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国际交易合同书(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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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国际交易合同书(3篇)商品国际交易合同书(通用3篇)商品国际交易合同书篇1合同编号:买方:卖方: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条款进行交易:品名及规格数量单价金额, 合计, 允许溢短装%包装:装运口岸:目的口岸:装船标记:装运期限: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 天内装出。付款条件:开给我方100%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证, 并须注明可在装运日期后15天内议付有效。保险:按发票110%保全险及战争险。由客户自理。买方须于 年 月 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售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 方对本约未执行的全部或 一部,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

2、装船清洁提单、发票、中国 商品检验局或工厂出具的品质证明、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 /重量签定书;如果本合同按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 险凭证。凡以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发票价值的110%,投保险别以 本售货合同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保险范围, 应于装船前经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质量、数量索赔:如交货质量不符,买方须于货物到达目的 港30日内提出索赔;数量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日内提出。 对由于保险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转运单位或邮政部门造成的损失 卖方不承担责任。本合同内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 以致不能履约或延迟交货,售方概不负责

3、。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 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 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 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也可在双 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买方在开给售方的信用证上请填注本确认书号码。其它条款:卖方:买方:年一月日 年月日商品国际交易合同书篇2借款方:地址:电话:代理方:地址:电话:出借行:地址:电话:本借款合同于 年 月 日由借款人 公司(简称“借款人”),代理人 银行(简称“代理人”),经理人银行和 银行(简称“出借行”),以

4、及贷款人若干银行与在签名页上列明为银行的金融机构(合称“各行”,单 称一家为“银行”)签署。鉴于借款人提出从银行借款,各银行分别地但不连带地提出向借款人贷款,总额为万美元,当事人协议如下:第一条定义下列术语具有所指明的含义:(1) “银行工作日”指同业银行市场和各银行在 进行美元存款交易的营业日。银行工作日指银行进行 美元存款交易日。(2) “付款日”具有第2. 2条中该术语的含义。(3) “美元”或“$”指美国的合法货币。(4) “违约事件”具有第11.1条中该术语的含义。(5) “付息日”:就利息期而言,指这种利息期的最后一天。(6) “利息期”指在付款日开始(就首个利息期而言),或在前

5、一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开始就任何后续利息期而言,并且在与付 款日日数相应之日或其后第六个月最后一天终止的时期。(7) “贷款分行”,就任何银行而言,指附录1中指定的某银 行办事处或为本合同目的,该银行在任何时候通知代理行的借款 人得指定作为其贷款分行和其他办事处。(8) ” 银行同业拆放率”:就任何利息期而言,指代理 行所决定的任何利率(以年利率表示),以若干参考行(或者,如果 该参考行不是一家银行,则由该参考行的附属银行)通知代理行各 自利率之后所计算的平均匡算。在某利息期开始前两个银行 工作日上午11时整,各参考行按照各自利率向银行同业市 场上的主要银行提供期限与上述利息期相同的美元存款,数

6、额与 该利息期内预付贷借的、进位到一万美元的完整倍数的贷款数 额实际相等(不考虑任何权利或义务的让与或转让)。但是,如果 任何参考行没有如此通知利率,银行同业拆放率必须以其余 参考行通知代理行的利率为基础,确定银行同业拆放率。(9) “贷款”:就任何时间的任何银行而言,指该银行据此进 行的贷款,或该银行据此进行的本金数额尚未归还的贷款,任何 时间的“各贷款”指所有银行在上述时间贷款的总和。(10) “贷款承诺”:就任何银行而言,指确定的数额并在借 款合同的签字页该银行名称旁写明。(H) “多数贷款权银行”:指在支付任何贷款前的任何时间, 贷款承诺总额占全部贷款承诺50%以上的各行,以及在此后任

7、何 时间,拥有该时间内占贷款本金总和50%以上贷款的各行。(12) “利差”:为 l%o(13) “票据”:指证明任何银行贷款的每一张本票,基本上 按附录2的格式。(14) “参考银行”:指银行、银行以及银行 在 的总行。(15) “子公司”:指任何时间的任何实体,该实体50%以上的 公开发行的表决权股或其他通常有权选举其董事或其他管理部门 的股东权益,由借款人一个或更多的实体实际拥有或者直接或间 接控制,或者借款人以及一个或更多的实体实际拥有或间接控制。(16) “终止日”:指 年 月 日。(17) “全部贷款承诺”指万美元。第二条承诺与付款2.1 贷款承诺:每个银行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

