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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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一、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所有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国际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三部分,国际货物买卖法是国际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一)国内法1、大陆法系的民商法典:法国民法典 法国商法典 日本民法 日本商法 意大利民法典 泰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英美法系(判例法+制定法)(1)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 最早的货物买卖法之一,延续百年,影响深远,几经修订,现适用的是1995修订的1979年货物货物买卖法。(2)美国统

2、一商法典 1952年公布,几经修改,由法律团体起草的样板法,各种自主决定适用,目前除路易斯安那州,美国其他各州均采用,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也是以此为蓝本。,(二)国际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内容(1)适用范围(2)合同的成立(3)货物买卖(4)最后条款,2、适用范围(1)当事人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3)货物买卖有形动产,包括尚待生产与制造的货物。(4)买卖合同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3、不适用的特殊情况:第一,特定货物买卖(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和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2)船舶、飞机、气垫船

3、的买卖(3)电力的买卖(4)卖方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者其他服务的买卖,第二,特定形式的货物买卖(1)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2)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第三,买卖合同不涉及(1)合同的效力(2)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3)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4、性质和效力(1)缔约国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适用(2)缔约国当事人可以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但受缔约国保留条款的影响。(3)缔约国当事人不对公约的适用作出明示排除,公约自动适用。,(三)国际贸易惯例,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贸易术语的概念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

4、成的,表明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2、国际贸易术语的功能,(1)确定交货的地点与方式;(2)确定保险与运输;是由卖方还是由买方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与投保货物运输保险;(3)确定货物风险移转的时间与地点;(4)确定单据;是由卖方还是由买方负责取得并提交各种装运单据以及领取货物进出口国境所必需的其他单据;(5)确定买卖双方的费用负担。,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EFC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D组),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

5、的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承担货物装船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下卖方责任(1)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按港口习惯的方式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只上,并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2)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3)自行承担风险及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出口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手续。(4)提供有关装运单据,或相等的电子数据资料。,下买方责任(1)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货地点和所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2)负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已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

6、失或损坏的风险。(3)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4)自行负担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所必需的一切海关手续。,FOB,买方,卖方,在装港船上交货,风险在船舷转移,卖方办出口手续,海运,买方负责运输、保险、进口手续,铁路、公路,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根据合同规定将货物由约定的装运港运至目的港并办理保险手续及负担保险费和运费。卖方承担货物装船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下卖方责任(1)负责租船

7、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租船订舱,办理运输合同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通知买方。(2)负担货物装上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3)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4)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国政府或有关方面签发的证件。(5)提供有关装运单据。,下买方责任(1)负担货物装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2)接受由卖方提供的有关货运、保险单据,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3)办理在目的港的接货和进口手续。,CIF,卖方,在装船港上交货,风险在船舷转移,卖方办出口手续,卖方承担运费和保险费,海运,买方负责办理进口手续,铁路 公路,买方,国际贸易术语与合同的关系,1、贸易术语的采用简化了蹉

8、商的程序,加速了交易的进行。2、采用贸易术语也为合同履行创造了条件;E组的,通常称为产地交货合同;而F组的,常称为装运合同;C组的,常称为到货或到达合同。3、它决定了合同的性质。如FOB/CIF/FCA等,通常就称为FOB合同/CIF 合同/FCA合同,决定了交易的条件。4、卖方承担的义务越多,合同价格就越高;承担的义务越少,合同价格就越低。,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结构和主要条款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跨越国界的货物买卖合同。按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凡营业地处在

9、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皆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示例1:营业地位于纽约的某公司,有一些建筑材料存放在日内瓦,纽约公司与法国某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将这些建筑材料出售给法国公司,而法国公司购买这些材料是为了修建在日内瓦的旅馆示例2:位于纽约的美国甲公司与位于印第安那州的美国乙公司订立了一份购买家具的合同,这些家具被卖方存放在意大利,买方购买这些家具是为了装修其在法国的办事处。,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结构及主要条款,(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结构 1、首部。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编号、订约日期、签约地点、买卖双方的名称、地址及电话等。2、正文。包括商品名称、数量、规格、单总价、包装、装运、支

