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江西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0001203100020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续展实施要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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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续展00012031000202一、基本要素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00012031000Y2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添加剂预混合饲料)【000120310002】3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续展【00012031000202】4 .设定依据(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2、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5 .实施依据(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3、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第四条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专家委员会,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支持工作。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第二章生产许可证核发第六条设立饲料、

4、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

5、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第八条(删除)第九条取得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产品批准文号。第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一)委托产品在双方生产许可范围内;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双方还应当取得委托产品的产品批准文号;(二)签订委托合同,依法明确双方在委托产品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受托方应当按照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及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

6、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还应当标明受托方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号。第十一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第三章生产许可证变更和补发第十二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企业设立程序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一)增加、更换生产线的;(二)增加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品种的;(三)生产场所迁址的;(四)

7、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证号、有效期不变:(一)企业名称变更;(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三)企业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四)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第十四条生产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由发证机关补发生产许可证。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发证机关。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

8、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第十七条(删除)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生产许可证:(一)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依法被吊销的;(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续展的;(三)企业停产一年以上或依法终止的;(四)企业申请注销的;(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五章罚则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

9、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第二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一)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第二十三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

10、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第二十四条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复合预混合饲料,是指以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基本营养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微量元素预混

11、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质微量元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矿物质微量元素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微量元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o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维生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维生素含量应当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维生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01%且不高于10%o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9年12月9日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7月14日发

12、布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4日发布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在2014年7月1日前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

13、)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6 .监管依据(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

14、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三)生产未取

15、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3)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16、。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4) .饲料和饲料添加

17、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 .实施机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8 .审批层级:省级/直属9 .行使层级:省级10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IL受理层级:省级/直属12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13 .初审层级:14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15 .要素统一情况:全部要素全国统一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 .准予行政

18、许可的条件(1) .: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2、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3、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4、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6、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

19、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2)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

20、料生产许可管理,保障饲料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件。第二条设立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本条件。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条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第四条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第五条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

21、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第六条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第七条销售和采购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并通过现场考核。第八条(8号修订)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检验化验员,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第三章厂区、布局与设施第九条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厂区,厂区周围没有影响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厂区应当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和作业场所应当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

22、化,生活、办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第十条生产区应当按照生产工序合理布局,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有相对独立的、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车间、原料库、配料间和成品库。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有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前处理间、配料间、生产车间、罐装间、外包装间、原料库、成品库。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第十一条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应当单独设立,生产设备不得与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线共用。同时生产固态和液

23、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生产车间应当分别设立。同时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车间应当分别设立,且生产设备不得共用。第十二条(8号修订)生产区建筑物通风和采光良好,自然采光设施应当有防雨功能。第十三条厂区内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或设备。第十四条厂区内应当有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系统入口处有防堵塞装置,出口处有防止动物侵入装置。第十五条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和设施,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一)(8号修订)配电柜、配电箱有警示标识,易产生或积存粉尘区域的人工采光灯具、电源开关及插座应具有防爆功能。(二)高温设备和设施有隔热层和警示标识;(三)压力容器有安全防护装置;(四)设备传动装

24、置有防护罩;(五)投料地坑入口处有完整的栅栏,车间内吊物孔有坚固的盖板或四周有防护栏,所有设备维修平台、操作平台和爬梯有防护栏。企业应当为生产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第十六条企业仓储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满足原料、成品、包装材料、备品备件贮存要求,并具有防霉、防潮、防鸟、防鼠等功能;(二)(8号修订)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间面积与生产规模相匹配,密闭性能良好,并配备空调:(三)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或贮存柜;(四)(8号修订)药物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面积与生产规模相匹配;(五)具有立筒仓的生产企业,立筒仓应当配备通

25、风系统和温度监测装置。第四章工艺与设备第十七条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复合预混合饲料和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2.5吨/小时,混合机容积不小于0.5立方米;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1吨/小时,混合机容积不小于0.25立方米;(二)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包括原料提升、混合和自动包装等设备),并具有完整的除尘系统和电控系统;(三)有两台以上混合机,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四)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投