8、分别地 但不连带地同意,通过其贷款分行,向借款人提供与该银行的贷 款承诺相等的本金数额贷款。2.2 通知与借款承诺:如果借款人希望借入与全部贷款承诺 相等的数额,则应在不迟于它原意指定上述借款日之前5个银行 工作日时间下午5时,基本上按照附录3的格式,向代理行 发出关于该日(“付款日”)的通知,该日应为终止日之前的一个 银行工作日,并告知其在的帐户,贷款的收入贷记入该帐户, 发送上述通知,构成借款人在付款日借入上述数额的不可撤销的 承诺。2.3 付款:代理行应立即以电传或电报向各行通知付款日。 各行应在付款日时间上午一时,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 向代理行提供与该贷款承诺相等的资金金额,其方式或

9、通过 银行间清算系统结算的资金,或按照代理行其时决定的,为在 市用国际银行交易惯用的以美元结算的其他资金,存入其在 帐号为- 的帐户,或通知各行已经因此指定的其他帐 户,代理行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在付款日将所收资金贷记 入借款人根据第2. 2条指定的帐户。第三条还款3.1 还款:除本合同另有明文规定外,借款人分一个半年 期偿还贷款。每期的数额相等于贷款的分之一,但头期 每期均应进位到1美元的完整倍数,最后一期为全部清偿尚未偿 还的贷款余额所必要的数额,每期贷款应在自第一个付息日开 始的连续付息日支付。3.2 自愿提前还款:借款人得在付息日以一万美元的完整 倍数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如果不迟于

10、借款人愿意提前还款之日 前15个银行工作日时间下午5时,借款人应向代理行发出 有关上述日期和提前还款数额的不可撤销的通知。所定数额连同 到付息日利息应在该日对各行按对其提前偿还数额0. 5%支付。部 分提前还款应按在贷款中的比例分摊,并按第3.1条规定的分期, 按倒序偿还。提前偿还的数额不得根据本合同重新借用。3.3 非法行为:如果任何银行在任何时间确定,任何法律、 条款或条约或其中的任何变动,或其解释或适用的任何变动,使 银行进行贷款或继续贷款或索取或收受任何应付数额的行为不合 法时,该银行应将上述决定通知借款人,如果在上述贷款支付之 后发送,则借款人应在紧接着通知日之后的付息日提前偿还全部

11、 贷款;或者,如果该银行确定,在付息日之前需要提前偿还贷款, 则根据该银行的要求,应连同支付该贷款提前偿还之日应付的利 息,以及借款人应付给该行的所有其他金额。第四条利息4. 1基本利率:(1)除第4. 2条或4. 3条另有明确规定外,每笔贷款在第一利 息期应付利息,自利息期的第一天起(包括第一天在内),到该利 息期最后一天,(不包括最后一天在内),年利相当于该利息期利 差加 银行同业拆放利率的金额。(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贷款的应付利息应在每一付息 日支付。(3)代理行应在每次决定银行同业拆放率后,立即通知 借款人和各行。4.2 延迟支付的利息:如果借款人应付的任何金额到期未付, 上述

12、金额在利息期内的利息应在适用的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支付, 自支付日(包括该日在内)到上述金额支付日(不包括该日在内), 年利数额相当于该利息期内每天利差,(2)1%,以及下述的 最高额:(A)代理行在银行同业市场上述金额美元存款的当 日报价(以年率表示);(B)利息期内到期日为付息日的 银 行同业拆放率(或者,如果到期日不是付息日,则为该利息日所在 利息期内);(C)在该到期日(如果该到期日是利息期的首日)开始 的利息期的 银行同业拆放率。4.3 替代利率:如果代理行在与各行进行实际可行的协商之 后,在任何时候确定不可能确定下一利息期的 银行同业拆放率,或该利息期内的 银行同业拆放率不能充分地反

13、映利息期内多数贷款权银行在 银行同业市场获得的美元存款的费用,代理行应立即将这一决定通知借款人和各行, 如果通知是在支付贷款之前发出,则银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义 务应在通知发出之日终止。如果通知是在支付贷款之后发出,则 每家银行应尽快将利率通知借款人,该利率由上述银行按给该行 提供该利息期贷款的有效费用加1%(以年率表示)确定。银行贷款 利息应在利息期内,以该行的通知所规定的利率计息。按照该行 的请求,借款人应签署并提交为充分有效地实施本款规定所需的 单据,包括但不限于为交换该行持有的票据而应由该行签署并交 付的新票据。第五条费用5.1 承诺费:借款人每年支付给银行贷款总额0.5%的承诺费,

