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暂扣物品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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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暂扣物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暂扣物品行为,加强对暂扣物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暂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时扣留涉案物品的行为。第三条依法采取暂扣物品时,必须确认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暂扣的物品必须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第四条依法实施暂扣物品时,现场必须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执行。第五条对暂扣物品应当进行现场清点,填写扣押材料(物品)登记清单和查封(扣押浩知书并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扣押材料(物品)登记清单和查

2、封(扣押浩知书交当事人签字确认,执法人员签字,当事人拒签的,应当查封(扣押)告知书中进行备注,再由见证人签字确认。第六条执法人员在开具查封(扣押)物品告知书的同时,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易烂、易腐的鲜活物品自收到查封(扣押)物品告知书之日起一日内,其他物品自收到查封(扣押)物品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第七条各执法办案单位应设置独立的暂扣物品间,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入、出库登记制度,确保相关扣押法律文书清楚、完善并建档妥善保管。在暂扣物品中发现属于违禁和非法物品的,应当登记造册,移送有关执法部门另行处理。第八条被暂扣物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的,各执法办案单位可以进

3、行销毁或拍卖。对无主物品进行拍卖处理的,必须由财政部门指定的拍卖单位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直接上缴财政。第九条暂扣物品应当于暂扣当日移交给暂扣物品保管间,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当日移交的,可安排专人暂时保管,并于次日及时移交。第十条管理人员在对扣押材料(物品)登记清单中的的暂扣物品品名、数量、规格、牌号等核实一致后,开具暂扣物品入库单交给移交人员,双方签字确认,并做好物品入库的登记造册工作。暂扣物品与暂扣物品收据记录不一致的,管理人员可以在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后予以接受,否则管理人员可不予接受。第十一条管理人员对入库物品应妥善保管,保持室内整洁、通风,防止物品变质,认真落实防火、防水、防霉、防虫、防

4、盗等措施。不得损坏、调换、遗失或擅自处理入库物品。第十二条暂扣物品当事人接受处罚后,执法人员应开具暂扣物品返还单。管理人员审蛰返还单和当事人身份无误后,返还物品,并做好物品出库时间、去向等相关登记工作。第十三条无主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执法办案单位负责人审核,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的,可以就地销毁或者采取其他合法方式处理:(一)鲜活类易变腐、变质的;(二)非鲜活类失效、变质的;(三)已经失去使用和回收利用价值的;(四)其他应销毁的罚没物品。第十四条对无主物品进行销毁时,由两名以上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参加,并制作销毁笔录,注明销毁时间、地点、方式,以及销毁物品名称、种类、数量、执行人等。参与物品销毁的执行人员应签字、拍照、摄像存档备查。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造成暂扣物品丢失、损坏的,有关责任人要给予赔偿,并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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