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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6月30日十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9日起施行。市长:黄志豪2023年7月19日珠海经济特区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设置和管理,提升城市公共设施服务水平,优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促进对外交流,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设置和管理。本规定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向不特定人开放、供不特定人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本规定所称外语标识,是指公共场所设置的标志牌、告示
2、牌、电子显示屏等公共服务设施使用外语标示名称、方位,提供场所导向、设施用途、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等信息的标志物。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语标识设置、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分期分批推进外语标识的新建和改造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保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责。第四条市外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外语标识的规范建设、监督和宣传工作。各区承担外事工作职责的部门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和市外事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外语标识统筹管理工作。市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外语标识标准制定等标准化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
3、市道路、市政公厕、城市公园等市政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管养及相关执法工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本行业、本领域的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规范设置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公共场所设置外语标识,应当遵循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符合合法性、规范性、服务性和文明性的要求。第六条市外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译写规范地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公共场所标识名称、提供信息,应当以规范汉字为基本服务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语作为标识,但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标准使用的除外。外语标识与中文标
4、识同时设置时,中文标识应居于显著位置。公共场所的对外宣传片可以同时翻译成外语飞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区域、行业同时设置多种外语标识。第八条公共场所标识上的外语译写应当适应实际需要,应当与规范汉字表达相同的含义,符合外语译写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相关译写规范标准的,应当符合外语通常的使用习惯和国际惯例。鼓励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聘请专业的语言翻译机构为其外语标识的译写提供专业服务。对外语标识的设置和译写规范存疑的,可提交市外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第九条外语标识的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危害国家安全、尊严、荣誉或者利益的;(二)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犯民族风俗习惯
5、的;(三)违反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暴力、恐怖、淫秽、赌博等不良信息的;(六)含有歧视性内容或者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序良俗的内容。第十条市外事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聘请外语专家组成外语专家委员会,为设置和使用外语标识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监督管理活动提供外语译写方面的咨询、指导等专业意见。外语专家委员会的组建、管理及工作规则等由市外事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一条鼓励具有相应外语专业知识的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设置和使用的志愿服务活动。外事、教育、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外语标识志
6、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使用规范汉字标示名称,提供警示警告、限令禁止、指示指令等信息的,应当同时设置外语标识:(一)涉外政务和公共服务窗口;(二)应急避难场所及海滩、山路等容易产生危险的地方;(三)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汽车客运站、公共汽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四)国际文体音乐赛事、国际会展活动等大型国际活动承办、接待及活动场所;(五)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四星级以上旅游饭店、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六)城市规划馆、博物馆、市民游客中心等具有对外交往和服务功能的重要公共场所;(七)外国人聚居区域;(八)市外事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设置外语标识的其他场所。
7、鼓励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外语标识。第十三条广告、地名标识等需设置外语标识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管理。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包含外语标识设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外语标识作为工程设计和建设的内容。第十五条外语标识的设置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外语标识,确保外语标识的准确、完好、整洁、清晰。外语标识发生信息变更或者出现损坏、脱落等情况时,设置和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更新或者拆除。第十六条鼓励公众对公共场所外语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情况,公众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外语标识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或者提出意见和建议。政务服务热线收到诉求后,按照部门职责转交第四条规定的相关部门及时处理。第十七条各区人民政府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督、检查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公共场所外语标识的设置和使用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公众的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并做好相应的督促工作。发现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应当督促其改正。对公共场所外语标识设置是否含有禁止性内容、译写错误或者明显不当等情形无法确认的,可以咨询市外事行政管理部门、外语标识专家委员会意见。第十八条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内的外语标识管理工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制定规定。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23年8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