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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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推进依 规治党,促进依法行政,深化基层法治建设,根据重大行政 决策程序暂行条例、X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及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 决策部署,遵循权责法定、程序正当、内容合法、公开公正的 原则,确保审查事项依法合规。第三条镇(街道)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 行政机关合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办 法。第四条合法性审查是镇(街道)制定、办理本办法第三条 规定涉法事项的必经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

2、审查不合法的, 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或出台。第五条镇(街道)承担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主体责任,明确 分管负责人,原则上由分管党政综合办公室的领导担任,具体 牵头组织和协调推进合法性审查工作。镇(街道)党政综合办 公室为合法性审查牵头部门,镇(街道)司法所协助做好审查 工作,建立以司法所工作人员、法律顾问等多种力量整合的合法 性审查队伍。第六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推进法治 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认真研究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切实提 高基层依法治理水平。第七条切实提高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水平,加强业 务人员培训,健全完善工作标准和目录清单,推进审查一体化 建设。第二章审查范围第八条本办法第

3、三条规定的事项应当全部纳入合法性审查 范围,同时结合工作实际,镇(街道)可探索将涉法事项全部 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加强对村规民约、社区公约的合法性审 查工作。第九条镇(街道)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 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应当纳入合法性 审查范围。第十条镇(街道)依法履行职责,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管理服务,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或处理的事务,作出的重大 决定、重大政策、重大措施等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纳入合法性 审查范围。第十一条镇(街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 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行政机关合同(

4、行政协议及 民事合同),应当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第十二条镇(街道)及其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在履行行政 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过程中,作出的重 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第三章审查内容第十三条合法性审查应当围绕实施主体是否具有法定权限, 实施事项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实施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政策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根据不同事项,审查以下内 容:行政规范性文件(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二)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 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三)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

5、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四)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扩大本单位职权 或者缩减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五)是否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大行政决策(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S)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 家政策的规定。行政机关合同(一)合同主体资格及权限;(-)合同签订方式;(S)合同变更问题;(四)合同违约责任;(五)争议处理条款;(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 法资格;(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

6、是否合法充分;(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 否适当;(五)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第四章送审材料第十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送请合法性审查 的,承办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草案文本;(二)起草说明(或者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S)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以及上级行政机 关的命令、决定等依据;(四)征求意见、评估论证的有关材料以及意见采纳情况;(五)其他起草过程中形成的材料。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背景、制定必要性、主要内容等内 容,同时重点说明有关创新、细化完善的内容。

7、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等依据,应当全文提供,标明具体条款、段落,并 与草案文本内容相对应。提请合法性审查的文件、决策内容,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还应当提交承办机构或者相关公平 竞争审查机构的审核意见。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合同送请合法性审查的,承办机构应当 提供以下材料:(一)合同文本草案及其附件;(二)合同订立背景情况及主要条款说明;(三)与合同有关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其他相关文件;相关部门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材料;合 同对方当事人的选定材料、资质等证明主体适格的材料及资信 等证明履约能力的材料;专业机构的咨询意见等材料。第十六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合法性审查的,承办机构

8、应 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执法事项调查或者办理终结报告;(二)执法决定建议说明及其法律依据;(三)相关证据材料;(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五)经听证或者专家审查、评估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或者审查、评估报告;(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五章审查程序第十七条合法性审查基本程序为:承办机构提交审查一合 法性审查机构登记初审一实施合法性审查拟制审查意见一审查 意见复审批准一审查意见和材料送转承办机构一提交集体讨论。第十八条合法性审查机构应当对送审事项是否属于合法性 审查范围或者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审,对不属于审查范围或者 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补充完善,对符合范围和要求的审 查事项

9、,及时指派审查人员实施审查。第十九条合法性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需要承办机构补充 说明情况、提供依据材料、协助安排调研的,承办机构应当积 极配合及时办理。第二十条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重大行政 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 作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 0,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行政协议及民事合同的合法性审 查时间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内容复杂、专业性强的合 同,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第六章审查要求第二十一条审查人员完成合法性审查的,应当拟制书面审 查意见,载明审查过程、审查情况、具体意见建议等内容。对

10、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还应当对事实认定、证据收 集、适用法律、裁量基准运用等方面提出具体审查意见。第二十二条承办机构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文件文本进 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提请集体审议时,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 与文件文本一并提交。承办机构对合法性审查意见存在重大分 歧,经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的,承办机构应当在提请集体审议 时详细说明情况、理由和依据。第二十三条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 合法性审查。第二十四条合法性审查机构对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关于合 法性审查事项的法律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和综合分析,并形成 正式的审查意见。第二十五条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 决策

11、、行政机关合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其他涉法事项的 合法性审查材料,应当分册建档、分类管理。第七章制度和保障第二十六条镇(街道)应当建立合法性审查目录化管理制 度,制定合法性审查目录清单,明确事项范围、责任主体、承 办机构、事项依据、办理流程、完成时间等内容。第二十七条镇(街道)应当建立审查人员列席会议制度, 镇(街道)班子集体讨论涉及合法性审查事项的议题时,应当 安排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人或者专门审查人员列席会议、发表 意见,并在会议记录中记录。第二十八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建立专家咨询 论证制度,对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 涉法事项,可以通过征求意见、听证论证、专家

12、咨询、听取法 律顾问意见等方式提高审查质量。第二十九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逐步建立联合会审 机制、外部协同机制,可以通过组建法律顾问团、组织涉法部 门(法庭、派出所、司法所)会审等方式,为合法性审查工作 提供支撑。第三十条要保障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加强合法性 审查人员力量,本单位有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优 先将其纳入到合法性审查队伍中。第三十一条镇(街道)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查工作保障,配 强合法性审查力量,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第三十二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工作作为法治督察、行 政执法监督重要内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工作。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有关合法性审查流程时间的规定,以收 到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承办机构补充说明情况或者提供材料 等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时限。第三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合法性审查工作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有效期两年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3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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