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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五章检验检测第三十九条同型号的简单压力容器首批生产前,制造单位应当向取得型式试验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到制造现场抽取简单压力容器样机1台,经资料审查和相应的检测、试验,证明样机符合本规程和设计文件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包括试验结论、限制条件,并且用图和文字对样机作必要的说明)和型式试验证书。改变设计文件或者主要制造工艺或者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重新生产时,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第四十条简单压力容器型式试验项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外观检查;(二)几何尺寸测量;(三)射线检测和耐压
2、试验(适用于按计算方法设计的简单压力容器);(四)爆破试验(适用于按试验方法设计的简单压力容器);(五)产品标准对型式试验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第四十一条简单压力容器在制造过程中应当由取得监督检验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简单压力容器产品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监督检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确认制造的简单压力容器与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中所描述的型号相一致;(二)审查材料质量证明书,以及材料的可追溯性;(三)现场检查耐压试验装置、仪表及准备工作,确认耐压试验结果;(四)现场确认产品爆破试验或者射线检测结果;(五)对受检单位的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第四
3、十二条从事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制造单位的要求按台或者按批出具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第六章使用管理第四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本规程要求的简单压力容器,并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第四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对简单压力容器进行定期保养、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第四十五条达到推荐使用寿命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第四十六条简单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报告和处理。不得隐瞒、拖延不报或者谎报。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符合本规程使用范围的简单压力容器,如果数量较少,可以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制造,按本规程进行使用管理。第四十八条符合本规程的有关定义和范围,但材料为铝或者铝合金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按照JB/T4734-2002铝制焊接容器和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制造,按本规程进行使用管理。第四十九条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规程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附件简单压力容器产品铭牌式样产品铭牌采用金属制作,试样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