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隐私侵权的常见类型及预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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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患纠纷中隐私侵权的常见类型及预防,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医疗过程中个人的隐私日益受到患者及其亲属的普遍重视,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若干问题解释公布后,因医务人员侵犯患者隐私权所引发的医患纠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呈逐年增多趋势。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患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而隐私侵权难举证早已成为法律事务中一个不争的事实,在此过程中医方往往因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完全而不得不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应引起各级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高度重视。,通常来说,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兴趣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具

2、体来讲,在医患关系中,患者隐私的内容主要包括患者个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个人(家庭、家族)相关病史、身体缺陷、隐蔽部位特征、生理病理状态以及独特的生活习性等不愿被他人知悉、窥视、侵扰的个人信息。在特定条件下,如患者进行与性、艾滋等有关诊疗的行为,其本身就是患者的隐私,对此医方应承担保密义务。但在医疗实践中,少数医务人员受传统思想影响,对此认识不足,非法刺探、知悉、公开传播和侵扰患者隐私的现象仍时有出现,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往往引发医疗侵权纠纷。,一医患关系中隐私侵权的几种常见类型,(一)直接侵入患者身体隐私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诊治需要,可以通过必要地眼看、手摸等行为以及辅助的医

3、学仪器与患者身的体接触,以查清病因,对症下药。但不可否认在医疗实践中,个别医务人员因缺乏必要道的德素质与职业操守,心怀不良,故意追求低级趣味,利用职务便利窥视、接触患者身体隐私尤其是异性患者身体的隐私,一旦造成不良后果,往往对患者及其亲属的精神损害更为严重。,一医患关系中隐私侵权几的种常见类型,(二)超出知情范围刺探患者个人隐私为促进医疗活动的正常开展,医务人员对患者的病因、病情、病史以及生活习性等个人隐私享有必要的知情权,患者或其亲属也有义务和责任如实向医务人员作出说明,但此并非无所不包,而应以有利于其开展诊疗活动所必要的信息资料为限,具体的标准与依据应当参照本地一般条件下的行业规范、医务人

4、员技术水准以及医疗设备条件等因素综合考量。,一医患关系中隐私侵权几的种常见类型,医务人员凡是超出职责需要擅自扩大知情范围的规定而向患者或其亲属以编造、说谎等手段取得其信任进行刺探、收集、记录个人信息等行为均可能构成对患者个人隐私的侵权,如护士超出其护理职责需要知悉本只能由医师或管理人员知悉的患者个人隐私等。在医疗活动中,患者或其亲属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除医方有详细解释,一般情况下患者对医务人员知情权的具体范围并不能准确界定,甚至个别患者还存在一种错误观念,认为让医务人员对自己个人隐私了解得越多,越有利于医疗活动,因此对医务人员刺探等行为毫无戒防之心,常常知无不言,和盘托出,使医务人员知悉患者隐

5、私往往大大超出其知情权范围,这在客观上也刺激和纵容了个别用心不良的医务人员,为其利用患者个人隐私进行非法活动创造了有利条件。,一医患关系中隐私侵权几的种常见类型,(三)故意泄露、公开传播或直接侵扰患者个人隐私以下三种情况是医患纠纷中隐私侵权的主要形式:医务人员故意泄露患者个人隐私。我国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履行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卫生部护士管理办法第24条也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由此可见,医务人员对基于其职责和诊疗需要在知情权范围内获悉的患者个人隐私,负有特定的保密义务,不得对他人(包括非医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中无诊疗职责需要的人员)泄露,否则就可能构成

6、对患者的隐私侵权,医患关系中隐私侵权几的种常见类型,故意泄露、公开传播或直接侵扰患者个人隐私以下三种情况是医患纠纷中隐私侵权的主要形式:(2)医务人员公开传播患者个人隐私。这一行为分为两个步骤,第一个步骤是对患者个人隐私进行公开,即是指特定的医务人员为隐私公开的源头,通过在公众场合与他人相互谈论、整理归纳为文字材料传阅、上网粘贴发布供人阅读等行为,使外人知悉。第二个步骤是对患者个人隐私进行传播,主要是指在公开的基础上,采取积极方法或放纵态度,致使患者的个人隐私由第二人知悉向第三人或更多人扩散,如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中进行集中宣传等。当然,未经患者明示同意或法律明确规定,即使是出于褒奖、

