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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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与义务,杨 睿 12S01000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 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2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3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4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5 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1依法发包工程的责任通过工程发包,选取具有技术和经济实力、享有良好信誉的承包商来承包工程建设,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同时,还进一步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招标。

2、,1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2 委托监理的责任对于国家规定强制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1.3 依法报批、接受政府监督的责任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完成后,应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进行开工报告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1.4 遵守国家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责任建立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不得随意更改和破坏。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不得迫

3、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争,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单位也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自己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也必须保证其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在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时,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强行施工。,1.5 提供材料、组织验收的责任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建设单位都负有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工程有关原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齐全的

4、责任。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应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在工程验收后,负责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1.6 罚则如建设单位未尽上述责任,将分别受到限期改正、责令停工、处以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2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2.1 遵守执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也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

5、名义承揽工程;还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2.2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现场踏勘、调查、按要求编写勘察纲要,并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的资料验收和签字。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在勘察工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严禁离开现场后再追记和补记。,工程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其相关责任分别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勘察质量负全面责任;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责任;项目审核人、审定人对其审核、审定项目的勘察文件负审核、审定的

6、责任。设计单位应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制度。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执业人员应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2.3 遵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责任工程勘察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评价应准确可靠。设计单位要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国家规定,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并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凡设计所选用的产品,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2.4 施工验槽、技术交底和事故

7、处理责任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施工验槽,技术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设计单位应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做好设计交底工作,对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还应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当其所设计的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设计单位应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2.5 罚则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当其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没有尽到上述责任时,根据情节轻重,将会受到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8、赔偿责任。,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勘察设计单位违法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3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3.1 遵守执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施工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任务,不得超越本单位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也不得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进行转包或非法分包。,3.2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施

9、工单位应当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落实质量责任制度,要明确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管理负责人。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质量责任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施工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还应加强计量、检测工作。,3.3 遵守技术标准、严格按图施工的责任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的差错,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不得擅自处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材料

10、、构配件和设备及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上述物品,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必须按施工技术标准,对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实行见证取样制度。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负责返修。,3.4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质量责任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实行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的一项或多项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工程或采购的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进行分包的,分包单位应按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3.5 罚则施工单位未尽上述质量责任时,根据其违法行为

11、的严重程度将会受到责令改正、罚款、责令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要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对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4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4.1 遵守执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也不得将自己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进行转让。,4.2 回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

12、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以保证监理活动的公平、公正。,4.3 坚持质量标准、依法进行现场监理的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选派具有相应资质的总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违反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批准使用。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一气,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4.4 罚则工程监理单位未尽上述责任影响工程质

13、量时,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5 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其供应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以其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供需双方均应签订购销合同,并按合同条款进行质量验收。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其产品或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下述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表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产品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4)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器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5)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日期;,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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