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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评定细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园内所有部门和个人,包括各院系、处、室、中心及附属机构(老校、分校、幼儿园);外来施工单位、承包(租赁)学校房屋的承租人及在校内从事各类活动的雇佣和聘任人员。第三条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义务。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四条学校法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2、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三)为消防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五条分管学校保卫工作和后勤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条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是分管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第七条学校各二级单位的院长、处长(主任)是本单
3、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第八条保卫部(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的管理部门,负责学校消防安全的管理,检查、指导校内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拟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四)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4、消防车通道畅通;(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宣传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七)定期对保安队、食堂员工等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八)建立健全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九)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九条学校确定下列部位和场所为防火重点部位,必须严格实行防火安全管理:(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礼堂、超市、幼儿园以及其他大型文体活
5、动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等传媒部门。(三)地下车库等部位。(四)图书馆、档案馆、资料室等。(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七)实验室、计算机房、教学中心和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第十条在校内举办会议、文体活动、招聘会等大型或特殊活动,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防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措施。并提前一
6、周提交至保卫部(处)备案。第十一条学校各部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应确定一名安全负责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施工前发包部门和施工单位须签订*学院校内施工安全责任书,并到保卫部(处)备案。施工期如需动火,需提前到保卫部(处)备案。保卫部(处)在施工期间定期进行检查。第十二条学校内出租房屋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出租方与承租方需签订安全责任书。第十三条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主管部门负责。第十四条保障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配置消防器材,定期维修和检测,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第十五条任何单位
7、、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消防通道。除检查、维护外,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设施和器材,非火警(灾)造成消防设施和器材损坏、丢失的,由当事人或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恢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消防控制室安排经专业培训的人员持证上岗,24小时值班。第十七条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部门应遵守有关规定,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第十八条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报警,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清理,应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第
8、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第十九条学校保卫部(处)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检查时,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消防隐患应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第二十条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消防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
9、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十)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须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均需在检查记录上签名。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一条学校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二)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第二十二条学校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10、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二)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三)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第六章奖惩第二十三条根据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员相应处理。第二十四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外,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五条火灾发生原因及责任的认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或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进行。第七章附第二十六条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则本规定自20xx年12月1日施行,原消同时废止。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相应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