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装车法规项满足标准宣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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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装车法规项目满足标准宣讲,市场销售总部销售部2011年4月,法规介绍,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装置(GB 11567.1标准):总质量大于 3500 kg 的货车和挂车必须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装置。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GB 11567.2标准):除半挂牵引车以外的总质量大于 3500 kg 的货车必须装备后下部防护装置,该装置对追尾碰撞的机动车必须具有足够的阻挡能力,以防止发生钻入碰撞。反光标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GB7258-2004)规定执行。后部反光标识:应尽可能体现车辆后部宽度和高度,厢式货车应能体现货厢后部轮廓。罐式车应能勾勒罐体后部轮廓。反光标识的上边缘尽可能接近

2、车厢后部的上边缘。侧面车身反光标识:总长度(不含间隔部分)不应小于车长的50%,货厢长度不足车长50%的货车应为货厢长度;侧面车身结构无连续表面的混凝土搅拌车和专用作业车,其粘贴总长度不应小于车长的30%。厢式货车侧面的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货厢轮廓。罐式车反光标识应在车身侧面的车架或罐体中间部位水平粘贴,体现罐体长度。车身反光标识离地面的高度最低为380mm。,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装置(GB 11567.1标准),41 侧面防护装置不应增加车辆的总宽,其外表面的主要部分位于车辆最外沿(最大宽度)以内不大于120mm的位置。对某些车辆,装置的前缘允许按443和444向内弯曲。装置后端至少有250mm位

3、于后轮胎最外侧(不包括轮胎接触地面胀出的部分)以内不大于30 mm的位置。42 侧面防护装置的外表面应光滑,并尽可能前后连续;相邻部件允许搭接,但搭接的外露边沿应向后或向下;相邻部件可沿纵向留出不大于25 mm的间隙,但后部不能超出前部的外侧。螺栓和铆钉的圆头允许凸出外表面不超过10mm,其他零件只要其光滑并倒圆,也可凸出外表面不超过10 mm。所有外露的棱边和转角皆应倒圆,且半径不小于25mm。,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装置(GB 11567.1标准),43 侧面防护装置可以是一个连续平面,或由一根或多根横杆构成,或者是平面与横杆的组合体;当采用横杆结构时,横杆问距不大于300 mm,且截面高度:

4、a)N2和O3类车辆不小于50 mm;b)N3和O4类车辆不小于100 mm。平面和横杆的组合结构应形成一个实际连续的侧面防护装置,应满足42的规定。44 侧面防护装置的前缘的构造应满足的要求441 位置4411 对于N2和N3类汽车:前缘应处在最靠近它的轮胎周向切面之后300 mm的范围之内,该切面是与车辆纵向平面垂直的铅垂面;4412 对于全挂车:前缘应处在4411所述平面之后500 mm范围之内;4413 对于半挂车:若安装有支腿,则前缘位于支腿的中心横截面之后不大于250 mm处,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前缘到转向中心销位于最后位置时的中心横截面之间的距离不能超过2.7m。,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

5、装置(GB 11567.1标准),442 当侧面防护装置的前缘位于开阔空间时,侧面防护装置的前缘应具有一个连续的、贯穿其整个高度的垂直构件;对于N2和风类车辆,该垂直构件的外侧面向内弯曲100 mm,垂直构件的前端面向后弯曲至少50 rnm,对于N3和0类车辆,该垂直构件的外侧面向内弯曲100 mm,垂直构件的前端面向后弯曲至少100 mm。443 对于N2和N3类汽车,若4411中所述300 mm尺寸落在驾驶室区域,则前缘与驾驶室后壁板件间的间隙不超过100mm(长头车类),若有必要,应向内弯成一个不大于45的角度。此时442的要求不再适用。444 对于N2和N3类汽车,若4411中所述30

6、0 mm尺寸落在驾驶室以后,并且侧面防护装置的前缘向前延伸,进入到驾驶室区域,则前缘与驾驶室后壁板件间的间距不超过100 mm,必须满足443的规定。45 侧面防护装置的后缘应处在最靠近它的轮胎周向切面之前300 mm的范围之内,该切面是与车辆纵向平面垂直的铅垂面。46 侧面防护装置的下缘任何一点的离地高度不应大于550 mm。,连续的、贯穿其整个高度的垂直构件,内弯曲100 mm,47 侧面防护装置的上缘与其上部的车辆构件相距应不超过350 mm,该构件是指与切于轮胎外侧表面(不包括轮胎接触地面胀出的部分)的铅垂平面交割或接触的零部件。下述情况例外:a)当47中所述平面没有与车辆构件相交,则

