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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浙江省化工医药试验基地和试验项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化工医药行业科技创新,规范化工 医药试验基地、试验项目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化工医药试验基地和试验 项目的安全管理,不适用于实验室研究和工业化生产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工医药小试是指化工医药新产 品、新工艺、新技术在实验室探试基础上,以完成产品的结 构设计和概念设计为目的的科研试验活动;化工医药中试是 指在小试成功后、工业化生产前,为验证工艺的可行性、稳 定性、安全性和先进性,探索解决工业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 而进行的科学研
2、究活动;化工医药工业化试验是指针对大规 模生产特点或工艺特别复杂的情形,为进一步探索工艺条件 的稳定性,在中试的基础上,作进一步放大,以模拟工业化 生产所进行的工艺研究活动。本办法所称化工医药试验基地(以下简称“试验基地”) 是指为开展化工医药中试、工业化试验项目提供场地和条 件,进行一定规模验证性生产的科研性生产组织场所。本办法所称化工医药试验项目(以下简称:“试验项目”) 是指为开展化工医药中试或工业化试验而建设的完整的工 艺过程装置,包括必要的建构筑物、工艺操作单元、水电气 分配系统、自动控制和安全连锁系统、环保治理等设施。第四条 试验基地、试验项目建设应当遵循符合产业发 展需求、技术先
3、进、风险可控、资源要素合理利用的原则。 试验基地、试验项目参照化工生产项目进行安全管理,原则 上单个试验项目自建成投入运行周期不超过2年。确需延长 的,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延续,延续总时间不得超过1 年。试验装置不得用于工业化生产。第二章试验基地管理第五条试验基地需在经认定的安全风险等级为一般风 险或较低风险的化工园区内建设,符合化工园区发展规划。第六条 在自主申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审核的基础上, 省应急管理厅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筛选基础设 施条件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化工园区建设试验基地。第七条 试验基地应当由独立法人单位实施建设、负责 运行管理,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
4、人员。第八条 试验基地及试验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报建审批手续。涉及建设永久性 建构筑物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消防 审查及工程竣工验收等手续。第九条 试验基地内不得建设工业化生产项目和工业化 生产装置。第十条 试验基地内生产厂房(场地)、公用水电气设 施、生产控制中心、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公共基础设施应 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且满足基地内试验项目需 要。从事精细化工、医药化工试验项目的试验基地,原则上 应配备相关技术人员和设备,具备自行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 估的能力。第三章试验项目管理第十一条 试验项目试验的产品、技术应符合产业政策 和国家
5、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方向,鼓励支持战略性新兴 产业和“卡脖子”产品技术的试验研究。试验装置禁止采用 淘汰的工艺、装备和禁用物料。第十二条 化工园区或化工重点监控点内的化工企业可 在内部建设试验项目,试验装置应在独立区域单独设置,不 得与在役生产装置在同一建构筑物内。同时应满足本办法第 H 条规定。第十三条 试验项目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试验 项目的全过程安全管理负领导责任。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责任制,制订试验装置的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教育 和培训制度、特种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化学品管理制 度等保障安全运行的规章制度。第十四条 项目的开发应严格遵循科研项目从小试到中 试的程序,
6、必要时进行工业化试验。中试单位在中试项目实 施前应做好该项目的小试研发技术总结报告。第十五条 试验基地、化工园区内的化工企业建设的试 验项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准(备案)等手续。第十六条 中试项目应当在安全评价之前进行反应安全 风险评估,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 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应完成有关产品生产工艺全流程反应安 全风险评估,工艺设计及安全设施设计应结合反应风险评估 结果。第十七条 试验单位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安全评价和 安全设施设计,并组织总图、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安全 等方面不少于5人的专家对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 专篇进行评审论证。中试试验项目实施前应将安评报告
7、、安 全设施设计专篇及评审论证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向所在化 工园区应急管理部门或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备,工业化试验 项目实施前还应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备。第十八条试验项目开工建设前,应由有资质单位开展 包含初步(基础)设计、施工图(详细)设计在内的完整设 计;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试验项目, 应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医药专业甲级设计资 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第十九条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试验项目,应采用 远程控制技术和自动化技术,并严格控制现场操作人员的数 量。DCS控制室、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原则上 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试验装置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 氮化
8、、过氧化化工工艺装置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应采用自动化 控制。第二十条 试验装置与在役生产系统、装置相关联的,须有紧急切断、隔离等措施,确保在试验装置异常情况下, 不影响关联的在役装置安全。第二十一条 试验项目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 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或安 全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试验 装置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 上职业教育水平,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的试验装置操作人 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涉及从事危险化工工艺 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人 员应当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试验项目应配
