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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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投标法律系列学习,主讲人zhongguosixi,20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目录,招标投标法的立法背景,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招标投标法的详细内容,01,02,03,CONTENTS,第一部分 招标投标法的立法背景,一、我国招标制度的发展历程,1980年,国务院在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提出,“对一些适应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公共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的专门法律,标志着我国招标投标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

2、段。,首次提出,首次立法,一、我国招标制度的发展历程,招标投标法(修正)政府采购法与之相关的民法建筑法合同法,2012.2.1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5.3.1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各部门规章制度,一、我国招标制度的发展历程,招标投标法(修正)政府采购法与之相关的民法建筑法合同法,2012.2.1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5.3.1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3、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证办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规范性文件,二、出台的背景,招标投标实践中出现 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数据源于2000年)在一片锣鼓喧天声中,云南昆禄公路正式通车,但仅仅18天后,这条所谓的“二级公路”已经成了不折不扣的“豆腐渣路”。一个工程被转包炒卖最高纪录,西南某省的博物馆工程,发标后被转包27次,建成后,三天开馆两天维修。建筑市场上,用于打点、买通职掌招标大全的实力人物占工程总造价的10%左右

4、。平均每修建12公里公路,就要“倒”下一名干部,这一比例超过了公路建设中民工的事故伤亡比例。,三、出台的意义,用法律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实行规范化运作,有力推行招标投标的交易方式。大大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化水平,实现公平竞争的目的。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有利的法律环境,同时也是为经济领域的这项改革提供法律保障。,第二部分 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二、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二、招标投标法的主要内容,第三部分 招标投标法的详细内容,第 一 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本条

5、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保障财政资金和其他国有资金的节约和合理有效地使用;有利于反腐倡廉;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招标,一般可节约建设资金1一3,缩短工期10左右。,原文,解释,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第 二 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时间、空间、资格主体)招标投标法作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原文,解释,第 三 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本

6、条是关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即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规定。,原文,解释,工程建设项目:指各类土木工程的建设项目,既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也包括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矿井、水库、通信线路等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也包括有关的设备、线路、管道的安装工程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采购:包括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本身的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采购;项目所需的电梯、空调、消防等设施、设备的采购;工业建设项目的生产设备的采购等。,第 三 条,(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原文,解释,

7、基础设施:为国民经济各行业发展提供基础性服务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通信等设施。,公用事业:为公众提供服务的自来水、电力、燃气等行业。,(二)使用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建设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政府性基金(如铁路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建设的项目,使用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建设的项目,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建设的项目等。,贷款:由国家实行统借统还,或者由国家财政承担还款担保责任的,属广义的国有资金。援助资金:有责任保证这些援助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67条例外),第 三 条,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

8、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于使用财政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除工程建设项目以外其他必须实行强制招标采购的项目,将主要在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中作出规定。,原文,解释,第 四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本条是关于对依法应当强制招标的项目,禁止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凡列入本法第3条,并属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第3条第2款的授权制定的具体范围以内和规模标准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除本法第66条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进

9、行招标。,原文,解释,第 五 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条是关于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原文,解释,公开:进行招标活动信息、开标程序、评标标准和程序、中标结果要公开。,公开和公正:严格按照公开的招标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不得厚此薄彼,亲亲疏疏。,诚实信用: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第 六 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本

10、条是关于禁止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搞行业垄断、地方保护,以及禁止以任何其他形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规定。,原文,解释,第 七 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本条是关于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的规定。,原文,解释,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其与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

11、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依照本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进行招标进行监督。对法定招标投标项目是否依照本法规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招标投标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 八 条 招标,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招标人。,原文,解释,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设立的项目法人(经营性),项目建设单位(非经营性),货物,货物的买主,服务,服务的需求方,第 九 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12、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本条是关于招标项目的预先批准和招标资金来源应当落实的规定。本法第3条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需要在招标前立项审批。对于国家未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招标时间。,原文,解释,第 十 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本条是关于招标方式的规定(不含议标)。,原文,解释,公开招标(无限竞争性招标):招标人需向不特定的法人

