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方对于实物返利的会计账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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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账务处理销售方对于实物返利的会计账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五、关于收入的计量企业应当首先确定合同的交易价格,再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 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确定交易价格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 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例如增值税)以及企业 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 计入交易价格。合同标价并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企业应当 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在确 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 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以及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并 应当假定将按照现有合同的约定向客户

2、转移商品,且该合同 不会被取消、续约或变更。可变对价: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是固定 的,也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 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根据上述规定,返利部分属于可变对价,这部分不确认收入。 实物返利,实质上对于销售方来说,一方面是给与客户的返 利,另一方面是客户用返利购买了本公司的货物。因此,返 利部分不确认收入,同时,客户达到返利规定的条件,销售 方给与客户交付货物时,这部分实物确认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 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3、由于购 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 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 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 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对于实物返利,税务上应分解为返利和销售货物两个 行为,即可以用销售方给与的返利购买等价值的货物。因此, 对于实物返利,销售方应先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 之后将货物发送给客户时,应确认为销售行为,开具同金额 的蓝字增值税发票。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21年1月签订买卖合同,约定采取赊 销方式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产品,并约定乙公司在一年内从 甲公司购买的货物累计达到1130万元,甲公司给

4、与乙公司 10%即113万元的实物返利,乙公司可以从甲公司所售产品 中挑选价值113万元的产品做为返利。相关的会计分录如下:甲公司1月发出货物到乙公司339万元借:应收账款339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87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9万元贷:合同负债113万元(返利)甲公司3月发出货物到乙公司226万元借:应收账款226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万元乙公司以后月份购货甲公司会计处理同上。客户于2021年11月份购货累计达到1130万符合返利条件, 销售方给乙方开具了红字增值税发票贷:合同负债 13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元根据约定的返利条件,甲公司向客户交付货,同时开具了蓝 字增值税发票借:负债 IoO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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