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盈余相关课税规定解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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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8/15,1,未分配盈餘相關課稅規定解析,所得稅法第66條之9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主講人:沈麗珠 96 年 4 月11、16日,2006/8/15,2,公司盈餘 課 稅 規 定 圖 示,帳載稅後盈餘(3)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1),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2),記入,分配,營 利 事 業,設置,股東,併同股利分配,股利憑單,股東,股利憑單,股利總額,可扣抵稅額,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扣抵應納稅額,盈餘未作分配加徵10%營所稅(4),申報(法人),免計入營所稅計入ICA帳戶,次一年度一月底前開立,2006/8/15,3,未分配盈餘之課稅【ARE】,所得稅法第66條之9 所得稅

2、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2006/8/15,4,未分配盈餘課稅 基本概念及立法沿革,2006/8/15,5,基 本 概 念,自八十七年度起,營利事業的盈餘未作分 配者,必須自行申報加徵10%營利事業所 得稅。經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之未 分配盈餘,即可無限制保留不作分配。未分配盈餘之計算,以各個年度為基礎,非累積觀念。,2006/8/15,6,立 法 沿 革,86年度以前:適用所得稅法第76條之1 86.12.30 增訂所得稅法第66條之9 自87年度起,就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加 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87-93年度)95.5.30 修訂所得稅法第66條之9 自94年度起未分配

3、盈餘申報案件適用。兩者最大的差別-未分配盈餘計算基礎 增訂案:依稅法規定計算課稅所得。修訂案: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 當年度稅後純益為基礎。,2006/8/15,7,修正前、後規定比較(1),計算公式 加 計 項 目 減 除 項 目-未 分 配 盈 餘。,87年度以後當年度稽徵機關核定或會計師簽證申報之課稅所得額,94年度以後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計算之稅後純益,V.S,2006/8/15,8,修正前、後規定比較(2),加計項目,2006/8/15,9,修正前、後規定比較(3),減除項目,2006/8/15,10,修正前、後規定比較(4),減除項目,2006/8/15,11,修正前、後規定比較(5)

4、,減除項目,2006/8/15,12,修正前、後規定比較(6),減除項目,2006/8/15,13,修正前、後規定比較(7),減除項目,2006/8/15,14,未分配盈餘之計入項目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3、4項 修訂】,2006/8/15,15,計 算 基 礎 1-1,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當年度稅後純 益。指94年度或以後年度,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 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前純益(或純損),減 除所得稅費用(或利益)之數額。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以會計師查 定數為準。其後如經主管機關查核通知調整 者,應以調整更正後之數額為準。,?,未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計算之稅後純益,稽徵機關可否調整?

5、,2006/8/15,16,計 算 基 礎 1-2,2006/8/15,17,計 算 基 礎 1-3,2006/8/15,18,計 算 基 礎 1-4,2006/8/15,19,加 計 項 目 1-1,是否應限制87年度或94年度以後提列再轉回者才適用?,2006/8/15,20,加 計 項 目 1-2,2006/8/15,21,加 計 項 目 1-3,2006/8/15,22,加 計 項 目-範例 1-4,2006/8/15,23,加 計 項 目-範例 1-5,2006/8/15,24,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4項 修訂】,2006/8/15,25,減 除 項 目(

6、1-1),1.是否2年度財務報表均需會計師簽證才適用?2.可否部分扣除?3.營所稅非會計師簽證申報可否適用?,2006/8/15,26,減 除 項 目(1-2),2006/8/15,27,減 除 項 目(2),2006/8/15,28,減 除 項 目(3),2006/8/15,29,減 除 項 目(4),2006/8/15,30,減 除 項 目(5),2006/8/15,31,減 除 項 目(6-1),2006/8/15,32,減 除 項 目(6-2),2006/8/15,33,減 除 項 目(6-3),2006/8/15,34,減 除 項 目(6-4),2006/8/15,35,減 除 項

7、目(6-5),2006/8/15,36,減 除 項 目(6-6),2006/8/15,37,減 除 項 目(7),2006/8/15,38,減 除 項 目(8-1),2006/8/15,39,減 除 項 目(8-2),2006/8/15,40,如何因應新修正未分配盈餘 之課稅規定,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之差異調整,2006/8/15,41,財、稅差調整(1),2006/8/15,42,財、稅差調整(2),2006/8/15,43,財、稅差調整(3),2006/8/15,44,財、稅差調整(4),2006/8/15,45,公司盈餘分配相關法令規定簡述,公司法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2006/8/15,4

8、6,商業會計處理準則(1),第五十八條(95.5.24.修正)(損益計算)商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所發生之全部收益,減除同期之全部成本、費用及損失後之差 額,為該期稅前純益或純損;再減除營利 事業所得稅後,為該期稅後純益或純損。前項所稱全部收益及全部成本、費用及損 失,包括結帳期間,按權責發生制應調整 之各項損益及非常損益等在內。收入之抵銷額不得列為費用,費用之抵銷 額不得列為收入,2006/8/15,47,商業會計處理準則(2),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應包括下列內容:(一)期初餘額。(二)前期損益調整項目。(三)本期淨利或淨損。(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 分派股利等項目。(五)期末餘額。

9、【第40條】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應俟業主同意或股東會決議後方可列帳。【第26條第2項】,2006/8/15,48,商業會計處理準則(2),資本公積指公司因股本交易所產生之權益,包括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價、庫藏股票交易溢價等項目。【第25條】處分資產之損益應依其性質列為營業外收 入及費用或非常損失。【第34條第2項】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得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價,其辦理重估或調整之資產而發生之增值,應列為業主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商業會計法第52條】新修正),2006/8/15,49,公司法(1),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10、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第228條】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 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法定 盈餘公積已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時,得 以其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或前項規定分派股息及 紅利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第232條】,2006/8/15,50,公司法(2),股息及紅利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各股東持有股份之比例為準。【第235條】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

11、此限。【第237條】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會議決,另提特別盈餘公積。公司之盈餘分派屬股東會職權,公司未依章程之規定分配盈餘,依公司法第191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經濟部940804經商第9402112840號】,2006/8/15,51,公司法(3),公司股東臨時會得變更股東常會決議,變更以前年度盈餘分派議案與法不合 經濟部82年11月26日商第229192號函:依公司法第228條、第232條規定之立法意旨,盈餘分配議案經股東常會決議後,應僅限於股東常會召開當年度營業終結前召開之股東臨時會,得以變更股東常會之決議。是以,於86年12月10日之股東會,取消82年度盈餘分派議案,核與上開規定未合。【經濟部870716經商第8721356號】股東分股利應以股東名簿之記載為準【經濟部商第號】,2006/8/15,52,報告完畢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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