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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增值税管理难点及应对方法,一、特殊销售行为(一)视同销售货物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
2、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税企争议最大的一点,特别是商业企业的买赠行为,银行、保险、房地产公司等纳税人赠送客户的礼品。)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
3、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买赠行为的税务处理:政策依据:1、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第6号)2、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买赠行为增值税处理问题补充意见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3.应对方法按照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的回复,银行、保险、房地产等纳税人赠送的礼品与自身开展业务相关的,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与自身开展业务无关的,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因此,房地产企业在策划营销活动赠送客户礼品时,一定要在活动方案中注明赠送的对象,并将相关方案留存备查,以此来区分赠送礼品的对象是否为公司客户,是否与自身业务相关。如
4、果区分不清楚,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与纳税人自身业务无关的礼品赠送,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将全部营销活动交由专业的营销策划公司开展,彻底避免视同销售货物的风险。,(二)兼营行为1.概念所谓兼营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行为。2.增值税处理原则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
5、、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3.应对方法纳税人在销售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营销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财务、税务部门的税收管理工作,签订销售合同时,应当邀请财务、税务部门对合同中主要的涉税条款进行把关,确保合同的签订不留税收风险。因为,合同是企业进行财务核算和增值税处理的基础,一旦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不当,将会大幅增加企业的税收风险和负担。比如:不同的付款方式会影响纳税义务的产生;采取商业折扣还是现金折扣会对税款产生较大影响;在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业务时,如果合同没有对各种业务作价分别进行约定,将会面临按
6、照高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风险。,(三)混合销售1.概念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2.处理原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3.应对方法如果纳税人自身涉及的混合销售行为发生较为频繁,且金额较大的话,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尽量将混合销售行为中涉及的货物和服务业务进行分拆,分别与客户签订货物销售合同和服务合同,分别对其价
7、款进行合理约定,分别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能够有效降低自身税负水平。,二、价外费用(一)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
8、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二)36号文的规定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
9、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注:是否所有的违约金都属于价外费用?,三、非正常损失(一)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二)36号文的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注:重点关注两者的区别,分别适用相应的规定。,四、折扣销售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
10、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除了需要特别注意折扣销售情况下发票的开具问题以外,还需要区分折扣销售和现金折扣。现金折扣是指,为了鼓励购货方尽快付款而提供的债务扣除。一般现金折扣的表示方法为:2/10,1/20,/30(10天内付款给予2%的折扣,20天内付款给予1%的折扣,20天以后付款没有现金折扣,最迟的付款期为30天)。对于现金折扣,无论纳税人在会计上如何进行核算,都不能从销售额予以扣减,应当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五、综述增值税需要重点关注的管理重点和难点远不止上述四点,但是上述四点是最常见的,有些还是税企双方存在争议较多的“点”。同时,作为刚性较强的税种,增值税本身可以进行筹划的空间比较有限。因此,更需要企业财务和税务管理人员能够熟练掌握相关政策,加强合同相关涉税条款、扣税凭证、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管理,尽量避免出现涉税风险。如果能够在做到上述要求的基础上,灵活运用相关政策,通过合理安排和筹划,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增值税管理就算是比较成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