证据规定实施)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特殊形式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改变了以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完全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清白”(无过错)才能免责的做法,转为必须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否则医疗机构免责。下列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III、基本理论一、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一)、主观上:过错 1故意:帮患者做阑尾手术,将子宫切除

9、2过失:(1)疏忽大意:术前未查血糖,导致糖尿病患者术后刀口不愈合;术后将纱布留在体内(2)过于自信:外科医生对组织结构认识不清情况下,误伤了神经、血管。,(二)、客观上:医疗过失行为(作为、不作为)(三)、结果:损害后果(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名誉权)(四)、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十七、医疗过错行为通常情况下会导致损害后果的,应认定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可分为:(一)全部因素,指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参与度为91%-100%;(二)主要因素,指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错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参与度为61%-

10、90%;(三)同等因素,指损害后果由医疗过错行为和其他因素共同造成,参与度为41%-60%;(四)次要因素,指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起次要作用,参与度为21%-40%;(五)轻微因素,指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错行为起轻微作用,参与度为1%-20%;(六)无因果关系,指损害后果全部由其他因素造成,参与度为0。,广东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粤高法发2O11 56号,III二、医疗损害责任的特征,1、发生在医疗活动中2、因患者人身等权益受到损害而发生的责任3、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4、因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而发生的责任5、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

11、6、基本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III三、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类型,1、违反告知义务2、违反法定的诊疗义务(勤勉、高度注意、忠实等)3、因使用有缺陷医疗产品4、违反保密义务5、因实施过渡医疗,广东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医疗损害鉴定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四)诊疗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操作技术规范等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或诊疗常规,是否低于当时的医疗水平,是否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等。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表述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轻微过失;(五),患者疾病演变过程中出现的人身损害后果、伤残等级;(六)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存

12、在因果关系,损害后果涉及多种原因时,对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产生过程中的原因力进行分析,并根据原因力大小表述为:全部因素、主要因素、同等因素、次要因素、轻微因素、无因果关系。,IV、法条解读,一、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这个条款中,主要涉及以下的问题:1、明确规定了责任承担主体是医疗机构;2、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承担过错责任。3、把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统一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4、关于举证责任的问题,例一 疑肠道肿瘤作肠镜特检:主刀资格合格、术前准备充分,操作严格按标准程序,术前主刀的助手也告知病情、检查目的和风险(包括

13、穿孔并发症)、防范措施等及书面同意书,但术中因病变导致肠壁变薄发生穿孔。,有损害+有过错(主刀未亲自对患者告知),“过错原则”以过错行为作为确定责任的依据,法国学者耶林说“使人承担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错”,即使医疗行为造成患方损害,如医方无过错,也不承担民事责任。,例二 中心静脉置管时,导致动脉穿孔大出血死亡1.指征充分明确,无更为安全的替代检查方案2.操作者获该技术资格准入3.该技术有明确的操作规范、风险及防范措施4.操作时没有违反规范5.术前有主操作者医患沟通并有书面告知同意书6.发生损害后医方的抢救措施及时、正确7.上述医疗行为均有完整记录,证实无过错-无过错不承担责

14、任 根据这一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应当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并且造成了其相应的损害后果,表明患方在医疗侵权案件中承担的举证责任将明显增加。,二、侵权责任法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况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1、医生违反了哪些法律、哪些诊疗规范就能推定为有过错?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诊疗规范主

15、要有: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服务管理基本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医用氧舱临床适用案例技术要求、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等,违反了上述相关规定的,即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即推定为医疗机构的过错。,例三 心肺复苏术没有打开气道之类的记录例四 抢救休克中没有用氧之类的记录 违反规定损害赔偿责任,例五 某患儿住院十天,病情复杂,且危重,诊断未确定,医治无效死亡有损害 10天内没有一次科内、院内会诊讨论记录,没有一次疑难危重病讨论记录(违反核心制度)或缺主任查房(违反三

16、级查房制度),例六 一患者疑颅内感染,临床上有轻中度颅压增高表现,电解质检查发现血钠115mmol/l,检验科及时报告病房医师,而医师未按“应答标准”作出解释或复查或处理(没有记录能证明),报告后3小时,患者因呼吸又突然停止死亡。,有违反制度(临床危急值应答制度),有(死亡)损害,有过错 推定,若医方举证:死亡损害与违反制度之间无必然因果关系.有颅压增高,脱水剂使用规范;按制度查房,病情尚稳定,有记录,没有严重颅压增高表现;关键是死亡抢救中,在气管插管时从气管内吸出食物残渣.吸入呕吐物窒息导致死亡(有抢救病史记录),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主要修订条款,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

17、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纪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急诊留观纪录:重点纪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并注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入院记录中辅助检查应分类按检查时间顺序记录检查结果,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及检查号。首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病例特点、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当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48小时内完

