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标准化法和标准执行监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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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标准化法 及 标准执行监督,2017年11月17日,概念,新标准化法,1,2,产品执行标准公示要求,3,4,案例分享,概念,一、标准:就是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注: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通俗的讲就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二、标准化 标准化就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注1:上述活动主要包括编制、发布和实施标准的过程。注2:标准化的主要作用在于为了其预期目的改进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

2、易壁垒,并促进技术合作。,概念,三、我国标准的表示方法1、级别(强制执行力度):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HG、NY、JB)、地方标准(DB)、团体标准(T)、企业标准(Q)。2、GB/T:国家推荐性标准 HG/T:化工行业推荐性标准。企业标准无推荐性标准。3、发布标准的顺序号。4、发布标准的年号,取公历年号。,概念,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表示:GB 例如:GB 7718-2014 标准发布或修订(定)后的年代号 标准发布的顺序号 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推荐性国家标准的表示:GB/T 标准发布或修订(定)后的年代号 标准发布的顺序号 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概念,推荐性地方标准的表示:DB37/T(DB

3、37/T 2989-2017 地理标志产品曲阜香稻生产技术规程)标准发布年代号 标准的顺序号 山东省区划代码 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概念,四、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Compulsory Standard)分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强制性标准: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手段加以实施的标准,具有法律属性。强制性标准一经颁布,必须贯彻执行。否则对造成恶劣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受到经济制裁或承担法律责任。强制性标准主要是对有些涉及安全、卫生方面的进出口商品规定了限制性的检验标准,以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凡根据强制性标准检验评定的不合格出口商品,即使符合外贸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或

4、国外受货人有愿购证明,也不准放行出口。根据强制性标准检验评定不合格的进口商品也不准进口,经检验出证后供有关单位办理退货、索赔。,概念,五、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又称为非强制性标准或自愿性标准。是指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推荐性标准的一类标准。推荐性标准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犯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概念,六、实际使用情况:(1)法律法规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必须执行;(2)强制

5、性标准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强制性标准适用的范围内必须执行;(3)企业使用的推荐性标准,在企业范围内必须执行;(4)经济合同中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必须执行;(5)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的推荐性标准,则产品必须符合;(6)获得认证并标示认证标志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认证标准,标准化法修订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11月4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新的标准化法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对于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意义重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6条)颁布于1988年,已施行近30年。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全文共六章45条,分为总则、标准的制

6、定、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作了全方位、全过程的规定。,新标准化法,新标准化法,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新标准化法,新标准化法,新标准化法,新标准化法,新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新标准化法,新标准化法,新标准化法,新标准化法,新标准化法,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公示要求,2015年7月24日,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实施办法,取消了我省对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和登记的规定,增加“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应当自我声明公开”的规定。省质监局发布通知要求,要严格依照职责,加强企业产品

7、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加强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标准合规性和产品与公开标准一致性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违法行为的查处。加强监管信息公开,对产品实物质量达不到自我公开声明水平的企业标准,或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企业产品标准列入异常名录。,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公示要求,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案例分享一,【案例简介】2010年上半年,Y县质监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农资经销店(点)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销售化肥产品其外包装标识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未标注有效成份及含量;二是虽标注了有效成份,但未分别标明各元素的单一养分含量或中量元素与微量元素相加;三是产品名称添加带有不

8、实、夸大性质的词语。明显不符合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的相关规定。针对检查中发现的上述化肥外标识问题,Y县质监局对15家销售化肥标识不符合GB18382-2001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肥经销商立案查处,经查实,货值金额合计2.37万元。,案例分享一,【意见分歧】当案件办理进入案审会成员集体审议时,审理人员对案件的定性处罚持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肥料是涉农特殊产品,国标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对其作出强制性规定,生产、销售的肥料标识必须符合本标准强制规定,这15起案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

9、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销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肥料标识不符合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不能认定该肥料产品就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法律依据不足,认为“标识”违法不能等同于“产品”违法,只有法定检验机构判定产品内在质量不合格才能认定该产品不符合