26、料口和打包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五)小料配制和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六)粉碎机、空气压缩机采用隔音或消音装置;(七)反刍动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与其他含有动物源性成分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应当分别设立。第十八条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生产线由包括原料前处理、称量、配液、过滤、灌装等工序的成套设备组成;(二)生产设备、输送管道及管件使用不锈钢或性能更好的材料制造;(三)有均质工序的,高压均质机的工作压力不小于50兆帕,并具有高压报警装置;(四)配液罐具有加热保温功能和温度显示装置;(五)有独立的灌装间。第十九条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27、:(一)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10吨/小时,专业加工幼畜禽饲料、种畜禽饲料、水产育苗料、特种饲料、宠物饲料的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2.5吨/小时;(二)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包括原料清理、粉碎、提升、配料、混合、自动包装等设备),并具有完整的除尘系统和电控系统;生产颗粒饲料产品的,还应当配备制粒或膨化、冷却、破碎、分级、干燥等后处理设备;(三)配料、混合工段采用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动态精度不大于3%o,静态精度不大于1%。;(四)反刍动物饲料的生产线应当单独设立,生产设备不得与其他非反刍动物饲料生产线共用;(五)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7%;(六)粉碎机、空气压缩机、高压风机采用隔音或消

28、音装置,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噪音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七)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投料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作业区的粉尘浓度和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八)小料配制和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九)(8号修订)有添加剂预混合工艺的,应当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并配备相应的除尘设备,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虹第五章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在厂区内独立设置检验化验室,并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第二十一条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除配

29、备常规检验仪器外,还应当配备下列专用检验仪器:1.固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恒温干燥箱、样品粉碎机、标准筛;2.液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酸度计;3.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配备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项目的元素灯)、恒温干燥箱、样品粉碎机、标准筛;4.复合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紫外检测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配备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项目的元素灯)、恒温干燥箱、高温炉、样品粉碎机、标准筛。(二)检验化验室

30、应当包括天平室、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使用面积应当满足仪器、设备、设施布局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L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2.前处理室有能够满足样品前处理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气瓶柜或气瓶固定装置以及避光、空调等设备设施;同时开展高温或明火操作和易燃试剂操作的,应当分别设立独立的操作区和通风柜;3.仪器室满足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使用要求,高效液相色谱仪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应当分室存放;4.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第二十二条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除配备常规

31、检验仪器外,还应当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可见光分光光度计、恒温干燥箱、高温炉、定氮装置或定氮仪、粗脂肪提取装置或粗脂肪测定仪、真空泵及抽滤装置或粗纤维测定仪、样品粉碎机、标准筛;(二)检验化验室应当包括天平室、理化分析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使用面积应当满足仪器、设备、设施布局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L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2.理化分析室有能够满足样品理化分析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3.仪器室满足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使用要求;4.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质量管理制度。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

32、条本条件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4 .许可证件名称: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5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6 .具体改革举措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等材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科学确定监督抽查比例,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2.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点,开展饲料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测,及时发现隐患并处置。3.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一是构建监管信息化系统

33、,实现“互联网+”监管。二是建立完善的工作体系,落实全程监管要求。三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机制,确保监管规范化。建立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库、获证饲料生产企业名录库和监管人员与监管对象随机生成的“两库一随机”工作机制,监管对象和监管人员由系统随机抽取并匹配,监管人员通过移动端工作APP和配套硬件设备,将工作现场情况、样品采集过程、样品基本信息等内容实时上传PC端应用系统,并根据系统匹配给出的建议将样品派发到指定检测机构。样品检测引入第三方机构,实施抽检分离。四是制定监督抽查工作规范,明确了抽样检测、复核检测和仲裁检验流程,工作过程信息实现全程可追溯。监督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通报,接受

34、公众监督。五、申请材料7 .申请材料名称1 .1、原生产许可证2 .2、相关证明材料,按农业部1867号要求提供材料3 .保证生产场所、厂区布局、设施设备、生产工艺、质量管控、安全生产等条件没有改变的承诺书4 .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

35、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2012年11月29日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附件3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一、许可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复合预混合饲料是指以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中任何两类

36、或两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基本营养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o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质微量元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矿物质微量元素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微量元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维生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维生素含量应当满足其适用

37、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维生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01%且不高于10%o(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L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4.增加产品品种或产品系列: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一)企业应当按照添加剂预混

38、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农业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称为企业全称。(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或产品系列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39、。三、申报材料内容要求(一)企业承诺书(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1.封面LI生产许可证编号: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新设立的企业不填写。L2产品品种:根据企业申请生产的产品,在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复合预混合饲料后面的“口”中打。L3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1.4联系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姓名。1.5联系方式: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的联系人的手机、固定电话(注明区号)、传真等。1.6申请事项: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别在选项后面的“口”中打