14、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在内),到付款日和终止日中较早 之日(但不包括该日在内)为止,从其后第3个月的该日起开始按季支付至付款日与终止日中较早之日O5.2 管理费:借款人应支付给管理行相等于贷款总额1%的管 理费,在当日支付。5.3 代理费:借款人应支付给代理行代理费。(1)在付款日和 终止日两者之中较早之日后的60天内,支付美元;(2)借款 人在提款的周年日应付或应偿还的任何金额未偿还时,则按提款 日一周年支付一美元。第六条税款6.1 不得抵销、反索或扣交:根据本合同,借款人所应作出 的每次付款或开出的票据,均不得抵销或反索,并不得扣交由任 何地点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税务当局征收的任

15、何性质的、 目前或将来的税款,但是,如果法律规定从上述支付额中扣交税 款,则借款人应为银行或代理行扣交,并按时支付给主管当局。 其后付给各行和代理行另外一笔金额,以保证该行或代理行除去 税收的实际所得净值与对该笔支付没有扣交税额时的所得相等。 所有上述税款均应由划款人在支付罚金或付息之日前支付。但是, 如果上述罚金或利息到期应付,借款人应向政府主管当局立即支 付。如果代理行或任何银行应支付上述税款、罚金或利息的任何 金额,则借款人一经要求,即应用美元如数补偿代理行或银行。 如果借款人应交任何税款,则应在交税后30天之内,将上述的官 方税收收据或证明副本交付代理行。6.2 印花税:借款人应支付与

16、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任何管辖 地征收的注册税或转让税、印花税或类似的税款以及应付的罚金、 利息。如果代理行或任何银行支付了任何上述税款、罚金和利息, 则借款人一经要求即应如数补偿代理行或该行。第七条付款;计算7.1款项的支付(1)借款人按照本合同的应付款项或票据,应在上述应付之 日 时间上午11时为止,用美元,用 银行间清算系统清算的资金,或按照代理行其时决定的,为在 市用国际银行交易惯用的以美元结算的其他资金,支付给代理行在 银行开立的账号为第 号的帐户,或代理行向借 款人指定的其他帐户。(2)凡根据合同或根据票据写明到期应付款项,或任何利息的 终止日在某规定月份的特定日,如果没有相应的日期,

17、则应在该 月最后一个银行营业日付款或终止。7. 2计算根据本合同应付的利息与承诺费,应按1年360 日和实际过去的天数计算。第八条先决条件7.1 付款日前应满足的条件:各行贷款的义务须根据下列条件而定:即代理行应在不迟于付款日前5个银行工作日的 时间下午 时收到经签署的副本以及经确认的副本若干份,或另外经确认的副本若干份,足以使所有的银行都持 有下列文件,每份注明交送日期,其形式和内容均应为代理行所 满意:(1)借款人证明书,以及其中所规定的附件,其格式基本按照 附录4的规定格式。(2)借款人律师的意见书,基本上按照附录5所规定的格式。(3)当地法律事务所、代理行和银行特聘的当地律师出具的意

18、见书,基本上按照附录6规定的格式。(4)代理行和银行特聘的 律师出具的意见书,基本上按照附录7规定的格式。(5)信件作出的不可撤销的书面承诺,接受指定作为 借款人的代理人以接受传票,基本上按照附录8规定的格式。7.2 付款时或付款之前应满足的额外条件:各行贷款的义务 应根据下列额外条件而定:(1)在付款日没有发生或没有继续存在任何违约事件,或没有 由于发出通知或时间届满,或者由于两者而可能构成违约事件。(2)代理行在贷款付款时或付款之前已收到下述文件:(A)证 明各该行贷款承诺的份票据,总额相当于该行贷款总额,而 每张票据的金额与贷款的每期偿还金额相等,这些票据基本上按 照附录2的格式,并根据