13、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发出投标邀请。须采取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明示其招标要求。,邀请招标(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标的较小的招标,专业性较强,有资格承接的潜在投标人较少,或者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采购任务等。3个潜在投标人、不须发公告。两阶段,先广泛摸底评价,后邀请报价。,第 十一 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原文,解释,本条是关于国家重点项目招标所采用招标方式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重点项目和地方重点项目,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14、,第 十二 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属自愿委托。委托哪一家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由招标人自主决定,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限制。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原文,解释,第 十二 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不须委托他人办理。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业务需有一定条件,即招标人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原文,解释,第 十二 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15、,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对自愿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不须备案。,原文,解释,第 十三 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本条是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及资格条件的规定。(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原文,解释,第 十四 条,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

16、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原文,解释,本条是关于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的关系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作,财务独立、人事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第 十五 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本条是关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招标活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即招标人

17、承担;招标代理机构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的情况下的任何所为都不是代理行为,其所造成的后果应由招标代理机构自行负责。,原文,解释,第 十六 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本条是关于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公告内容的规定。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发布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公共媒介发布。自愿公开招标的项目,原则上也应在有影响的公开出版物上刊登招标通告,但法律不做强制性要求。,原文,解释,第 十六 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

18、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还应注明该机构的名称和地址;(2)招标项目的性质,是属于工程项目的采购还是货物或服务的采购;(3)招标项目的数量;(4)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通常是指货物的交货地点、服务提供地点或建设项目施工地点;(5)招标项目的实施时间即交货或完工时限;(6)招标文件的获取办法,包括发售招标文件的地点,文件的售价及开始和截止出售的时间。招标文件的售价一般应只收成本费。,原文,解释,第 十七 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

19、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本条是关于邀请招标方式下投标邀请书的发布范围及其内容的规定。在招标程序、评标标准等招标的重要环节上均与公开招标相同,邀请招标不是议标。,原文,解释,第 十八 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条是关于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以及招标人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对其实行歧视待遇的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资质证明和业绩情况,是招标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投标合法性审查、投标人投标能力的审查资格审查

20、可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原文,解释,第 十八 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

21、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原文,解释,第 十九 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本条是关于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其内容的规定。,原文,解释,投标须知:招标的资金来源;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资格审查标准;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澄清程序;对投标文件的内容、使用语言的要求;投标报价的具体项目范围及使用币种;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投标的程序、截止日期、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地

22、点;投标书的修改与撤回的规定;评标的标准及程序等等。工程项目还应包含还应包括工程技术说明书;即按照工程类型和合同方式用文字说明工程技术内容的特点和要求,通过附工程技术图纸和设计资格及工程量清单等对投标人提出详细、准确的技术要求。,第 十九 条,解释,货物采购合同:采购双方的权利、义务;运输、保险及验收的规定;价格调整程序、付款条件、方式及支付币种的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使用币种及支付方式;合同中止、解除的条件及后续处理;解决合同纠纷的程序;违约责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1)一般性规定;(2)关于工程师和工程师代理的规定;(3)合同文件和图纸;(4)承包商应尽义务的规定,包括按合同组织并

23、完成工程、执行工程师多项指令;开工、竣工手续;购置材料;雇佣劳务;按时交足履约保证金;接受业主和工程师的监督及未能如约完成工程进度的处置措施等;(5)承包商因破产而使合同执行不能及违约的处置办法;(6)涉及双方责任的规定,如保险、损失赔偿、工程变更、追加或取消工程、货币及汇率、争端解决等;(7)招标人的责任,包括未如约支付工程费用应负赔偿责任;支付由于招标人的原因导致工程量变更所增加的工程费用等。,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拟定必须尽可能地详细、准确。,第 十九 条,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

24、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任何一种形式的招标,招标人都应对招标项目提出相应的技术规格和标准。如ISO标准、IEC标准,国际国内行业等。大型、复杂的建设工程项目通常需要划分不同的标段,由不同的承包商进行承包,,原文,解释,第 二十 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本条是关于招标文件中不得载有歧视性内容的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除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外,一般应当采用国际或国内公认的标准。不得有针对某一潜在的投标人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规定。,原文,解释,第 二十一 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