7、公益等正面性目的,医方或医务人员也不得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进行带有确定性的宣扬。,医患关系中隐私侵权几的种常见类型,故意泄露、公开传播或直接侵扰患者个人隐私以下三种情况是医患纠纷中隐私侵权的主要形式:(3)直接侵扰患者个人隐私。实践中,医务人员对其通过正当途径知悉的患者个人隐私明知患者不愿外人提及或首次提及已遭患者明示拒绝,仍出于其他目的,当面多次反重提及,伤害患者自尊或影响其正常生活,就是对其隐私的直接侵扰。另外,极少数医务人员严重违反保密义务,利用其知悉的患者隐私,对患者或亲属进行威胁利诱,企图谋取不义财物。这种情况下,患者个人隐私已成为实施违法活动的主要手段,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当按违反

8、治安处罚条例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以刑法中敲诈勒索罪论处。同时,患者或其亲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医患关系中隐私侵权几的种常见类型,故意泄露、公开传播或直接侵扰患者个人隐私以下三种情况是医患纠纷中隐私侵权的主要形式:(四)医务人员非诊疗职责需要而知悉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主要包括在医疗机构中工作的管理者、医师、护士等从业人员。因诊疗职责需要不同,医务人员对患者个人隐私的知悉范围也应有所不同。如前述三者情况下,医务人员的主体特定,均为对患者负有诊疗义务的人员,与患者的告知义务相对应,其当然地享有对患者个人隐私一定的知悉权。由此可见,医务人员基于诊疗职责需要是其对患者个人隐私享有知情权

9、的惟一抗辩事由,医务人员主体性质的差异是判定其是否享有对患者个人隐私知情以及知情范围的主要依据。因此不负特定义务的医务人员非诊疗职责需要知悉,如骨科医务人员知悉神经科患者的个人隐私,一般情况下就可能构成对患者个人隐私的侵权。此外,未经患者的明示同意,即使利用患者隐私作为非营利性目的,如专供医学实习人员的现场教学内容等,因实习人员对此无诊疗职责需要,故也属于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而应为我国的法律禁止。所以,若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故意泄露、公开传播和直接侵扰,承担侵权责任则更为明显,只是能否认定为其职务行为、是否由医疗机构承担法律责任则另当别论了。,二.预防医患纠纷中隐私权侵权的几点对策,(一)完善相关

10、法律法规体系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近年来受到学术界的普遍关注,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遭遇尴尬,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同一隐私侵权纠纷的处理可能各不相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现象也屡见报端。究其原因,正是由于统一的专门法规的缺位,导致司法机关在解决隐私侵权纠纷面前显得力不从心,促使当事人更多地依靠非诉讼途径解决,客观上必然导致非法律因素的介入和影响,形成权势博奕,直接损害弱方利益。应该看到,医疗过程中的隐私侵权虽有其一定的特殊性,但对其预防和解决仍然要依赖于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必须从健全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入手,在民法等基本法律中对隐私权的有关条款作出明确规定,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中将隐私权

11、作为患者个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单独列出,对其地位价值、具体内容、侵权后果认定、法律责任承担以及赔偿数额等实体和程序事项作出明确说明,以利于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二.预防医患纠纷中隐私群侵权的几点对策,(二)强化医务人员的自律意识从对近几年来发生的相关案例分析不难看出,在医疗关系中医务人员处于相对的主动地位,大多数情况下的隐私侵权纠纷因其故意或过失引起。究其原因,有的医务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对作为患者一项重要权利的隐私权存在模糊认识;有的医务人员性格使然或受经济利益等因素驱动,对侵权后果估计不足或轻信能够避免;还有的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故意要挟报复,实现其个人目的等等。对此,一是必须加强法律知识

12、学习,适时邀请律师或法律专家给医务人员授课,结合案例,讲解与隐私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说明隐私权的基本概念和具体范围,明确医疗过程中哪些行为属于对患者隐私的侵权,讲清实质危害与可能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引起其足够重视。二是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不断端正医务人员为患者服务的根本态度,严格职业规范和道德操守,打牢其思想基础。,二.预防医患纠纷中隐私群侵权的几点对策,(三)对患者进行宣传引导医疗实践中还存在患者和其亲属因对隐私侵权的具体内容不知或知之甚少进而故意夸大损害后果、无理取闹的现象,如有的误把违背地方乡俗或民族风俗当作隐私侵权要求医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此责任在于患者,必须加强宣传引导。一方面可以通过赠阅医疗法律手册,在病房或患者活动较为频繁的操场、阅报栏等固定场所不定期组织宣传等方式,把具体的法律条文形象化、通俗化,易于普通患者了解遵守;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医患法律关系规定,在各类协议、手续、合同等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书中引用专门法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防止极少数别有用心的患者钻空子,随意解释,当然,医方也必须恪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规定,不得有损患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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