19、第3.1条确定,经正式签署和交付,而 且注明支付日期;(B) 一份经签署的文本和经确认的文件副本若干 份,或额外签署的副本若干份,使所有银行足以得到符合代理行 和任何银行合理要求的这种其他文件,其形式和内容应为代理行 满意。第九条声明与保证借款人向各行声明与保证如下:9.1 借款人是根据 地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在的公司,有权拥有自己的财产,从事目前从事的营业,并完成本合同 预定的交易。9.2 借款人已经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授权签署和递交本合 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并履行其在本合同以及票据项 下的义务,完成本合同预定的交易。9.3 本合同已经借款人正式签署和提交,与经过借款人签署 和交付

20、的票据均构成借款人合法的、有效的和有拘束力的义务, 并按各该条款可对借款人执行。9.4 批准贷款或本合同或票据的有效或强制执行所必需的所 有的政府许可和措施,已经取得或得到履行,并仍继续有效。9.5 没有发生和没有继续存在任何违约事件,没有由于发出 通知或时间届满,或由于上述两者而可能构成违约事件,借款人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包含有对所借款项的义务或提供信贷的 义务时,没有违约事件,而且在贷款时亦将不发生上述违约事件。9.6 借款人或作为借款人的任何子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的 任何合同的条款,不需要借款人的债权人或任何子公司的债权人 同意或批准,也不需要向其通知本合同或票据的签署、提交、本 合

21、同或票据项下的义务的履行,及本合同预定的交易的进行。上 述签署、提交、履行和进行,不会违反对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的 公司章程、细则和任何合同文件,以及对借款人或子公司财产适 用的判决、命令、法律法规或条例,也不会构成违约行为。9.7 借款人目前没有尚未结案的或将提起的诉讼、审理程序 或索赔要求。此项诉讼案件或索赔要求,一旦败诉,可能对借款 人以及子的公司的综合财务状况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损害借款人 履行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义务的能力,或影响本合同或票据的有效 性或强制执行力。9.8 除第10. 6条所指的留置权类型,借款人对其财产拥有完 好的和可以出售的所有权,在其财产上,没有一切留置权和其他 抵押权

22、。借款人在本合同和票据项下的义务,至少与借款人或所 借款项或发放信贷的保证人的所有其他义务处于比例平等的排列 次序。9.9 借款人和子公司在 年 月 日及 截至该日为止的会计年度综合财务报表是完整和准确的,并且为 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证明的公正地反映了该日借款人和子公司综合 财务状况以及在该会计年度经营活动的综合结果。9.10 10借款人和子公司在 年 月 日 以来的综合财务状况和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义务的 能力没有重大不利的变化。9.11 无论借款人或是其财产均不得根据主权或其他事由,就 本合同有关的任何诉讼或审理程序享有不受管辖,在判决前后不 受扣押或强制执行的豁免权。9.12 12

23、在此之前提交给代理行或任何银行的有关借款人的与 合同有关的所有情况,在一切重要方面是完整而准确的。9. 13重复声明与保证:第九条所规定的每一项声明与保证, 视同在支付贷款之日当日和在每一利息支付日当日所作出声明与 保证一样。第十条约定事项10.1 收入的利用:借款人应将贷款的收入用作 O10.2 政府许可:借款人应获得并充分有效地持有和实施与本 合同或票据有关的所有政府许可和向政府部门进行的登记。10.3 财务报表:(1)借款人应在不迟于每一会计年度的每一季度结束后45 天内,向代理行提供,并向各行提供一份借款人和子公司每季末 的综合与统一的资产平衡表,该季度收入报表以及财务状况变化 表。上

24、述报表由其财务负责官员证明为完整、正确、公正及准确 地反映借款人和子公司在该季度终止时综合财务状况及其在该季 度活动的效果。(2)借款人应在不迟于其会计年度终止后90天给代理行并 给各行一份关于借款人与子人公司按照为 地普遍接受并一致使用的、良好会计惯例的原则制订的综合与统一的资产平衡 表、收入报表和该会计年度财务状况变化表,以及由借款人选任, 并经代理行接受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证明书。该证明书应包括 或连同一份说明书,说明在该事务所审查上述财务报表期间,没 有发现可构成违约的事件。(3)借款人应经常向代理行提供符合代理行或任何银行合理 要求的上述其他报表和资料。10.4 检查权:借款人应使代