25、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本条是关于招标人可以组织踏勘项目现场的规定。踏勘:亲临现场勘测及市场调查两个方面。(1)掌握现场的自然地理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情况及这些因素对项目实施的影响;(2)了解现场所在地材料的供应品种及价格、供应渠道,设备的生产、销售情况;(3)了解现场所在地的空运、海运、河运、陆运等交通运输及运输工具买卖、租赁的价格等情况;(4)掌握当地的人工工资及附加费用等影响报价的情况;(5)现场的地形、管线设置情况,水、电供应情况,三通一平情况等等;(6)国际招标还应了解项目实施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现状及前景,有关法律、法规等。,原文,解释,第 二十二 条,招标人不

26、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本条是关于招标人对招标信息和标底保密的规定。“招标人”包括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参与招标工作的所有知情人员;“他人”指任何人。标底即招标项目的底价,是招标人购买工程、货物、服务的预算。,原文,解释,第 二十三 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条是关于招标人对于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的规定。招标人对于已经发出的招标

27、文件可以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投标人的利益不致因此受到损害。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与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原文,解释,第 二十四 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本条是关于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期限的规定这段时间的起算是从第一份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本条规定的最短时间,只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原文,解释,第 二十五 条 投标,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

28、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本条是关于投标主体的规定。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等。,原文,解释,第 二十六 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本条是关于投标人资格的规定。投标人在资金、技术、人员、装备等方面,要具备与完成招标项目的需要相适应

29、的能力或者条件。建筑法、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原文,解释,第 二十七 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本条是关于编制投标文件要求的规定。招标文件是由招标人编制的希望投标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从合同法的意义上讲,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指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对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要求和条件(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否则视为废标。,原文,解释,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姓名、文化程度、职务、职称、参加过的施工项目

30、等情况。,业绩:一般是指近3年承建的施工项目,通常应具体写明建设单位、项目名称与建设地点、结构类型、建设规模、开竣工日期、合同价格和质量达标情况等。,第 二十八 条,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原文,解释,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通常应将投标人自有的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以表格的形式列出,主要包括机械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国别产地、制造年份、主要技术性能等内容。,其他:如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表及下一年的财务预测报告等投标人的财务状况;全体员工人数特别是技术工人数量;现有的主要施工任

31、务,包括在建或者尚未开工的工程;工程进度等招标文件所要求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内容。,第 二十八 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条是关于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的规定。送达方式: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送达要求:时间、地点。送达签收:书面证明,列有签收的时间、地点、具体的签收人、签收的包数和密封状况等,同时直接送达的送达人也应当签字。送达拒收:过错在投标人,给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提供可乘之

32、机。,原文,解释,第 二十九 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条是关于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两个条件: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原文,解释,第 三十 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本条是关于中标项目分包的规定。分包人和总包人具有合同关系,和招标人没有合同关系,招标人和总包人即投标人有合同关系。关于分包,其他法律有规定的还应遵守

33、其他法律的规定。,原文,解释,第 三十一 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条是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规定。联合体不具有法人资格。有关规定: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原文,解释,第 三十一 条,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

34、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内部关系:以协议的形式确定。外部关系: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连带责任,可以要求联合体的任何一方履行全部的义务。,原文,解释,第 三十二 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本条是关于不得串通投标和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35、15条关于“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行贿:指投标人以谋取中标为目的,给予招标人(包括其工作人员)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财物(包括有形财物和其他好处)的行为。,原文,解释,第 三十三 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低于成本”:低于投标人的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提交虚假的营业执照、提交虚假的资格证明文件,如伪造资质证书。,原文,解释,第 三十四 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

36、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本条是关于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的规定。开标时间: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应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相一致,开标应公开进行。应当使所有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到场参加开标。开标地点:开标地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确定。,原文,解释,开标、评标和中标,第 三十五 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主持开标。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招标文件载明的规定进行。包括:应按照规定的开标时间公布开标开始;核对出席开标的投标人身份和出席人数;安排投标人或其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后指定工作人员监督拆封;组织唱标、记录;维护开标活动的正常秩序