18、成,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 发出后10分钟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会诊记录内容包括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者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申请会诊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记录会诊意见执行情况。,手术前小结应记录手术者术前查看患者相关情况等。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是指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病人离室前,共同对病人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麻醉剂手术风险、手术使用物品清点等内容进行

19、核对的记录,输血的病人还应对血型、用血量进行核对。应有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核对、确认并签字。(手术安全核查记录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急危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打印病历编辑过程中应当按照权限要求进行修改,已完成录入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

20、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告知范围及内容:1.病情 口头告知 重点有记录(证明你告知义务已执行)(诊断、病情变化、患者及近亲在诊疗中应配合的事宜(如全麻前绝对不能进食)可能的预后,出院后关键需知等,2.医疗措施 口头告知 重点有记录(证明你告知义务已执行)3.医疗风险 口头告知 重点有记录(证明你告知义务已执行)4.需要实施手术:围手术期相

21、关事宜、替代医疗方案应书面同意5.特殊检查 书面同意(肝肾穿刺、各种腔镜检查、中心静脉置管监测、血管造影等)替代医疗方案6.特殊治疗 书面同意(介入、血液净化、新生儿换血、各种放疗、化疗、机械通气、心包穿刺、PICC等)替代医疗方案,重点解读1:条文中未说明什么是特检.特治,故医院应统一制定”特检.特治范围界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1.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2.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3.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4.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年卫

22、生部令号)第八十八条,特检/特治主操作者与患者术前沟通记录表姓名 性别 年龄 科室 床号 住院号 入院时间 谈话时间 谈话地点 沟通对象沟通内容:目前疾病主要诊断特检/特治名称.方式及替代方案操作风险及防范措施特检/特治中有无使用贵重器材.耗材特检/特治操作前后需患方特别注意和配合的事项自付费用项目(材料)经医患双方沟通,患方同意采用方案,对上述问题经沟通后已充分知晓并予理解和同意 患者签字:近亲属签字:主操作者医师签字:年 月 日,重点解读2:在手术、特检、特治(诊疗措施)前,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说明“替代医疗方案”这一点过去医患沟通内容中并未特别强调和指出(几个方案供病人选择)两害取其轻否则

23、,患者可以以其丧失了选择不同医疗方案机会为由提出诉讼,对医疗机构带来麻烦,(二)告知对象 患者例七 患者因冠状动脉狭窄安装支架后,医生对使用抗凝药物及定期测抗凝药物水平有关事项告知不清发生纠纷.例八 骨折复位后,医生对适度运动和制动告知不清引发的纠纷.,例九 先心患儿作心脏直视手术,经锁骨下静脉置管进行中心静脉压检测和检查指征非常明确(必须作)操作常规完善 操作者获准入并在操作中没有违规操作 但此检查存在医疗风险如肺损伤气胸、锁骨下动脉损伤等,术前未清楚告知患者或家属并获取书面同意,一旦造成损害,医方过错。,例十 右乳癌,左乳包块(增厚片状结构)医师提出方案,化疗后手术切除,为防止癌细胞转移且

24、两侧均行“腋窝淋巴结清扫”,但该清扫手术并发症可能发生双臂淋巴水肿,术前该风险告知不清,尤其对左侧是否非作“淋巴清扫”使患者没有选择的机会,术后果真发生并发症(世界难题,很难治疗)结果导致双手几乎“残废”(端盆水都困难),四、医疗侵权责任法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解读:1.对”不能取得”而采取措施的根本含义是保护患者的生命权.什么是”不能取得”(1)患者已不能自行决定(2)近亲属不在场又无法联系(3)患方拒绝抢救(书面签字)2.对“紧急情况”明确为”患者生命垂危“3.医方应制定采

25、取自主医疗措施的申报程序,五、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读:“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当地同一等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1、有义务具备同一地区或相似地区并在相同条件下从业的医务人员通常所具有的学识和技术。2、有义务使用同一地区或相似地区并在相同条件下从业的医务人员在相同的病例中通常使用的注意和技术。3、有义务在实施技术或应用学识时使用合理智慧和最佳判断。,有必要提请注意的是,条款中所规定的“当时的医疗水平”并不仅仅指某个医生个人的医疗水平或本院的医疗水平。如果某个医生不能决断就应及时请求会诊;

26、如果本院不能解决就应在对患者负责的前提下,积极的联系其他力量或转院治疗。是否在诊疗活动中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治疗义务,将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进行考量的重要内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六、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伤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血液提供机构追偿。,1、药品缺陷主要是质量缺陷。质量缺陷是制造过程中出现问题而产生的缺陷。以前发生的“龙胆泻肝丸”事件,全国200多个服用“龙胆泻肝丸

