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措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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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目 录,一、保险法修订回顾及结构调整二、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三、对保险公司的建议,一、保险法修订回顾及结构调整,(一)保险法修订回顾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2、2002年10月28日修正,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改主要侧重于保险监管法部分的进一步完善。3、2004年,中国保监会启动了保险法的再次修改工作。4、2008年8月,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5、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2、险法(修订案),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6、修订后的保险法共8章,187条。(二)保险法结构调整,二、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之一),一、立法目的1、新旧条文对比2、修订意义:关于商业贿赂及百姓利益二、保险专营新旧条文对比三、分业经营新增条文四、保险公司的合同主体1、新旧条文对比2、合同相对性“按合同约定”,贯穿整个法律,如第52条、第54条五、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1、新旧条文对比2、“公平互利”“公平”,二、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之二),六、保险利益1、新旧条文对比2、新法解读(1)保险利益重新界定:人身保险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 财产保险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2)法律上承认的

3、利益(走私、盗抢)(3)保险利益的确定时点作出规定 人身保险 保险合同订立时 财产保险 保险事故发生时七、保险合同的成立及生效1、新旧条文对比2、新法解读(1)首次规定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2)在旧法下很多公司也会约定保单生效的条件或期限(3)投保单上附保险条款,二、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之三),八、如实告知义务1、新旧条文对比2、新法解读(1)进一步明确了告知义务以保险人的询问为限,询问方式法律没有进一步明确。(2)将“过失”改为“重大过失(行为人严重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是否为重大过失,由法官酌情确定。(3)“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也应“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4、费率”才可解除。(4)对被保险人有无告知义务,仍未明确。(5)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应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行使,超过30日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若保险公司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发现解除事由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6)将因“过失”解除保险合同后,保险公司是否退还保险费上升为法定义务,即“应当”退还保费。(7)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投保人对保险人已经知道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禁止反言)3、应对措施(1)从有利于举证的角度,建议保险公司仍采用书面询问方式或其他有利保存证据的方式。(2)保险公司在今后的保单销售及核保过程中应更加严格、规范。(

5、3)解除权要及时行使。(4)“体检是否免除投保人告知义务”的问题,二、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之四),九、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1、新旧条文对比2、新法解读(1)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时应当附保险条款。(2)要求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3)新法对保险人应该如何履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仍是不明确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20005号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确立了三个方面的标准,即“明显的提示”、“明确的解释”加“投保人确认”。浙江省高院关于金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讨论纪要(浙法民二【2008】第38号)认为,明确

6、说明义务有履行标准与证明标准两个层面的问题,在履行标准上参考最高院的20005号答复,在证明标准上,认为证明的手段应是多样的,只要保险人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据,人民法院应予以认定。3、应对措施(1)保险公司应在投保单上附保险条款(要兼顾成本与举证)。(2)建议最好选择在投保单上作提示。(3)在履行时参照上述两个解释。,二、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之五),十、格式条款无效情况1、新增条文2、新法解读(1)何为“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是很难认定的,这就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判空间。(2)国外:有

7、对保险合同条款违反任意性规范的特别控制规则以及法院对保险条款公平性的审查制度,而我国在这方面尚没有相应的制度,本条款可能视为填补。,二、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之六),十一、及时通知义务1、新旧条文对比2、明确不及时通知的责任3、“应当及时知道”新闻十二、理赔程序1、新旧条文对比2、新法解读:对保险理赔程序作出了时限要求,但是新法并未规定保险公司违反一次性通知义务、迟延发送拒赔通知书等的法律责任。3、应对措施(1)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法律实施前的过渡期,加紧完善理赔制度,修改理赔流程,切实提高理赔效率。(2)保险公司要对各险种所需的理赔资料进行梳理,列出一个完整的理赔资料清单。(3)新法虽允

8、许保险合同双方通过约定的形式确定更长的核定期限,但鉴于新法有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规定,建议保险公司还是严格按照保险法的时限要求。,二、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之七),十三、保险金请求权诉讼时效1、新旧条文对比2、新法解读(1)对保险金请求权行使的期间长短未做修改,但明确规定该期间是诉讼时效期间,适用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2)起算时间增加了“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这一时点。十四、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1、新旧条文对比2、通常解释不利解释十五、人身保险合同取消“手续费”1、新旧条文对比2、修改说明:(1)由于旧法使用了“手续费”,但对于何为“手续费”没有规定(2)虽不使用“手续费”,