9、备具有3年 以上从业经历的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二十二条 单位间合作开发的试验项目,应当签订合 作协议,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及各方安全职责,经合作各 方单位负责人签字。第四章试验项目运行第二十三条 试验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试验方案,并组 织工艺、设备、电仪和安全等相关专家进行方案审查,经主 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试验过程必须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进 行。试验单位应加强工艺变更管理,严格落实变更审批流程。 如有工艺、设备的重大改变,试验单位应重新进行安全评价 和安全设施设计,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评审论证结果 按要求重新报备。第二十四条 试验项目实施前,试验单位应当编制工艺 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分
10、析操作规程、设备检修规程、 岗位操作法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 施。相关规程、操作法和预案要根据试验过程产生的新变化 及时修订完善,经重新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五条试验装置投入运行前,试验单位应组织工 艺、设备、电仪和安全等相关专家对生产条件进行检查确认, 并留有完整的记录和档案,不具备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事故 隐患的不得投入使用。按规定需要履行有关手续的,从其规 定。第二十六条 试验项目在运行前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安 全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建立完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保 障机制。第二十七条试验活动开展前,试验单位必须组织参与 试验的所有人员进行专项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操
11、作。参加试验的人员应当全面、准确掌握相关规程、操作 法和预案,试验过程中可能的危险有害因素、个体防护措施 以及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第二十八条 试验装置首次投料及投料试验初期,项目 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擅离岗位。遇有异 常情况,应及时分析后果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认安全后方 可继续试验。第二十九条 试验项目研究结束后,试验单位在对试验 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编写总结报告,报告应包括但 不限于工艺条件、生产流程、设备结构、放大效应、控制方 法、物料平衡、能量平衡、材质选择、安全技术等情况。第三十条 试验项目运行期满、停止运行的,相关生产 设施予以拆除或清空物料后封存停用,并
12、将有关情况报原备 案应急管理部门。利用原有设备、设施资源进行改造开展新 的试验项目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一条试验装置拟转化为生产装置的,应严格按 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安全手续。产品(包括中间产品、副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 的,按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危险 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品种数量的,按规定申请办理危险化学 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第三十二条 试验单位应对试验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文 件加强管理。试验方案、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评审 意见、试验总结报告、相关规程预案、评价报告、安全设施 设计报告、初步(基础)设计、施工图(详细)设
13、计等资料 应保证完整,以备监管部门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 与本办法相关的工程质量、职业卫生、消 防安全、环境保护、能源管理、特种设备及危险化学品管理, 按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第三十四条 各设区市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订具 体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2编制说明为指导规范化工医药试验基地、试验项目的安全管理, 推动我省化工医药行业科技创新,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制定了 浙江省化工医药试验基地和试验项目安全管理办法(试 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说 明如下: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我省化工产业体量大、发展快
14、,全省共有化工园区51 个,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企业4. 6 万余家,化工医药产业规模位居全国第三,2022年,全省规 上石化行业工业产值超过1. 6万亿,是我省的支柱产业之一。为推进化工医药试验基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推动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形成化工医药行业创新驱动、本质 安全的新格局,按照省委三个“一号工程”和省政府“415X” 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部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办法的制定,进一步 规范和引导我省化工医药试验基地、试验项目的安全发展。二、起草过程2022年,省应急管理厅着手办法的研究起草工作, 一是开展先期研究
15、,梳理国内外化工中试项目建设现状和法 律法规要求,并初步调研相关需求。二是调研中国科学院控 股有限公司新材料创新基地、浙大衢州“两院”和国家化学 原料药合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化工医药创新平台和部分 化工园区,多维度了解对化工医药试验基地和试验项目安全 管理政策的期盼。三是结合人大政协提案工作,与省人大代 表、政协委员等面对面沟通交流,充分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四是组织业务骨干制定形成办法初稿,组织行业专家开 展反复讨论,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五是书面征求相关省 级部门、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并进行初步修改完善。三、主要内容办法按照明确流程、简化程序、规范设计和评价的 总体思路,聚焦试验单位主体责
16、任落实,从源头有效管控安 全风险,实现“安全试验”,推动化工创新链和产业链有效 融合。办法包括总则、试验基地管理、试验项目管理、 试验项目运行、附则等5个章节。(一)明确定义范围和基本规定。明确办法不适用 于实验室研究和工业化生产项目,对化工医药小试、中试、 工业化试验以及试验基地和试验项目做出定义,规定试验项 目的运行时限。(二)规范试验基地管理。明确试验基地准入、布局、 建设的要求,规定试验基地应当由独立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行 管理,从事精细化工、医药化工试验项目的,原则上应具备 自行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的能力。(三)规范试验项目管理。明确试验项目选址、配套设 施、安全保障、自动控制、实施程序等要求,规定试验项目 应经完整安全设计、安全评价后实施备案管理。(四)规范试验项目运行。明确试验项目开停车、操作 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应急准备和试验总结的基本要求,规 定了试验装置拟转化为生产装置的基本程序。(五)附则。明确办法的细化、执行和解释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