25、理行的代表或任何银行能够在任 何合理时间审查其财产和记录。10.5 违约通知:借款人应将每一构成违约的事件,或由于发 生通知或时间届满,或由于二者而可能构成的违约事件,以及对 其履行本合同或票据义务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每一其他事 件,立即通知代理行。10.6 留置权和抵押权:如果借款人就其作为借款人的义务, 或对所借款项和提供的信贷作为担保人的义务,在其财产上设有 或允许产生任何留置权或其他抵押权,上述留置权或抵押权应平 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合同和票据项下全部应付的金额得到支付; 并且在设立任何上述留置权或抵押权时,应作出明文规定,任何 银行对此不负担任何费用。但是,本条不适用于:(1)购

26、买时在财 产上设立的任何留置权仅仅作为支付财产购买价格的保证;(2)在 银行交易的一般过程中产生的留置权,用以保证在最初发生之日 起一年内到期的债务;(3)对于库存设立的留置权,用以保证在最 初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到期的债务由出售库存所得中付还。10.7 保险:借款人应向财务状况良好和有声誉的保险人险对 其财产投保。10.8 免税通知:如果任何时候由 地或其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税收当局对于合同项下任何支付应予征收的任何性质的 税款可以免征,则借款人应及时向代理行递交一份上述免税文件 的副本。第十一条违约事件11.1 违约事件:如果发生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违约事件,或 该违约事件正在继续,代理行以及各行

27、应行使第IL 2条规定的补 救方法。(1)借款人未能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2)借款人未能履行或遵守本合同项下应由借款人履行或遵 守的任何约定事项或合同(但不是第11.1条中所指的事项),且 上述不履行或不遵守发生之后30天内没有得到补救;(3)借款人在本合同中和递交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其他文 件中的声明或保证,被证明在任何重要方面是不准确、不完整的、 或使人误解的;(4)借款人或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子公司未能履行或遵守 任何其他借款或提供信贷合同中的任何约定事项或合同;(5)借款人或任何子公司将被解散;没有付清或不能付 清到期债务;在破产程序中自愿开始破产清理案件,或根据影响 债权人权利

28、的任何类似法律,寻求任何其他补救措施的任何其他 诉讼或审理程序;在破产程序中,对开始强迫破产清理案件或任 何其他此类诉讼或审理程序,用答复或其他方式表示同意;在破 产程序中或任何其他诉讼或审理程序中已经开始强迫破产清理案 件诉讼,如果该案或任何其他诉讼或审理程序在案件提起时60天 内未被驳回或中止,或如果任何上述驳回或中止不再有效;(6)借款人履行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任何义务所必需的任何政府许可不再有效和继续有效;(7)多数贷款权银行合理地认为,任何政府当局或法院所将采 取的任何行动,对借款人以及子公司的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或对 借款人履行其本合同或票据项下的义务的能力有不利影响,如果 这项行动在采

29、取以后30天内没有撤销或撤销的决定不再有效;(8)借款人应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全部或绝大部分的财 产,或不再经营其目前经营的全部或绝大部分的营业。11.2 违约补救:如果发生任何违约事件并且违约事件正在进 行,代理行根据多数贷款权银行要求,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并 应通知借款人:宣布各行根据本合同应履行的义务终止;宣布 在终止日之后到期的借款人应付的全部金额立即到期和应付。11.3 抵销权:如果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金额到期未付,借款 人授权各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根据抵销权、银行留置权或反索权, 对于任何时间在该行或其任何附属银行、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所占 有的借款人任何币值的资产提起诉讼,以全部偿付其

30、应支付给各 行的金额,提起诉讼的任何银行应立即就该行根据本条提起的诉 讼通知代理行。11.4 非排他性权利: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权利是累加的,并不 排除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权力、特权或补救方法。第十二条适用、分配以及支付额分摊12.1 适用及支付额的分配:代理行根据本合同或票据收到借 款人的全部支付额,按第14条(而不是按第14.4条)应付的各该 金额和按第5条应付的各项费用、到期未付的保险费、利息或本 金按比例在代理行和各行间分配。12.2 支付额的分摊:如果任何银行在任何时候得到按照本合 同应付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该行应立即将所得金额付给代理行, 代理行应根据第12.2条款分配上述金额视同该款为

31、借款人所付 还。但是,如果任何银行在任何时候通知行使抵销权、银行留置 权或反索得到本合同项下应付金额的全部或分部款项,该行应立 即向其他银行购买这些银行的贷款参与权,使购买贷款参与权的 该行能按比例与其他银行分摊上述金额。再者,如果此后从购买 银行得到上述金额的全部或部分,则购买应予以撤销,而购买价 格应按补偿程序恢复,但对利息所作的调整应当是公平合理的。 借款人同意,根据本条从另一银行购买参与权的任何银行可以在 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充分实行其所有有关该参与权的支付权 利,该银行视同借款人上述金额的直接债权人。上述规定不会以 任何方式影响各该银行保有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以外的债权所得的 金额。第