9、使用“现金价值”,但新法对何为现金价值没有进行界定。,二、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之八),十六、关于人身保险的保险费是否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请求1、新旧条文对比2、条文解读(1)在旧法下,人身保险的保险费,都不得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而根据新法的规定,除人寿保险之外,属人身保险范围内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的保险费,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2)人寿保险的范围人身保险产品定名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人寿保险按保险责任分为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年金保险。十七、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指定新旧条文对比(单位为员工投保,单位不能为受益人)十八、保险金作为遗产的处理新旧条文对比

10、十九、受益人受益权的丧失新旧条文对比,二、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之九),二十、自杀条款1、新旧条文对比2、条文解读(1)旧法只规定“自成立之日起”,新法增加了“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即复效之日起),考虑更周到。(2)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适用二年的规定。二十一、涉嫌犯罪死亡的处理1、新旧条文对比2、犯罪嫌疑人死亡,无人民法院的故意犯罪判决,如何处理?,二、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之十),二十二、保险标的转让的通知义务1、新旧条文对比2、新法解读(1)明确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由受让人承继,而无须保险公司同意。(2)如被保险人或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11、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3)保险法修改前,实践中对车辆转让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存在争议。现根据新法,保险公司很难再简单的拒赔。3、应对措施(1)保险公司对财产保险中哪些因素会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要及时总结。(投保时告知)(2)在保险合同中对保险标的转让的法律后果及投保人的权利义务重新作出规定。,二、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之十一),二十三、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处理新旧条文对比二十四、保险价值的约定1、新旧条文对比2、新法解读(1)保险价值有约定的,在保

12、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2)保险价值的约定可以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但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价值。3、应对措施保险公司在承保时要做好核保工作,提高防范道德风险的能力。否则,投保人可以通过约定比保险标的更高的保险价值、制造虚假事故,来获取不正当利益。(防止保险代理人为收取高额保险费而牺牲保险公司利益),二、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之十二),二十五、重复保险问题新旧条文对比二十六、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请求权1、新旧条文对比2、新法解读(1)商业三责险中,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

13、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需要第三者举证证明。(2)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3)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承保公司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被告这一实务操作合法化。二十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新旧条文对比二十八、保险公司董监高的赔偿责任新增条文,二、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之十三),二十九、保险公司业务范围1、新旧条文对比2、修订说明:为适应保险业发展和养老、医疗体制改革的需要,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依据有关规定已有所拓展,如从事企业补充保险受托管理业务、参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等。现

14、新法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从事保监会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同时新法首次在法律上确定了保证保险这一保险形式,保证保险有望突破原先限制。三十、保险资金的运用1、新旧条文对比2、修订说明: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业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逐步降低,保险资金的投资回报已经成为保险公司利润的一个主要来源。因此,拓宽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一直是我国保险业最大的呼声。新法适当拓宽了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二、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之十四),三十一、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1、新旧条文对比2、新法解读:随着保险活动的进一步开展,实践中保险从业人员有一些新的违法行为凸显出来,新法增加了相应

15、的禁止性规定。此外,还规定了兜底条款,以便对今后新出现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监督管理。三十二、保险代理人及保险经纪人的相应规定1、新旧条文对比2、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注册资本(货币资本)资格证书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险)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3、加强保险代理人的管理,二、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之十五),三十三、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新旧条文对比三十四、对保险条款和费率的监管新旧条文对比三十五、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新旧条文对比三十六、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新增条文三十七、违法聘任保险从业人员的法律后果新增条文三十八、保险违法的双重处罚(单位、从业人员)新增条文三十九、保险行业协会的加入新增条文,三、对保险公司的建议,一、梳理保险条款、保险单证等二、梳理销售、承保流程三、梳理理赔流程四、加强保险合同的动态管理五、对公司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代理人员进行新法培训六、加强对代理人的管理,谢 谢 大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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