10、付、保险、检验、不可抗力的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索赔条款及仲裁条款。3、尾部。包括文字标准及合同的效力问题 起草合同文本时需要注意的问题,(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一、约首品名 二、品质条款三、数量条款 四、包装条款五、价格条款 六、装运条款七、保险条款 八、支付条款,九、商检及索赔条款十、不可抗力条款十一、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三)起草合同时需注意的事项,关于商品的名称 关于的商品的品质 关于商品的数量 关于商品的包装,1、关于商品的名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主要条件,因此,在规定此项条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1.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 规定。2.针对商品实

11、际作出事实求是的规定。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供应而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词句,都不应列入,以免给履行带来困难。3.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4.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有些商品具有不同的名称,为了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在确定合同的品名时,应当选用对我方有利的名称。,2、关于的商品的品质,商品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特征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行、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主要有:1.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2.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3.规定品质

12、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通常包括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和凭样品两种表示方法。前者称为看货买卖,后者称为凭样品买卖。在国际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为下列几种:(1)卖方样品(Sellers Sample)(2)买方样品(Buyers Sample)(3)对等样品(Conter Sample)采用凭样品买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1)凡凭样品买卖,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2)以样品表示品质的方法,只能酌情采用。(3)采用凭样成交而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时,应在合同条款中相应作出灵活的规定。如;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以说明表示商品品质 凡以文字、图表、相片、等方

13、式来说明商品的品质者,均属凭说明表示商品品质的范畴。属于这个范畴的表示方法,具体包括下列几种:(1)凭规格买卖。(2)凭等级买卖(3)凭标准买卖(4)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5)凭商标或牌号买卖(6)凭产地名称买卖,规定品质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1、对某些商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2、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3、品质条件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3、关于商品的数量,计量单位 计算重量的方法 在商订数量条款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1)正确掌握成交数量(2)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3)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1)计量单位按重量计算:公吨、长吨、短吨、公斤、克、盎司、克拉等按数量计算;件、双、套、打、卷、令、箩

14、、袋、包等按长度计算:米、英尺、码等按面积计算:平方米、平方尺、平方码等按体积计算:立方米、立方尺、立方码等按容积计算:公升、加仑、磅等,(2)计算重量的方法计算重量的方法毛重(Groos Weight)商品本身加包装的重量,一般适用于低值商品。净重(Net Weight)商品本身的重量。净重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计重方法,不过,有些价值较低的农产品或其它商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Groos fo Net)的办法计算.如:蚕豆100公吨,单层麻袋包装以毛作净。,公量(Conditioned Weight).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较强的吸湿性,其所含的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故其重量

15、很不稳定,为了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的办法,即以商品的干净重(指烘去商品水分后的重量)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即为公量。其计算公式有下列两种:A 公量=商品干净量*(1+公定回潮率)B 公量=商品净量*(1+公定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理论重量(Theroeticai Weight)对于一些按固定规格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重量一致,每件重量大体是相同的,所以一般可以从其件数推算出总量。但是这种计重方法是建立在每件货物重量相同的基础上的,重量如有变化,其实际重量也会发生差别,因此,只能作为计重时的参考。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

16、实物净重(Net Nei Weight)法定重量是商品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等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则称为实物净重。,4、关于商品的包装 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和包装费用的负担等内容。在商订包装条款时,需要注意下列事项:1.要考虑商品特点和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 2.对包装的规定要明确具体。约定包装时,应明确具体,不宜笼统规定。例如,一般不宜采用“海运包装”和“习惯包装”之类的术语。3.明确包装费由何方负担。关于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价之内,不另计收。但也有不计在货价之内,而规定由买方另外支付。,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17、售合同公约,一、买方的义务 1.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买方必须按照合同或有关法律规定的必要步骤与方式向卖方支付价款2.货物价格的计算 3.买方付款的地点 4.支付价款的时间 5.买方接受货物的义务,2.货物价格的计算 如果合同已成立,但无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价格及确定的方法。买方必须支付卖方在订立合同时通常索取的价格,如果此种价格无法确定,买方必须支付订立合同时这种货物在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3、买方付款的地点 如果合同未对买方付款地点作出规定,那么他应在下列地点向卖方付款(1)卖方的 营业地。(2)如果买方支付货款以卖方向其提交文件或交货为条件,那么买方必须在卖方向其交货或移交文件的地点付

