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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建设部令2001年第8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方法。本方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方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
2、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需进行招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据实际状况,规定本地区必需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详细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方法确定的必需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详细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托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
3、构负责实施。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卑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须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一)工程
4、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意施工招标须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需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运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第十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复原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
5、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依法必需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实力:(一)有特地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二)有与工程规模、困难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阅历、熟识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托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
6、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一)本方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验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第十三条全部运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需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第十四条依法必需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
7、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得招标文件的方法等事项。第十五条招标人采纳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方法第十四条其次款规定的事项。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依据招标工程的须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托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得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须要投标申请人
8、供应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第十七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得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须要,自行或者托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状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
9、准,现场踏勘和答疑支配,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三)采纳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供应工程量清单;(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依法必需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觉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其次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
10、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次十一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并在开标前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其次十二条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第三章投标其次十三条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实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意
11、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其次十四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须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其次十五条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供应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其次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一)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三)投标报价;(四)招标文件要求供应的其他材料。其次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纳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运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
12、元。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其次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当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其次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依据本方
13、法其次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第三十条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担当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依据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允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
14、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三十四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全部投标人参与。开标应当依据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状况,也可以由招标人托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全部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
15、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五条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一)投标文件未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一)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托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托付书(原件)及托付代理人印章的;(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分辨的;(四)投标人未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供应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第三十六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需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
16、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实行随机抽取的方式。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名册应当拥有肯定数量规模并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专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地区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建设行
17、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实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评估,刚好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与任何评标活动。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纳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变更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全部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推翻全
18、部投标。依法必需进行施工招标工程的全部投标被推翻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四十一条评标可以采纳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纳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意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采纳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意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19、,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看法,并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举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举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运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据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行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干脆确定中标人。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供应相关材料:(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
20、其企业成本的。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举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需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状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状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
21、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托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托付合同。前款其次项中已依据本方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第四十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全部未中标的投标人。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
22、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担当赔偿责任。招标人无正值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赐予赔偿。第四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供应工程款支付担保。第五章罚则第四十九条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惩罚。第五十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第五十一条应
23、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五十四条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状况书面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状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24、。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五条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纳招标方式的,参照本方法执行。第五十六条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运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需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说明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样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第五十七条涉及国家平安、国家隐私、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须要运用农夫工等特别状况,不相宜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第五十八条运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救济资金的工程进行施工招标,贷款方、资金供应方对招标投标的详细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五十九条本方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说明。第六十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2月30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建设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