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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对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监督,促进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在同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工作的统筹和协调,制订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其实施方案,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定期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二、代表报告履职情况,一般集中安排在每届
2、任期的第二、三、四年,对连任代表可以提前安排。三、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应当通过会议或者书面的方式进行,其中每一届通过会议方式报告履职情况的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本级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每一名代表在其代表任期内至少应当报告一次履职情况。四、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应当实事求是,既客观报告执行代表职务的成效和体会,又找出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办法和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本级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勤勉尽职等情况;(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工作情况,包括出席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提出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各项表决
3、和选举等情况;(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情况,包括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和履职学习,根据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统一安排或组织开展活动等情况;(四)联系人民群众情况,包括通过联系群众实体平台和网络平台等,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公益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等情况;(五)与代表履职相关的其他情况。五、通过会议方式报告履职情况的,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或者选民代表会议报告(以下简称代表履职情况报告会)。六、安排通过会议方式报告履职情况的代表时,应当注重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七、通过会议方式报告履职情况的代表名单和代表履职情况报告会的时间、地点
4、,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代表本人,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八、代表通过会议方式报告履职情况,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选民或者选民代表参加代表履职情况报告会,并提前七日将选民或者选民代表的名单等向社会公布。每次参加代表履职情况报告会的选民代表,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按照自愿原则和广泛性、代表性的要求,组织选民推选产生。参加代表履职情况报告会的选民或者选民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三十人。九、通过会议方式报告履职情况的代表,应当提前十五日将履职报告分别送交县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必要时,县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可以组织选民或者选民代表
5、,采取走访、座谈等方式,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了解,并形成报告,印发代表履职情况报告会参阅O十、代表履职情况报告会一般由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主持。代表履职情况报告会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代表报告履职情况;(二)参加会议的原选区选民或者选民代表,向报告履职情况的代表进行询问,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报告履职情况的代表回答询问;(四)对报告履职情况的代表按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进行无记名投票,并当场宣布投票结果;(五)报告履职情况的代表作表态发言。十一、投票结果应当及时向提名推荐该代表的政党、人民团体或者选民,以及该代表所在单位等方面通报,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十二、通过书面方式报告履职情况的代表,应当将履职报告分别送交县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十三、通过书面方式报告履职情况的代表的履职报告,分别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印发选民或选民代表,并组织提出书面评议意见,向报告履职情况的代表反馈。十四、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工作的指导,及时注意总结经验、综合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十五、条件成熟时,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参照以上意见,组织开展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