37、等。参加开标是每一投标人的法定权利。,原文,解释,第 三十六 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本条是关于开标程序、开标要求及开标应当记录的规定。检查密封,(密封被破坏的投标文件,应作为废标处理)。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所有在场的人的监督之下进行当众拆封。其他主要内容,主要是指投标报价有无折扣或者价格修改等。如果要求或者允许报替代方案的话,还应包括替代方案投标的总金额。,原文,解释,第 三十六 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

38、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如果是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则应不予开启,原封不动的退回。记录开标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包括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开标时具体参加单位、人员、唱标的内容、开标过程是否经过公证等都要记录在案。,原文,解释,第 三十七 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本条是关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招

39、标人的代表,相关技术方面的专家,经济方面的专家,其他方面的专家(eg 法律专家)。2/3:充分发挥专家权威,保证评审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原文,解释,第 三十七 条,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同时具备:8年,高级职称。包括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等。对于特殊招标项目,由于其专业要求较高,技术要求复杂,则可以由招标人在

40、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直接确定。,原文,解释,第 三十七 条,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投标人的亲属、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的人员或者中标结果的确定涉及其利益的其他人员。,原文,解释,第 三十八 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保密措施:对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对外应当保密;在可能和必要的情况下,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提供比较安静、不易受外界干扰的评标地点,并对该评标地点保密。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代

41、表各自的单位或组织,也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扰。公正评标。,原文,解释,第 三十九 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不作出必要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无法判定其确切含义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可以将其作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处理,即作为废标。,原文,解释,第 四十 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本条是关于评标委员会应遵循的评

42、标标准和评标结果效力的规定。“标底”: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所编制的完成招标项目所需的基本概算。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候选人的人数一般应不少于2至3人。,原文,解释,第 四十 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特定招标项目,主要指使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原文,解释,第 四十一 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

43、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本条是关于中标条件的规定。综合评分:在对各项评标因素进行打分后,以累计得分最高投标作为中标。最低评标价:经过评审的最低投标价,而不是指报价最低的投标。,原文,解释,第 四十二 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最低评标价大大超过标底或合同估价,招标人无力接受投标;所有投标人在实质上均未响应投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过少,没有达到预期的竞争性。,原文,解释,第 四十三 条,在

44、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施加压力迫使其他投标人降价,投标人修改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实质性内容,还应包括技术要求等内容。,原文,解释,第 四十四 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客观”实事求是;“公正”不偏不倚。“其他好处”:暗中给予、收受信息费、顾问费、劳务费,赠送贵重礼品、邀请出国考察,甚至利用色

45、情贿赂等。对被泄密的投标人来讲是不公平;使人们信任评标过程的公正。,原文,解释,第 四十五 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条是关于通知中标和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的规定。对于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价的2左右),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定时间内,尽快退还给投标人。缔约过失责任,原文,解释,第 四十六 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

46、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采购合同的成立生效时间应当是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实质性内容”:指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履行担保:银行保函、履约担保书和保留金。,原文,解释,第 四十七 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本条是关于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书面报告。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原文,解释,第 四十八 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

47、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三部法律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工程项目的转让和肢解工程分别转让(建筑法和合同法称之为“转包”)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原文,解释,第 四十八 条,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四层含义。因分包工程出现的问题,招标人既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人承担责任。,原文,解释,第 四十九 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48、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必须招标不招标:可以处以罚款;罚款幅度(合同金额的510);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原文,解释,法律责任,化整为零或其他规避:由行政执法机关以行政决定的方式,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纠正其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第 五十 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

49、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原文,第 五十一 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

50、元以下的罚款。,“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如要求招标人必须是在本地区注册的企业,或者招标人故意提出不合理的条件,使投标人难以满足其要求而不愿意投标或者即使投标也没有中标的可能性,从而使招标成为走过场,搞形式等。“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指招标人不以公正的态度对待潜在投标人,实行区别对待,故意规定或者设置促使其偏向的潜在投标人中标的有利条件。,原文,解释,第 五十二 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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