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湾西牛埔半山港湾花园配建公共住房回购项目造价咨询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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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赤湾西牛埔(半山港湾花园)配建公共住房回购项目造价咨询合同书工程名称:赤湾西牛埔(半山港湾花园)配建公共住房回购项目委托单位:深圳市南山区住宅保障中心咨询单位:编制说明一、本合同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在原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基础上,由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站修编完成。二、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在实际使用时,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其中部分条款内容进行增、删或者调整。三、未经编制单位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复制、抄袭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任何条款内容。第一部分协议书委托人:深圳市南山区住宅保障中心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

2、码:合同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咨询人: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合同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委托人、咨询人就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达成协议如下: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工程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程名称:赤湾西牛埔(半山港湾花园)配建公共住房回购项目工程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工作范围:工程结(决)算审核二、咨询工作内容:(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 编制(审核)口项目经济评价(二)口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口建设工程预算编制(审核)回建设工程结算编制(审核)(三)建设工程

3、施工招标标底编制(审核) 施工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四)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五)口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口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服务(六)口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全过程编制(审核)(七)口其他:现场签证、现场变更及进度款支付审核 其他:_L_o三、咨询酬金:本合同咨询酬金人民币(小写):元(大写):(此酬金为含税等包干价)(一)咨询酬金结算按下列第4种方式计算: 1、以咨询工程总造价为基数,费率为上;2、以工程造价核减额为基数,费率为/;口3、以钢筋抽量吨数为基数,费用为/元/吨;04.固定酬金;(二)咨询酬金计算标准:本合同价款为元(即合同中标价)。以下为合同结

4、算具体方法:包含两部分,一为建设成本(建议参照深价协2017014号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收费市场价格表造价咨询服务费按最低标准3000元收取);二为装饰装修部分结算审核,按深价协20I7014号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收费市场价格表计算,装修造价基价以送审结算价计算,咨询酬金计算不执行效益收费;综合一、二部分测算之和为本项目审核咨询费。结算价低于合同中标价时,以实际结算价为准;结算价高于合同中标价时,以中标价为准。四、履约评价和酬金支付:1、委托人应自接收咨询人提交的书面审计报告后30天内填写履约评价表,并按以下标准支付酬金:(1)评价结果总得分为80分以上(含80分)的,委托人应在完成财

5、政支付程序后7天内一次性支付咨询酬金;(2)评价结果总得分为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的,委托人可扣减20%酬金,咨询酬金在完成财政支付程序后7天内一次性支付。(3)评价结果总得分为60分以下的,委托人可拒绝支付任何咨询酬金并要求咨询人重新出具审计报告。2、因甲方财务审批导致延期支付的,不视为甲方违约。五、咨询工作期限: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含补充资料时间)六、质量要求:满足深圳市政府审计部门要求七、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通用条款;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不一致的,优先适用专用条款);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合同

6、签署的补充与修改文件。4、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八、咨询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九、委托人向咨询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陆份,咨询人贰份。(以下无正文。)委托人:深圳市南山区住宅保障中心咨询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一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合同签订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合同签订时间:年月日第二部分通用条款词语定义、使用语言和法律、法

7、规第一条下列词语和用语,除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工作有关的当事人。4、本合同时间以“天”为计算单位。事件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时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24时。第二条本合同适用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使用的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造价计价方法。第三条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

8、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第四条咨询人按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工作范围实施咨询工作。当委托人有要求时,应向委托人提供与本工程造价咨询工作有关的资料,包括承担本合同咨询工作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应当按委托人的要求提供服务,保质、按时完成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第五条委托人及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工作有关的问题并要求进行核对时,咨询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或核对。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咨询工作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工作,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

9、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咨询工作有关的全部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当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项委托的工作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第十一条委托人收到咨询人提交的书面审计报告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填写履约评价表,根据履约评价结果及时向咨询人支付约定数额咨询酬金。咨询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在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范围内,咨询人具有以下权利:1、咨询人在履行咨询工作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要求委托人补充资料。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

10、工作有关的问题并进行核对。3、咨询人在进行咨询工作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第十三条由于委托人的原因使咨询人的工作受到延误或增加了额外工作内容,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经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委托人应顺延延误的工作时间并支付额外增加工作内容的酬金。委托人的权利第十四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委托人掌握证据证明或咨询人主管单位认定属实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

11、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人的责任第十五条咨询人应当认真履行咨询合同中约定的咨询工作,并对其出具的咨询工作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咨询人单方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给委托人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如果该赔偿导致委托人不必要的各种费用支出,咨询人则应全额赔偿。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向咨询人提供的全部资料,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八条委托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咨询人造成损失时,应赔偿咨询人的损失。第十九条委托人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如果因该赔偿或其他要求导致咨询人不必要的各种费用支出,委

12、托人则应赔偿。咨询酬金第二十条咨询酬金应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具体见“专用条款”第十一条约定)。第二十一条委托人超过约定时间不支付咨询酬金,委托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咨询人支付应付酬金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型标准计算逾期利息)。第二十二条委托人如果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10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支付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三条支付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七条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咨询工作时,委托人向咨询人发出未尽义务通知。