32、十三条代理行13.1 代理行(1)各行授权代理行代表该行实施本合同专门委托给委托行 的权力及其他所有合理的附加权力。代理行和各行之间的关系仅 为代理人和本人的关系,而决不能将代理行视为任何银行的信托 受托人,或对代理行规定本合同明示条款规定以外的任何义务。(2)无论代理行或其任何董事、职员、雇员或其他代理人,都 不对下列事项承担任何责任:A.借款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据 项下的义务;B.在本合同中所作声明与保证或提供的与本合同有 关的任何其他文件的真实性;C.本合同或票据的有效性或强制执 行性。(3)无论代理行或其董事、职员、雇员或其他代理人对与本 合同或票据有关的作为或不作为,除重大过失或故

33、意的不良行为 外,不负任何责任。代理行有权善意信赖经认为是真实的,并由 适当的人递交或签署的任何文件,信赖由它选择的任何独立的法 律顾问或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并对任何其他当事人由于上述信 赖的结果不负责任。(4)各行已对借款人进行了有关贷款和资信情况的调查和评 估,并确定作出这项贷款是适当和谨慎的。除本合同明确规定以 外,代理行没有责任向任何银行提供与借款人有关的信用或其他 情报,不论这些情报是在拨付贷款之前或之后得到的。(5)代理行应立即A.向各行传送其收到借款人给各行或要求 各行采取某项行动的每份通知或其他文件;B.在收到第7. 1条的 所有文件时,通知各银行;C.在收到第7. 2条的所有

34、文件时通知各 银行;D.将收到的各银行的全部票据转交该行;E.将根据第6.1条 递交代理行的任何文件副本转交各银行。代理行应尽快将根据第 8. 1条和8. 2条收到的文件副本转交各行。(6)代理行没有责任询问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或票据项下 的义务。但是,代理行应立即向各银行通知收到的有关违约事件 的通知,或由于通知或时间届满,或由于两者而构成违约的事件。(7)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代理行没义务向任何银行说明 由于它或它的附属机构贷款而收到的金额或其利润,代理行及其 附属机构得向借款人贷款,接受借款人存款,并与借款人进行各 种一般的经营活动。(8)根据本合同,代理行可将各行任何票据持有人的任何

35、请求、 许可或同意视为是决定性的,并对任何后手持有人有拘束力,除 非或直到向代理行通知转让或让与。(9)代理行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辞职,以书面通知各行和借款 人,多数贷款权银行也可以说明理由或不说明理由地通知代理行 予以撤换。在作出上述任何一种通知时,多数贷款权银行有权指 定一个接替的代理行。如果在作了上述通知的30天内接替的代理 行没有被指定或没有接受这种指定,则已卸任的代理行可以指定 一接替的代理行。这种指定的代理行其综合资本和盈余至少有一万美元或与其相等的其他外币,或者是这种银行的一个 附属机构。接替的代理行一经接受指定为代理行,应接替并被赋 予卸任的代理行的一切权利、权力、特权和责任。卸任

36、代理行应 被解除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尽管卸任的代理行辞职或被撤换,本 条的各项规定,对在它根据本合同作为代理行时的作为或不作为 应继续有效。13.2 偿付的约定事项各行应按其各自决定的份额按比例补偿代理行在执行代理职 责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果代理行需要在支付贷款之前支付上 述费用,则按该行各自的贷款承若确定;如在此之后,则按其在这 个时候保持的贷款金额确定。13.3 代 理 ?a href=2654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_tkey 宋词盏降淖式?/p(1)除非在本合同的付款到期日之前代理行已经收到借款人 的书面通知,借款人在该日不打算全部支付,否则代理行可以推

37、定借款人在到期日已经支付,并据此推定,代理行可以在该支付 日向各行提供与该行推定应支付部分相等的金额。如果借款人事 实上并未支付代理行,一经各行要求,应立即偿付代理行提供的 金额,连同从支付之日起(包括该日在内)到偿付之日(不包括该日 在内)的利息。由代理行确定的年利率是代理行提供的同业 银行市场的该日美元存款的隔日利率。(2)代理行在支付之日应有权推定各行(但已经向代理行发 出相反通知,代理行在支付前已收到该通知的银行除外)已经按照 第2. 3条向代理行提供资金,根据上述推定,代理行可以把相当 于所有银行各自贷款承诺总额的资金贷记入借款人。如果未发出 上述通知的任何银行没根据第2. 5条提供