7、装置的上缘应与货台平面持平或距离地面至少950mm高,视其小者而定;b)当与47中所述平面相交的车辆构件距离地面超过13m,则装置上缘的离地高度不应小于950 mm:c)针对集装箱运输或车厢可拆卸式结构专门设计制造的车辆,侧面防护装置的上缘允许按上述和b)确定,将集装箱和可拆卸式车厢视为车辆构件。48 侧面防护装置应具有一定的刚度,固定牢固(不因振动而松动),除49中所述零部件外,应采用金属或其他适当材料制造。当用直径220 mm10 mm的圆形平压头施以1kN的静压力垂直作用于该装置外表面的各部分时,其因受力而产生的变形应满足下述要求:侧面防护装置在最后250 mm段的变形量不超过30 mm

8、;其余部分变形量不超过150 mm。49 固定地安装在车辆上的各种设施,如备胎、蓄电池架、储气筒、燃油箱、灯具、反射镜、工具箱等可以作为侧面防护装置的一部分,但其要满足本标准的要求。侧面防护装置与固定安装设施的间隙应符合42的要求。410 制动元件,气体或液体的管路不允许作为侧面防护装置。,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装置(GB 11567.1标准),31 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横向构件的端部不得弯向车辆后方,尖锐部分不得朝后。横向构件的端部成圆角状,其端头圆角半径不小于25mm,横向构件的截面高度不小于100 mm。32 后下部防护装置在车辆后部可以被设计成具有不同的安装位置。此时,应具有可靠的方法以保证其

9、安装后在安装位置上不会随意移动。操作员要改变装置位置时须施加的力最大不能超过400 N(活动设计)。33 后下部防护装置对追尾碰撞的车辆必须具有足够的阻挡能力,以防止发生钻人碰撞。(见试验要求)41 在空载状态下,车辆的后下部防护装置的下边缘离地高度及按照331进行试验时施加于后下部防护装置的试验力的作用点离地高度应满足411或412的要求,并应做记录。,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GB 11567.2标准),411 对于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状态可以调整的车辆:车辆的后下部防护装置整个宽度上的下边缘离地高度应不大于450 mm,同时按照331进行试验时施加于装置的试验力的作用点离地高度不能超过500

10、mm。412 对于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状态不能调整的车辆:车辆的后下部防护装置整个宽度上的下边缘离地高度应不大于550 mm,同时按照331进行试验时施加下装置的试验力的作用点离地高度不能超过600 mm。,可以调整,不可调整,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GB 11567.2标准),42 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宽度不可大于车辆后轴两侧车轮最外点之间的距离(不包括轮胎的变形量),并且后下部防护装置任一端的最外缘与这一侧车辆后轴车轮最外端的横向水平距离不大于100mm。如果车辆有两个以上的后轴,应以最长的后轴为准。另外,符合附录A中A312要求的试验力的作用点与后轴最外端的距离必须测量,并应做记录。43 在按

11、照331或332的要求进行试验后,由于静态加载力的作用或移动壁障的碰撞,使后下部防护装置发生变形,则在变形后装置的后部与车辆最后端(在测量时处于空载状态下车辆上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大于3m的部分除外)的纵向水平距离不能超过400 mm。44 待检验的车辆在安装了符合本标准第:部分要求的后下部防护装置之后,其最大设计总质量不应超过车辆说明书上所标明的最大设计总质量。45 车辆的后下部防护装置应不影响车辆的通行能力:或者可通过适当的措施暂时改变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状态以保证车辆的离去角,满足通行的要求。,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GB 11567.2标准),后防护载荷要求1 两点加载时为100 kN或者相

12、当于车辆最大总质量的50的水平载荷(取两者较小值),分别持续作用于上述规定的左侧加载点或右侧加载点上。2 三点加载时为25 kN或者相当于车辆最大总质量的12.5的水平载荷(取两者较小值),分别持续作用于上述规定的左侧作用点上或右侧作用点上,然后持续作用在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的加载点3 加载程序31 试验可以顺次进行两点加载和三点加载。在试验过程中,允许使用不同的试验样品。32 两点加载时与加载顺序无关。33 三点加载时,先进行两端加载点的加载试验,然后进行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上的点的加载试验,左右两边外侧点加载的顺序无关。,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装置(GB 11567.2标准),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4785-2007),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4785-2007),结束,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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