13、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7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通知发出21日后向咨询人发出终止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咨询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提前14日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承担。第二十八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和咨询人履行完毕本合同全部义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咨询工作文件,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咨询酬金后,除本合同保密条款继续生效,本合同即告终止。其他第三十条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本咨询工作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本咨询

14、工作范围以外的,经委托人同意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一条咨询人在本咨询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委托人采纳并得到经济效益,委托人应给予奖励。第三十二条除委托人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本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本咨询工作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对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三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如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建

15、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3、深圳市相关工程计价规定。第二条咨询人指派造价工程师负责本项目咨询工作,其主要职责:1、负责咨询工作总体协调;2、负责咨询工作进度、质量控制。第三条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人及第三人书面要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核对。第四条本合同需要咨询人保密的资料内容和保密时限:保密资料: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合同约定期限内,不得泄露委托人的保密资料。保密资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双方保密制度、工作要求不得对外泄露的或者不宜公开的相关文件、图片、表格、录音、视频及其他信息。保密时限:在本合同服务期满、解除或终止后持续有效,直到保密资料由委托人主动公开为止,

16、未公开部分应继续受本合同约束,处于保密状态。第五条咨询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资料及成果:1、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肆份(同时提供可编辑电子版),附:工程量计算底稿两份(光盘);主要材料清单、主要设备清单;2、暂定价及无信息价材料设备询价定价报告肆份;3、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肆份(同时提供可编辑电子版),附:工程量计算底稿两份(光盘);主要材料清单、主要设备清单;结算分析报告书陆份(同时提供可编辑电子版);4、进度款支付的复核意见;5、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的计量、计价复核意见;6、与赤湾西牛埔(半山港湾花园)配建公共住房回购项目工程有关的过程文件的扫描件。上述工作内容所涉及的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咨询人

17、提交的成果文件,均由咨询人根据委托人的时限要求安排专人负责资料的拿送。相关工程资料在造价咨询工作结束后及时退还。提供资料时间:按双方事前约定。委托人应在收到咨询人书面要求作出答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作出明确答复。第六条委托人授权本咨询工作代表,姓名:,其主要职责:咨询工作总体协调。第七条送达地址确认条款: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载明的如下通讯地址和方式作为甲乙双方接收各类通知、函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传票、开庭通知、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的有效送达地址和方式。委托人有效送达地址和方式:送达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162号邮政编码:518052指定邮箱:法定

18、代表人(负责人)或指定收件人:胥亦刚联系电话(办公/住宅/移动电话):26493808咨询人有效送达地址和方式:送达地址:邮政编码:指定邮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指定收件人:联系电话(办公/住宅/移动电话):第八条咨询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责任:1、咨询人应于年月日前向委托人提交书面审计报告,非因咨询人的原因造成进度延误超过约定提交日期,经委托人同意提交期限可顺延。2、咨询人应当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全额赔偿。3、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当承担责任。4、咨询人对委托人

19、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5、如咨询人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应按照本合同咨询酬金的20%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咨询人应另行补足。第九条委托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的责任:1、委托人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2、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第十条合同解除1、委托人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

20、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部或部分转包给他人,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人要求改止后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3)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28天内仍未支付的,咨询人有权解除合同,因甲方财政支付审批导致延迟的除外;(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个自然日书面通知对方。4、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

21、的咨询服务酬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自行约定。除此之外,有过错的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理。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有效。第十一条履约评价和酬金支付:委托人应自接收咨询人提交的书面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填写履约评价表,并按以下标准支付酬金:1、评价结果总得分为80分以上(含80分)的,委托人一次性足额支付咨询酬金;2、评价结果总得分为

22、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的,委托人可扣减20%酬金一次性支付。3、评价结果总得分为60分以下的,委托人可拒绝支付任何咨询酬金并要求咨询人重新出具审计报告。因委托人财政审批等原因导致付款延迟的,不视为甲方违约。第十二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第十三条咨询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咨询工作的,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支付咨询酬金的20%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委托人因此遭受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第十四条一方因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对方因此造成对方的全部损失。第十五条咨询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委托人采纳并得到经济效益,委托人奖励办法如下:第十六

23、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或协调不成的,任一方均有权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所提出的咨询服务相关问题应予以专业指导。涉及本项目的其他咨询服务以补充协议形式另行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具备同等法律效应。(以下无正文)附件:造价廉政合同附件:造价廉政合同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造价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项目委托人途圳市南山区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称“甲方”)与造价人(以下称“乙方”),特

24、订立廉政合同,具体条款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信息化造价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信息化造价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力和义务。(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力。第二条甲方的义务(一)不准

25、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信息化造价合同有关的信息化造价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在造价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第三条乙方的义务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

26、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信息化造价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

27、,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信息化造价市场的处罚。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赤湾西牛埔(半山港湾花园)配建公共住房回购项目造价咨询合同书之日起至本合同失效之日止。第七条本合同作为赤湾西牛埔(半山港湾花园)配建公共住房回购项目造价咨询合同书的附件,与赤湾西牛埔(半山港湾花园)配建公共住房回购项目造价咨询合同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八条本合同一式捌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圣托阜深圳市南山区住宅保障中心法定S表入(签字)咨询单位: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盖章)年月日(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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