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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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宾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3年7月20日宜宾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1J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及相关规划建设、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政府推动

2、、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负责、循序渐进的原则。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土地等要素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有关工作。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考核。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的制定与完善。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设施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

3、负责监督、指导有害垃圾在运输、贮存、处理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教育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指导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教育实践。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文广旅游、林业竹业、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宣传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第八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指导、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第九条鼓励环境卫生、再

4、生资源、物业管理、餐饮酒店等相关行业协会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纳入行业自律规范,引导并督促会员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分类计价、计量收费、方便缴付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以委托电力、天然气、自来水等单位代收。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专项规划。编制生

5、活垃圾分类管理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既有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逐步予以改造。新建建设项目未按规划设计条件要求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该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不予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设施和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6、的颜色、图文标识和设置标准等,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要求。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十五条鼓励和引导单位、个人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旅游、住宿、餐饮、零售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第十六条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发挥“绿色办公”“源头减量”的示范作用。第十七条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减少过度包装。鼓励寄件人使用环保包装。第四章分类投放第十八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玻璃、金属、塑

7、料、纸类、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废铅蓄电池、废银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以及电子类危险废物等;(三)厨余垃圾:指容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实行动态调整。第二十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设置应当遵循科学合理、节约用

8、地原则,综合考虑人流物流、居民生活习惯、投放、清运、维护管理等因素,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确定生活垃圾投放时段,应当充分考虑居民作息习惯,可以结合实际设立误时投放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运频次要求相适应。第二十一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入到指定地点的收集设施内。废旧家具、大型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在规定时间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实行预约回收。第二十二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本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

9、,物业服务人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三)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公路、铁路、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及其设施,经营、管理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四)公园、湿地、绿地、商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市场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五)施工工地,施工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待建地块,业主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六)经济开发区、保税区等区域内的公共区域,园区管理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七)水库和水电站、水闸以及其他拦河工程坝前区域,管理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江河河道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八)城镇的道路、桥梁、地下通道

10、、公共广场等公共区域,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清扫保洁单位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九)村内的道路、桥梁、河道、堰塘、沟渠、广场、农村集贸场所等公共区域,村民委员会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确定。第二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制度和收集管理台账;(二)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要求;(三)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投放点和收集站,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投放点和收集站。有条件的,设置大件垃圾投放点;(四)对生活垃圾分

11、类投放进行宣传、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六)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其它职责。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当组织对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提高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推进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第二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居住区、农村居民点、商场、超市等场所设置便民回收网点,开展定点回收和预约上门回收等便民服务。第二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在作

12、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备充足的作业车辆、设备和作业人员,按规定安装在线监管装置;(二)在车身显著位置标明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实行密闭运输;(三)保持车辆功能完好,按规定进行清洁与消毒;(四)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和应急预案;(五)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理场所;(六)严禁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它规定。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一)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循环利用或者再生利用;(二)有害垃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无害化方式处理;(三)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

13、理。厨余垃圾处理后形成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农村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厨余垃圾就近资源化利用;(四)其他垃圾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处理单位采用焚烧、卫生填埋等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理;(五)大件垃圾可以拆解、破碎后,再进行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应当对接收的已分类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处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备相应的处理设施设备、安全设备和作业人员;(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做好实时监测和数据公开工作。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三)建立管理台账和应急预案;(四)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的相关信息;(五)执行其他操作规程

14、和规范。第二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完善全过程监管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第六章促进措施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培养公民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习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宣传方案,做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第三十一条报刊、广播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应当以多元方式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招募志愿者等方式,设立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和服务等工作。第三十三条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

15、处理、生活垃圾可循环利用以及相关科技研发等领域。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开展社会捐资、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公益服务。第三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激励机制,调动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积极性。第三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畅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及时处理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第三十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考核制度,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和

16、标准,并按照相关规定,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目标绩效考核体系。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情况应当作为本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等创建活动的评选内容。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实施。第三十八条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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