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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九三学社泰州市委专职副主委,一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法的分类 法的分类有不同标准,按照不同标准对法所划分的类别不同。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这是按照法的创立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成文法是指未经国家制定、但经国家认可的和赋予法律效力的行为规则,如习惯法、判例、法理等。我国社会主义法属于成文法范畴。,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级划分 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2、(2)法律。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狭义的法律特指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有权制定和修订法律。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行政规章。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有约束力。,(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有广狭二义,广义的行政法规泛指包括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法令;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宪法、法律、法令,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种法规。狭义的行政法规专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
3、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施行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但高于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5)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行为或者某一类人员的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4、。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部、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指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实施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与其它法是不同的,预防为主,这四个字是关键。其它法律都讲的要造成严重后果,才处罚人。预防为主,确不同,只要为了预防,你没有在安全方面投入,你没有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去做,不管你有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都要处罚。,美女也要更美,令第17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5、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专项预案,火灾事故专项预案锅炉事故专项预案自然灾害事故专项预案危化品事故专项预案食物中毒事故专项预案,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
6、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第十四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
7、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
8、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当今社会媒体已经十分发达,主流媒体、地方媒体,特别是地方小报、形形色色的记者,报纸、电视、网络。突发事件发生后,最能刺激人们的好奇心理,通常都会造成人们的谈论话题和新闻媒体的炒作内容,政府面对的不是媒体而是媒体后面的成千上万的读者、电视观众、网民。,如何正确面对媒体,首先必须转变观念。,凡是政府试图掩盖信息就是新闻,凡是政府公布的信息就是宣传。,2002年9月14日上午,南京市江宁区汤山镇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件,这是我们所熟知的南京汤山投毒事件,也就是在十六大召开的一个月前,发生的200多
9、人中毒,41人死亡事件。,新华社的稿件:南京汤山发生特大投毒事件,200人中毒,41人死亡。,南京汤山事件,导致数百人中毒的肇事食品人民网南京9月15日电 2002年9月14日上午,南京市江宁区汤山镇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件。一中学和东湖丽岛工地数百学生和民工因食用了油条、烧饼、麻团等食物后发生中毒,截至发稿时止,己陆续有多人死亡。事情发生后,中毒群众被送往南京军区总院、空军454医院等医院,医务人员立即投入紧急抢救,将原来的“41人死亡”改为“有人死亡”南京汤山发生特大投毒事件,200人中毒,有人死亡。,“有人死亡,已经统计不清了”“死的人太多了”“我看到3000多个人抬到医院,太惨了。”,揭露
10、政府的丑闻,454医院大厅里坐满挂水的病号,事情发生后,中毒群众被送往南京军区总院、空军454医院等医院,医务人员立即投入紧急抢救,正面报道,江苏省委书记回良玉、省长季允石和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梁保华在外地接到有关报告后,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迅速组织全力抢救,调集省、市、部队的一切力量,全力抢救每一名中毒者;迅速查明中毒原因,控制毒源;公安部门组织一切力量,迅速侦破案情;妥善做好死者家属的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南京军区政委雷鸣球、副司令员马殿圣等驻宁部队领导和省、市领导李源潮、孙安华、张连珍、罗志军等迅速赶到现场指挥抢救,要求集中一切力量,采取一切措施,不惜一切代价全力抢救每一个生命,并
11、带领有关方面人员到各医院检查指导抢救工作。,事故发生后,南京市成立了以罗志军市长为总指挥的现场总指挥部,并成立了由省、市有关部门领导负责的5个工作小组,迅速组织全力抢救,并同时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军地双方在第一时间内组织7支医疗队伍,35名专家赶赴现场,采取对症解毒、支持、洗胃、血透等抢救措施。中毒者及时被送往南京地方和部队的10家医院抢救,各医院都成立了由院长挂帅的抢救小组,共动员500多名高素质的救护人员施救。军地卫生部门及承担救治任务的医疗单位组织专家全力以赴,用最好的设备、药品进行抢救工作。目前,各项抢救、善后、调查等工作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中毒人员病情基本得到控制。有关情况正在
12、进一步调查处理中。,在突发事件的新闻传播中,最可怕的不是记者抢发新闻,而是记者抢发的不是出自政府发布的新闻,谁第一时间发布新闻,谁就掌握了舆论的主动权、事件处理的主导权。,有的领导要等事件全部清楚后才能公布,这个观点必须转变,不能求全,要求快,但必须准确。,对于媒体不应当躲避而是面对,一定要有真诚的态度,公开透明远好于隐瞒和黑箱。,第二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由公众形象较佳、反应快、应对得体的同志担当,成立新闻中心,统一口径,用一个声音发言 新闻发言必须在得到领导授权后进行,3、令第21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13、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1号令)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024号)规定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事故情况。,生产安全事故的界定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中止的意外事件。,1.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
14、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出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不论其经济性质,规模大小等,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都在属于生产经营单位。,2.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资源的开采活动,各种产品的加工制作活动,也包括工程建设和商业、娱乐业以及其他服务业的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活动有盈利的行为。,3.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即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