10、强制性标准,产品标识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处罚。,案例分享一,【行政诉讼】案审会审理人员针对上述两种不同意见展开了讨论,Y县质监局把案情向有关部门请教探讨,经再次召开案审会讨论,最终确定第一种处罚意见。对15家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共计罚没款4.8万元。处罚决定下达后,2家依法履行处罚决定,6家未执行也没提起诉讼,7家当事人于2010年5月12日向Y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于2010年9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7个原告诉讼请求”。一审胜诉。,案例分享一,【终审判决】7个原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于2010年9月23日向L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1、,7个原告向一审、二审法院提出的主要诉讼理由:“产品标识是一些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表示,标识不能等同于产品,标识违法不等于产品违法,肥料标识不符合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的规定要求,不能认定该肥料产品就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当事人销售的是产品,而不是标识,产品只有通过法定检验机构对其内在质量进行检验后才可确认其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当事人销售的肥料标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处理”。理由与Y县质监局案审会讨论的第二种意见大致相同。,案例分享一,二审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11年3月1日召开了人大代表、政协委

12、员以及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行政诉讼案判决前座谈会,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会后,审理法院作出公开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一项产品通常包括产品本身、外包装和外包装上的产品标识等部份(裸装的产品除外),产品标识是对产品本身的说明,是依附于产品而不能单独存在的。上诉人称其销售的产品是肥料而不是标识,本身就存在逻辑上的错误,将标识与肥料产品割裂开来,是对产品本身的认识错误。肥料是特殊的产品,除应具备一般的产品标识以外,还应遵守国家专门制定的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和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等国家强制性标准。销售肥料产品标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违法行为,依照中

13、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是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胜诉。,案例分享一,依法查处化肥标识不符合强制标准违法行为是依法有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作出行政处罚行为是正确的。从本案查处、一审二审的诉讼过程到最终判决结果,可以提供借鉴,以便今后在产品标识方面行政执法中统一认识。,案例分享二,案情简介:当事人王某于2016年3月20日从A县*农资经销部以2600元每吨的价格购进60吨标称为山东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meikesh”磷酸二铵,分别以每吨2650元和2670元分销25吨,以每吨2800元(每袋140元

14、)零售20吨,共获利5550元。此批货值为164550元的“meikesh”磷酸二铵,经H市场监管局依法抽样,依据Q/371329MKX002-2014和GB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进行检验为包装标识不符合标准。上述剩余15吨“meikesh”磷酸二铵于2016年4月11日被H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查封。,案例分享二,有证据如下:证据一:2016年4月5日,经当事人王某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H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抽样检查记录及凭证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数量、方式抽取样品的经过。证据二:2016年4月11日,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

15、份,反映了其从事经营的个体名称、经营者姓名、组成形式、经营场所、成立日期、发照机关、经营范围等及基本情况。证据三:2016年4月11日,经当事人提供并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反映了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情况。证据四:2016年4月14日,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调查笔录1份,确认当事人销售包装标识不符合GB18382-2001的标准要求的事实,证明了购进数量、销售情况、销售价格、所获利润。证据五:2016年4月11日,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销售“meikesh”磷酸二铵的销售凭证复印件4张共8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上述“meikesh”磷酸二铵的事实及销售价格。证据六:2016年4月5日现

16、场和当事人封样的照片和对当事人销售的“meikesh”磷酸二铵产品包装的照片1张、当事人购进meikesh”磷酸二铵的票据1张,证明当事人购进磷酸二铵来货渠道。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案例分享二,处置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构成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限期追回已售出的商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

17、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对有关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不合格包装做出技术处理,并作出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550元。处以货值经营额164550元的10%的罚款计16455元。以上两项共计22005元。,肥料包装标注中常见的违法现象,依照国家强制性标准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包装标识包括的内容:1、肥料名称及商标 2、肥料规格、等级和净含量 3、养分含量 4、其它添加物含量 5、生产许可证编号 6、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 7、生产日期或批号 8、肥料标准 9、警示说明 10、其它(法律法规另有要求的、或企业认为必要的且合法的)

18、,肥料包装标注中常见的违法现象,1、生产许可证存在问题 国家强制性标准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明确要求肥料商品的外包装标识区内必须标明生产许可证号(进口肥料除外)。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肥料产品有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过磷酸钙及缓释肥料。常见的外包装标识上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存在以下几种问题:(一)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二)标注已过期生产许可证编号。(视同无生产许可证)(三)假冒、套用其他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四)实际标注的产品名称与申领许可证产品名称不一致。(包装袋上标注产品名称是复混肥料,而所标注的许可证编号对应的产品名称却是掺混肥料。)(五