18、款,4、支付价款的时间 在卖方向买方交货或移交证明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时,买方必须付款。5、买方接受货物的义务(1)买方必须充分配合,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协助卖方完成交货(2)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卖方交货地点将货物取走,以履行接受的义务,(3)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 a检验货物的时间 b检验货物的地点 c通知货物不符合同的时间,a检验货物的时间 公约38条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在实际业务中,买卖双方往往在合同中对检验货物的时间作出具体规定。如果买方不在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就会失去主张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权利。,b检验货物的地点 公约38条

19、第2款规定,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公约第38条第3款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内有合理机会进行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 可能性,则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c通知货物不符合同的时间 公约39条规定: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此种情况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买方不在实际受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况通知卖方,他就丧失了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二、卖方的

20、义务(公约的规定)1.交付货物 2.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3.移交一切有关货物的单据 4.卖方转移货物所有权给买方并承担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1.交付货物(1)关于交货的时间。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交货的日期,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的日期,则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一段交货的期间,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则除非情况表明买方有权选择一个具体日期外,卖方有权决定在这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2)关于交货的地点 如果买卖合同对交货地点已有规定,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如果合同对交货地点没有作出规定,卖方应按下述三种情况履行交货义务。a如

21、果合同没有约定具体的交货地点,而该合同又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则卖方的交货义务就是把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货物从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b如果买卖合同既没有规定具体的交货地点,也不涉及运输,则如果该合同出售的是特定物,或是从某批特定的存货提取的货物,或是尚待加工生产或制造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则卖方应在该物所在地把该物交给买方 c除上述情况外,在其他情况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其订立买卖合同时的营业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2、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 公约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所交的

22、货物应符合下列要求:(1)货物应适用于同一规格货品通常使用的用途(2)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用途,除非情况说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能力或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的(3)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4)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入容器或包装,如无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3、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 公约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移交这些单据。这些单据主要有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有时还可能包括领事发票、原产地证书、品质检验证书。,4、卖方对货物的权

23、利担保义务 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公约对卖方的担保义务,主要有以下两项规定: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 2.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这一项规定包含两层含义(1)如果第三方对买方起诉,主张他是货物的真正所有人或对货物享有 某种权利,结果胜诉,则卖方违反了公约41条的规定,应对买方承担责任。(2)即使第三方对货物提出某种请求后,由于法律上的依据不足而败诉了,但卖方

24、仍将被认为是违反公约41条,因为按公约的规定,卖方有义务保证第三方不能对货物提出任何请求。所以尽管第三方败诉,但毕竟是提出了请求,使买方受到了干扰,所以卖方仍须对买方负责。,2.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但公约不是绝对地要求卖方必须保证他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的,这些限制性的条件是:(1)卖方只有当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其货物会提出工业产权方面的权利或请求时,才对买方承担责任,(2)卖方并不是对第三方依据任何一国的法律所提出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都向买方承担责任。而只是在下列

25、情况下才须向买方负责。A.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买方打算把该项货物转售到某一个国家,则卖方对于第三人依据该国法律所提出的有关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要求,应对买方承担责任 B.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对第三方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请求,应对买方承担责任,(3)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货物会提出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则卖方不承担责任(4)如果第三方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是由于卖方按照买方提出的技术图纸、图案或其他规格为其制造产品而引起的则应由买方对此负责。此外,公约还规定,买方在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对货物的权利或请求后,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否则,买方就会丧失援引上述第41条和42条规定的权利,除非买方对未及时通知卖方能提出合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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