38、资金,并且代理行已经 将相当于该行贷款承诺的金额贷记入借款人按照第2.2条开立的 帐户,代理行应有权根据其选择,立即向该行或借款人索还上述 金额,以及从支付日起(包括支付日在内)到索还之日(不包括该 日在内)上述金额的利息,代理行确定的年利率为代理行提供的 银行同业市场的该日美元存存款的隔日利率。第十四条补偿14.1 开办费:借款人应以美元立即偿还代理行代表借款人或 经理行谈判、准备、签订本合同和票据以及有关银行贷款发生的 一切合理费用。上述费用应包括但不限于:印刷和复制费用,旅 行和通讯费用,本合同规定的交易所附加的任何广告费以及代理 行和各行特聘顾问和特聘的 律师的各项费用。14.2 修改

39、和强制执行费用:借款人应即以美元补偿代理行和 各行由于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变更、谈判、准备或履行;任何违 约事件,或保持或执行本合同或票据项下任何权利及与之有关的 所有合理费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14.3 其他费用:如果借款人在发出第2. 2条所指的通知后没 有在规定执行各项条件之时或之前执行第8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或用其他方式不履行其根据第2. 2条不可撤销的承诺或到期应付 而未付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应付金额;或者不是在支付利息日支付 任何贷款的本金,借款人应以美元立即向各行支付所有合理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利差损失或清偿的费用,或使用获得的存款 进行贷放的费用以拨付过期的金额或在

40、作出支付的利息期内拨付 该项贷款。14.4 增加的费用:借款人应以美元即期向每家银行支付下述 增加的费用:由上述银行确定因该银行的贷款或其履行本合同项 下的义务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和已收或应收金额的减少部分,以及 因法律、条例或条约的公布、变化或解释,或由于该行遵守任何 政府当局命令、要求或请求(不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而发生的全 部费用以及已收或应收金额的减少部分。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产 生于任何税款的征收或变更,(但不是以该银行或其贷款分行 净所得计算并由该行总行或贷款分行所在地征收的任何税款,以 及第6.1条所指的任何税款的征收或变更)(2)对该行准备金、专 门存款的征税或变更,或对该银行资产

41、、负债或其帐上存款或贷 款的类似要求的任何上述费用或减少。第十五条一般条款15.1 法律的选择:本合同受 法律的管辖,并据此释义和解释。15.2 管辖权:(1)借款人同意凡与本合同或任何票据有关的 诉讼或审理程序都可以在 法院提起并执行;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接受各该法院管辖,不可撤销地指定信箱(该信箱在 设有办事处,位于街,)作为其收受任何上述诉讼或审理程序送达的传票或其他法律 传唤的代理人。该信箱应根据本合同将传票或传唤按本合同通知 规定的地址,用挂号邮件邮寄送达借款人。(2)借款人并同意,可以在 地或可以找到借款人或其任何财产的任何其他管辖地的法院,提起上述诉讼或审理程序及 执行,并不可撤销地

42、接受上述法院管辖。(3)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放弃就本合同或票据有关的任何诉讼 或审理程序不受在 国 地法院或任何其他国家或管辖地法院的管辖,在判决前后不受扣押及执行的所有豁免权, 并同意在有关任何上述诉讼或审理程序时不提起或不主张任何豁 免权。(4)借款人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不可撤销地放弃对现在 或以后在 法院提起的、以任何方式与本合同或票据有关 的诉讼或审理程序指定的审判地点提出异议,对在上述法院提起 的诉讼,不可撤销地放弃以出庭不便为理由而提出的请求。15.3 贷款货币:(1)根据第14条规定需要偿付的费用,如果原来是以美元以 外的货币支付时,借款人同意应以相当于美元的金额偿还,即发 生上

