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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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云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云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提高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国科办基20229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4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统筹规

2、划、优化配置、强化共享、奖惩结合的原则,推动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包括财政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大型科学装置和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管理单位,是指科研设施与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包括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以下统称用户)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行为。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云南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大仪平台),是指通过集中整合云南省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为管理单位与用户

3、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供资源共享和技术服务的平台。第七条管理单位的科研设施与仪器,以及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使用自有资金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源则上都应当通过大仪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尤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等提供共享服务。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建立省级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协调机制。由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配合,统筹规划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协调解决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九条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统筹管理与协调,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协调、推动和监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

4、共享工作;(二)研究制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三)负责大仪平台建设、管理、维护和宣传推广;(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工作。第十条省财政厅协同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工作。(二)根据评价考核结果,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优化配置。第十一条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做好高校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管理监督、评价考核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引导、督促高校将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纳入大仪平台管理,向社会开放共享。(二)组织高校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自评。(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

5、享的评价考核工作。第十二条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制度,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二)建设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在线服务平台或建立台账;(三)加强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四)参加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并接受社会监督;(五)做好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维护和开放共享的其他工作。第三章开放与共享第十三条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有关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及要求在大仪平台公布,并在保证自身使用需求情况下向社会开放共享。第十四条管理单位应把科

6、研设施与仪器纳入大仪平台统一管理,公布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服务记录、典型服务案例等信息。科研设施与仪器不纳入大仪平台应有正当理由,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备案。第十五条管理单位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合理费用,包括:材料消耗费、维护维修费、水电运营费、人工服务费等。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共享服务收费价格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管理单位通过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获得的收入,视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技术服务收入管理和使用。第十六条管理单位应建立和稳定高水平专业化的实验技术队伍,在岗位设置、业务培训、薪酬待遇、职称晋升和评价考核等方面实行富有激励性的

7、政策措施。第十七条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保护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并接受用户监督。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用户与管理单位联合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双方应当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者比例。第十八条科技设施或科研仪器出现转移、损毁、报废等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形,不符合开放共享条件的,应当予以退出。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九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每年度对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进行评

8、价考核。省科技厅具体负责省属科研院所的评价考核,省教育厅具体负责省属高校的评价考核。第二十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档次,由省科技厅向社会公示,并向管理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通报。第二十一条考核结果应作为科研设施与仪器建设和配置的依据。有关部门要结合考核结果和仪器设备资产存量情况,对拟新建设施和新购置仪器开展查重评议工作,避免资源重复建设。第二十二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评价考核,或管理单位提交的材料或数据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材料或数据有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纳入科研失信惩戒。第二十三条省科技厅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管理单位,申报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不

9、允许列支设备费”。第二十四条利用省财政资金建设科技设施、购置科研仪器后,不履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使用义务的,有关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依法处理。第二十五条对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按相关规定对其通用性强但使用率比较低、开放共享差的科研仪器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或由管理单位在单位内部调配。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日。云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公告第48号)废止。附件

10、:L云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自评报告(提纲)2 .云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指标表3 .全国部分省(市、区)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激励政策措施云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自评报告(提纲)一、运行使用情况科研设施与仪器基本信息,年度运行使用情况,支撑重大科技创新主要成效等。二、共享服务成效科研设施与仪器对管理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提供共享服务情况和收入情况(需提供服务收入记录清单),服务支撑外其他单位科技创新及产生的重要成果等。三、组织管理情况科研设施与仪器新建和新购统筹管理情况,应开放仪器数量,纳入大仪平台开放仪器数量,在线服务平台

11、与大仪平台对接情况,仪器开放共享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实验队伍建设情况等。云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指标表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组织管理情况(40分)科研仪器购置统筹管理情况(10分)原值20万元以上仪器开放率(5分)实验技术队伍建设情况(10分)在线服务平台建设(15分)运行使用情况(40分)仪器年平均有效工作机时(20分)运行使用成效(20分)共享服务成效(20分)共享率(1()分)对外服务成效及用户评价(10分)注: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可根据工作情况进行调整指标说明:一、组织管理情况1 .科研仪器购置统筹管理。包括科研仪器购置论证机制建设情况、仪器集中集约化管理

12、情况等(由管理单位提供科研仪器购置、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及实施证明等材料)。2 .科研仪器开放率。已纳入平台开放仪器原值占可以用于共享的仪器的总原值比例(由管理单位提供科研仪器使用情况)o3 .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包括建立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团队情况,对实验技术人员开放服务成效的考核和激励情况,实验技术人员职位职称晋升和职业发展体系建设情况,组织实验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和安全培训、仪器功能开发情况等(由管理单位提供实验技术人员名单,以及有关的管理、考核、激励、职称晋升、培训等管理制度及实施证明等材料)。4 .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包括在线服务平台建设、与大仪平台对接或数据报送情况,以及在线服务平台可预约仪器比

13、例等(由管理单位提供科研仪器使用情况)。二、运行使用情况1 .仪器运行机时。指科研仪器年平均有效工作机时(由管理单位提供科研仪器使用情况)。2 .运行使用成效。包括支撑国家级、省级重大科研任务情况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等(由管理单位提供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产出的成果证明材料)。三、共享服务成效1 .共享率。科研仪器年平均对外服务机时与年平均运行机时的比值(由管理单位提供科研仪器使用情况)。2 .对外服务成效及用户评价。包括服务其他单位科研任务情况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用户评价情况狙由管理单位提供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收入、科研成果产出及用户评价等证明材料)。全国部分省(市、区)

14、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激励政策措施地区政策措施云南省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十二条,以财政资金全额或者部分出资购买、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实验室、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第二十九条,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浙江省大仪管理单位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制定大仪开放共享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对通过省大仪平台提供对外开放服务的大仪,所在高校、科研机构可按照不高于服务收入10%的比例,给予相关人员大仪共享服务奖励,每台大仪奖励上限2万元,每

15、家单位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不纳入单位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山西省管理单位对外提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还可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用于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的更新维护、运行补助及人员绩效支出。河南省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原则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布,收取的服务费用,可用于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运行维护、耗材成本、人员绩效、服务平台建设等与开放共享工作相关费用支出。安徽省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根据人力成

16、本收取服务费,具体成本核算办法和服务收费标准由管理单位研究建立,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收入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执行。鼓励管理单位建立健全相应激励政策,对科研、实验及相关管理人员给予绩效奖励。内蒙古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吉林省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收入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执行北京市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收入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执行。四川省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应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单位相关收入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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