19、)使用错误的许可证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许可证编号有固定格式要求,证书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10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末位数应该是5位数字,有许可证编号为XK13-001-0017,显然是假的。,肥料包装标注中常见的违法现象,2、未标明执行的标准编号、产品名称与执行标准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图1 图1包装袋上标注的产品名称是复合肥料,而标注的执行标准却是GB 21633-2008掺混肥料。这是典型的产品名称与执行标

20、准不一致的例子,可以标注执行标准 GB 15063-2009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肥料包装标注中常见的违法现象,3、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外包装标识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一)同时标明含“硫酸钾”和“Cl(氯)”。含氯化钾或氯离子的复合肥料不能在忌氯作物或盐碱地上使用,而含硫酸钾的复合肥则不宜在水田和酸性土壤中使用。由于目前含硫酸钾的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商品价格高于用氯化钾为原料的同类商品。部分生产企业为谋取非法利润,采用氯化钾作原料却在商品外包装上标明含硫酸钾。同时为规避国家强制性标准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关于氯离子含量的规定,减轻在监管部门质量抽查时因氯离子含量

21、超标导致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在商品外包装标识上标明“含Cl”或“含氯”,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GB15063-2001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关于标称硫酸钾(型)、硝酸钾(型)、硫基的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在产品包装标识上不得标明“含Cl”或“含氯”的规定,属于“不符合执行标准”违法行为。,肥料包装标注中常见的违法现象,(二)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包装标识配合式中标明Ca、S等中微量元素 根据国家强制标准GB 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第款规定,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钾的百分含量。第条款规定,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能在包装容器和质量证明书上予以标

22、明。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在包装标识配合式中标明Ca、S等中微量元素的,违反国家强制标准,属于“不符合执行标准”违法行为。,肥料包装标注中常见的违法现象,(三)包装标识用“总成分”代替“总养分”,并将有机质含量计入“总成分”;虚标总养分含量 根据国家强制标准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第款规定,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应表明氮、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钾总养分的百分含量,不得把其他元素或化合物计入总养分。部分肥料生产企业在包装标识上用“总成分”取代总养分百分含量,并把有机质含量计入其中,违反国家强制标准,属于“不符合执行标准”违法行为。,图2为尿素产品。包装上标注的含N-SO346.3%(N-

23、SO3)(0.25-0.213)执行标准Q/320381GAQ01-2010。含N-SO346.3%是将中量元素S计入总养分,从而夸大养分含量,目的是让人误以为是已达到指标要求的氮含量为46.3%的尿素。而实际上氮含量只有25%,这个含量未能达到养分含量指标的要求,尿素国家标准氮最低含量为46%。,图2,肥料包装标注中常见的违法现象,图3包装标注产品:硫磷二铵包装上标注总成分64%,N16+P2O538%、S10%、Ca+Mg+Fe16%这种情况是将中、微量元素含量计入总养分,实际就是在磷酸二铵中加入了中量元素(Ca、Mg、S),微量元素(Fe),而总养分只是氮(N)、磷(P)、钾(K)三种元

24、素含量之和。该包装明显在玩文字游戏,将总养分写成总成分,而且总含量恰好凑成64%,实属误导欺骗行为,不懂的人就会误认为这是总养分含量为64%的磷酸二铵,实际总养分含量只有38%。,图3,肥料包装标注中常见的违法现象,肥料包装标注中常见的违法现象,4、夸大产品作用 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7.1条款明确规定: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上图包装袋上名称中的“营养”、“特效”均属于夸大性质词语,不允许使用。,肥料包装标注中常见的违法现象,5、进口肥料商品的标识要求 根据国家强制标准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的规定,进口肥料包装标识可不标注产品标准编号、生产许可证号,但应标明原产国或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进口肥料因生产主体非境内合法注册企业则无需申领国内工业品生产许可证,也不需要在外包装标识上标明国内生产许可证编号。因此在肥料商品外包装标识中出现既标明国内生产许可证编号又标明境外企业名称(地址)的,就属于较为典型的利用标识对商品产地、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行为。这种行为属于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违法行为,应该适用产品质量法定性处罚。,感谢聆听!期待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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