43、述费用的人,根据正常的银行程序,在原费用支出之日以上 述其他货币购买美元所应支付的金额(在升水和兑换费用之后)。 借款人并同意,根据第4.2条,上述金额应付的利息应根据其金 额以美元计算。(2)根据本合同或票据,借款人对于任何到期金额的义务,尽 管以任何其他货币支付,应仅以美元计算的金额履行,即在代理 行或上述银行根据正常的银行手续,于收到上述支付款项之后的 银行工作日立即以其他货币购买的金额(在升水和兑换费用之后) 履行。如果,购买的以美元计的金额不足原来到期日的金额,借 款人同意以美元支付为赔偿上述不足金额所必需的上述附加金额。 借款人没有因这种支付而解除的债务应作为单独和独立的债务到 期

44、,并在本合同规定解除之前应继续充分有效。15.4 票据的替换:在票据丢失、被窃或被毁,借款人收到合 理的可以满意的补偿或担保的情况下;或者在票据残缺不全,票据 持有人在向借款人出示该残损票据时,借款人应自付费用签署并 递交一份新的票据,注明支付日期和相同的本金金额以代替丢失、 被窃、被毁或残损票据。1.1 5通知: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所有通知应按照本合 同,采用电传、电报或派人送交的书面通知。用传真发送或航空 邮递,先付邮资。上述所有通知应递送到附录1指定的收受人的 电传号或 号或地址,或上述收受人通知的其他当事人的 号码或地址,所有上述通知应在收到时有效。15.6 补救和弃权:代理行或任

45、何银行没有或迟延行使本合同 项下的权利不应视为放弃或损害上述权利。单一地或部分地行使 上述权利应不排除以任何其他方式行使或进一步行使上述权利或 其他权利。除非以书面形式表示,否则上述权利的放弃应属无效。 上述任何权利的放弃不能视为本合同任何其他它权利的放弃。15.7 变更:本合同只能由当事人书面签字文件变更。15.8 转让:(1)本合同对借款人、代理行和各行及其各自继 承者和受让人的利益有约束力。但是,如果代理行以及所有银行 没有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能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或义务。(2)各行得在任何时候让与或转让其在任何票据或本合同项 下的权利或义务。但是,任何银行都不得以根据任何管

46、辖地的公 司法或票据法需要登记的形式或方式作出上述让与或转让。借款 人应根据任何银行的请求,签署并递交为让与或转让发生充分效 力所必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该银行应签署和递交的以换取 该银行持有的票据的新票据。如果任何银行让与或转让其在本合 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则本合同中所指各行,就其各自利益 而言,应指各被转让权利和义务的银行和个人。15.9 代理行或任何银行的每一决定,在没有明显错误时,应 是最终的,对当事人有约束力。15.10 10借款人在第6.1条、6. 2条和14条项下的义务,在偿 还贷款、取消票据及终止银行和代理行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仍 然有效。15.11 语言有关本合同提交

47、的每份文件均应为英文,或 应附有英文译本,由必须提交上文件述的当事人确认为完整和准 确。15.12 条款的可分割性:本合同中任何管辖区禁止或不能执 行的任何条款就该管辖区而言,在上述禁止或不能执行限度内无 效,并不使合同的其他条款无效,或者影响该条款在任何其他管 辖区内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15.13 副本:本合同可以签署任何数量的副本,所有上述副 本合起来应视为构成同一合同。15.14 术语的统一性:本合同包括关于标的事项的当事人之 间的全部合同,并取代所有口头陈述和以前的书面文件。双方于合同开端所述日期在 正式签署和交付本合同,以资证明。借款人:代表人:年 月 日出借方:代表人:年 月 日银

48、行(代理行):代表人:年 月 日商品国际交易合同书篇3(日期)由(下称版权许可人)与(下称出版者)订于(地点)第一条 版权许可人以第三条所述报酬为代价,授予出版者 下列专有许可和权利(选择方案甲)以图书形式复制出版由著,名为作品(下称作 品),于(下称合同地域)发行。(选择方案乙)对由著、名为作品(下称作品)以文进行翻译, 并以图书形式复制出版该译本(下称译本),于(下称合同地域发行)。第二条 版权许可人向出版者担保其确有全权订立本合同并 系作品的惟一作者和所授权利的权利人:担保作品系独立创作并 绝无违反已有版权许可,或侵害他人或他方其他权利,或内容违 反法律等情事。版权许可人违反上述担保义务时,出版者因此涉 入诉讼及交付诉讼费用(包括一切合理的法律费用支出),均由版 权许可人负损害赔偿责任。本条所定担保义务和赔偿责任存至本 合同终止。第三条 出版者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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