27、”的受害者参入诉讼,状告同仁堂。“龙胆泻肝丸”能导致肾功能损害,已是不争的事实,其罪魁祸首是其中的关木通(含马兜铃酸)。这是质量有缺陷。,2、消毒药剂缺陷主要是指示缺陷。指示缺陷是指生产商或销售商没有提供真实完整,符合要求的产品使用说明和警示说明。如某企业生产的引流管使用中出现断裂,后经检测为“因无水酒精注射使管壁受损后导致材料断裂”。医院查看该类引流管的外包装及说明书,发现其外包装上并未有不能使用无水酒精的警示说明,只是在内包装的说明书上印有不能使用无水酒精的英文说明。,3、医疗器械损害赔偿案件一般需要科学的鉴定。如果植入的医疗器械在体内无法取出,无法进行科学分析和鉴定,则要看患者植入的医疗

28、器械是否达到一般同类产品的使用年限,采用过错推定的方法由法官予以认定。,七、侵权法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机构均不承担赔偿责任。,1.患者或者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诊疗水平难以诊疗 第一项情况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解读:1.本条充分考虑到医疗行为的实施必须有医患配合的特点,在医生真实全面告知后,”患方不配合符合诊疗常规的诊疗”(不使用合理关键的药物,不作诊疗规范要求的重要检查,病情需要且符合转院条件而拒绝转入上级医院,手术指征明确而

29、拒绝手术等)2.”合理诊疗义务”(1)抢救及时不拖延(2)急会诊时间符合规范(3)值班人员在现场抢救(4)抢救符合规范(抢救技术.抢救药物.抢救设施及使用以及抢救记录等),例十二 疑诊患儿有肠穿孔,建议剖肠探查,经沟通患方不同意,最后因肠穿孔致腹膜炎,虽抢救但后遗严重肠粘连肠梗阻,又开第二刀,患方提出赔偿,医方认为因患方不配合导致该结果,不予赔偿,但患方指出住院一周,医方没有主任查房,未进行疑难病讨论甚至没有请外科会诊等,这些错误也是导致延误诊断,没有充分理由说服患方配合诊疗,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八、侵权责任法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

30、、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范围问题?,病历资料一般分为两大类:1、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客观性资历资料是指记录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辅助检查结果、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还包括为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及其他特殊治疗时向患者交代情况、患者或其近亲属签字的病历资料。2、主观性病历资料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通过对患者病情发展、治疗过程进行观察、分析、讨论并提出诊治意见等记录的资料,多反映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及其诊治情况的主观认识,不同的医生、不同的病程时期均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

31、,甚至出现相反的观点或意见。,本条规定的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属于客观性病历资料,存在争议的疾病诊治、讨论、会诊记录等主观性病历资料患者无权复制和查阅。但是,我们认为,作鉴定时应提交有鉴定机构。,九、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包括:1、身体秘密,指身体隐秘部位,即生殖器官、性敏感器官、身高、体重、健康状况、身体缺陷等。2

32、、私人空间,指个人住宅及周围居住环境、私人专用箱包、日记等。3、个人事实,指个人生活经历、生活习惯、性格爱好、社会关系在、学历、婚变状况、家庭住址、电话、收入情况等。,4、私人生活,指一切与社会无关的个人生活,如日常生活、社交、性生活等。用一句话来概括,即为除了患者的病情之外,还包括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只向医师公开的、不愿意让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以及缺陷和隐情。,实践中常见的侵权现象,将患者隐私部位的照片张贴于医院的宣传橱窗内,引发诉讼和赔偿。医院不经患者同意,擅自组织实习医生观摩涉及患者隐私的诊疗过程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一是医务人员在撰写论文时预以引用病历资料,二是律师调取病历资

33、料后予以公开病历资料的相关内容。所以要求医务人员在撰写论文引用病历资料时,予以隐去患者的姓名、就诊时间、就诊医院是杜绝此类侵权的好办法。律师在调取病历资料时,严查律师的代理权限及身份和授权委托,也是日常工作中必要的。,十、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解读:“必要”、“不必要”的界定标准是“诊疗规范”1.这在已有”临床路径”一类的疾病诊断中较为明确,便于操作;2.在诊断某一疾病的教科书.诊治指南或诊疗技术规范等权威书中,一般也有相应的检查要求,亦可作为依据进行检查;3.即便无明确相应诊疗规范,要作某项检查,则对检查项目的目的清楚告知患方并取得同意(有告知记录),过度检查分为两种:一是本来不需要检查的,却要求患者检查。二是本来可以采用简单诊疗技术检查,却用复杂、成本高的诊疗技术检查。,十一、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解读:1.用”法律责任”表述而不是用”侵权责任”表述2.本条显然是考虑到对”医闹”行为要采取多种法律责任并举,如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3.过去执法者往往对”医闹”者有现行损害后才执法,而现在只要是”干扰”.”妨害”的都应当执法,分享,一生的执业生涯中按“章法”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的人,将不犯或很少犯错误!,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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