15、一次受伤10人以上,或涉险30人以上的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处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一次受伤20人以上,或涉险30人以上的事故;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1000人以上,或住院观察治疗50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三司、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处室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
16、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
17、下的罚款。本办法所称的较大涉险事故是指:(一)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二)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三)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四)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五)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的事故;(六)其他较大涉险事故。,对瞒报事故,要按照提高一个事故等级进行调查处理。瞒报重大事故的,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派出工作组,会同有关省(区、市)政府及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共同开展瞒报事故查处工作;瞒报较大事故的,由有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
18、构派出工作组,会同有关市(地)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区域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共同开展瞒报事故查处工作。瞒报事故要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刑法修正案(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凡在境内发生的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3人以上涉险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行业管理部门。当地政府,事故报告的内容(一)使用文字报表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4.事
19、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二)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文字材料。,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或者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至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
20、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至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4、令第23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
21、9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2009 年10月,从事手机屏幕擦拭工作的运恒五金机电经营部(以下简称运恒五金)的员工小倩(化名)感觉到手脚有些发麻,到12月份的时候从头到脚没有力气,有些站立不稳,小倩以为是自己身体出了问题,考虑到在家治疗费用会低些,便向老板请假回安徽蚌埠的老家治病。小倩说,她先在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看病,预检时医生让她看骨科,但治疗两个月之后却不见好转,便四处求医问药,“什么偏方都吃过,求神拜佛也做过,但都没
22、有效果。几乎能想的办法都想过了。”,见病情没有好转,小倩在家人的陪同下,于3月1日来到上海同济医院。经过做肌电图,医生怀疑小倩职业中毒的可能性比较大,建议她到职业病防治中心去体检一下,她便来到苏州进行体检。经过检查,才发现是正己烷中毒。并于3月4日住进了苏州市职业病和化学中毒急救中心的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以下简称苏州五院)。而在小倩住院前10天,她的同事小玉(化名)也住进了苏州五院。小倩被安排与小玉同住一个病房。在小倩放病历卡的墙上,放着一个“防跌跤”的粉红色醒目标签。小倩告诉记者,那是医院对中毒较重的病人的一种提醒。,据联建科技仍在住院的正己烷中毒员工说,他们每天的住院费用为500700元,
23、一个月需要1.5万2.1万元,20名员工住院,一个月的住院费用就需要30万42万元,多数员工已住院9个月,照此计算,联建科技公司到目前为止付出的医药费已经超过270万378万元。,2000-2008年我国职业病报告情况,截至2008年底,各地累计报告职业病70多万例,其中尘肺病累计发病近64万例。,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八)从业人
24、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又增加了一个规定: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
25、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将原条款中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罚款限额由“二万元以下”增加为“十万元以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
26、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将原条款中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27、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主管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二章前期预防,第十八条建设
28、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
29、当客观、真实。第二十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将主管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增加了“高危粉尘”作业,。目前,我国职业病中尘肺占较大比重,其中,高危粉尘又占相当大比例。,第二章前期预防,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浙江永嘉县一所抛光厂发生
30、爆炸1死10伤,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
31、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系统主页,注册,企业:申报与打印,政府:审查、备案、综合查询、统计分析,登录,打印报表,打印备案回执,系统维护,用户管理权限管理,进入系统,系统主页面,企业注册页面,企业注册说明,首先选定所属辖区:企业要选定省份、地市和区县,缺一不可;企业编号:应为您的组织机构编码,包括连字符“-”共10位字符。请牢记此编号,今后登录用此编号作为用户名。密码:可以是您容易记住的一串字符或数字,至少6位,请牢记密码,今后登录要用。验证码:按照其右边提示的4位数字填写。所有栏目填完后,点击确定。注:每个企业名称只能注册一次。如果您注册成功,系统会告知您刚才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并提示您记住,以备下
32、次登录使用。,政府部门注册页面,政府部门注册说明,首先确定所属辖区:市级要选定省份和地市,县级要选定省份、地市和区县。密码:可以是您容易记住的一串字符或数字,至少6位。请牢记,今后登录要用。验证码:从上级主管部门获取。所有栏目填完后,点击确定。注:每个地区的政府部门只能注册一个用户。如果您要注册的部门已经注册过,系统会提示您并要求重新注册!如果您注册成功,系统会告知您刚才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并提示您记住,以备下次登录使用。,企业业务流程页面,分别通过“打开填报表”,填写五个报表。每张报表页面都有“存盘”命令钮。所有报表状态为“(已填)”,用户就可以“打印报表”和“信息上报”了。,一、申报单位基本
33、情况,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填写说明,地址填写【单位注册地址】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地址填写。【作业场所地址】如与注册地址不一致,按实际作业的地址填写,须注明区县、乡镇或街道、门牌号或作业场所地点;1.中央、省属企业以及市属企业如有多个作业场所且跨区(县)的,或多个作业场所在同区(县)且不同位置的,以单个申报主体合并申报时,在“作业场所地址”栏中分别填写地址,并注明作业场所名称。2.其他企业有多个作业场所跨区(县)的,以多个申报主体分区(县)申报时,在“作业场所地址”栏中填写相应地址。多个作业场所同区(县)且不同位置的,以单个申报主体合并申报时,在“作业场所地址”栏中分别填写地址,并注明作业
34、场所名称。,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哪些才要申报?(有目录),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5、令第27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谢谢!,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