40、。1.7申报日期:填写企业报出材料的日期。2.企业基本情况各栏仅填写与申请事项相关的内容。2.1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2.2生产地址:填写企业生产所在地详细地址,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路(街)、号。2.3法定代表人、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注册资本:按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填写。2.4固定资产:指厂房、设备和设施等资产总值。2.5所属法人机构信息:如企业为

41、非法人单位,应当填写所属法人机构信息。2.6主要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机构名称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写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人员总数填写与企业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专业技术人员填写企业的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中取得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数量。2.7企业简介包括建立时间或变迁来源、隶属关系、所有权性质、生产产品、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工艺装备、质量管理等内容(1000字以内)。3.产品基本情况3.1生产线名称:按照产品品种进行命名,如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线、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生产线、复合预混合饲料生产线、维生素和复合预混合饲料生产线等。3.2生产能力(吨

42、/小时小按照混合机有效容积X0.5(平均容重)X10(批/小时)计算。3.3产品品种:按照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复合预混合饲料填写。生产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还应当在产品品种前注明“液态”字样。3.4产品系列:根据企业生产情况,按照饲喂动物划分并填写畜禽水产动物、反刍动物、宠物及特种动物。4.生产设备明细表4.1企业应当以生产线为单位,填写与生产工艺流程图一致的原料提升、混合、自动包装等设备及完整的除尘系统、电控系统等辅助设备。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设备填写与生产工艺流程图一致的原料前处理、称量、配液、过滤、灌装等设备,有均质工序的还应当填写高压均质设备。4.2生产线名称及序

43、号:与3.1对应,并逐一填写。4.3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按照设备说明书或设备铭牌填写。4.4材质:填写生产设备的制造材料名称。4.5技术性能指标:填写反映生产设备主要特征的技术性能参数。5.检验仪器明细表5.1按照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规定逐一列出。5.2仪器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编号:按照仪器说明书或仪器铭牌填写。5.3技术性能指标:填写检验仪器主要技术性能参数。6.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及特有工种人员登记表填写与企业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销售负责人、采购负责人、检验化验员、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配料

44、、混合工段采用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的企业)、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等,其中检验化验员至少2名。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填写拟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上述人员信息。(三)工商营业执照提供本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业除外。非法人单位还应当提供所属法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本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业除外。非法人单位还应当提供所属法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提供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六)企业组织机构图提供包括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的企业组织机构框图。(七

45、)主要机构负责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劳动合同提供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负责人和检验化验员、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配料、混合工段采用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的企业)、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等的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业提供劳动合同草案文本。(八)主要机构负责人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提供技术、生产和质量机构负责人的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九)职业资格证书或鉴定合格证明提供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配料、混合工段采用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的企业)、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等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已经参加鉴定且成绩合格,但尚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提

46、供省级饲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合格证明复印件。(十)厂区平面布局图按比例绘制厂区平面布局图,并注明生产、检化验、生活、办公等功能区,其中生产区应当标明生产车间、原料库、成品库的基本尺寸。(十一)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按照企业实际生产线数量逐一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当使用规范的饲料加工设备图形符号绘制。工艺说明应当反映主要生产步骤、目的、原理、实施方式、实施效果等内容。使用同一套生产设备生产不同产品的,还应当提供防止交叉污染措施。(十二)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证明(配料、混合工段采用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的企业)提供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精度的自检报告或专业

47、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系统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参数证明复印件。(十三)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提供本企业所有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自检报告或专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供应商提供的技术参数证明复印件。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除外。(十四)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按比例绘制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图中标明天平室、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以及功能室的基本尺寸和检验仪器的位置。(十五)检验仪器购置发票有检验仪器购置发票的提供发票复印件。无法提供购置发票的,提供检验仪器已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证明材料。(十六)企业管理制度提供企业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制定的主要管理制度的名称、主要内容等。(1500

48、字以内)(十七)企业生产许可证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十八)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变更申请的,提供企业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六、中介服务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否2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3 .设定法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4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5 .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七、审批程序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1.2.3.4.5.6.2 .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

49、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七条):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3 .是否需要现场勘验:是4 .是否需要组织听证:否5 .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否6 .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否7 .是否需要鉴定:否&是否需要专家评审:否9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否10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部分情况下开展11 .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否八、受理和审批时限1.承诺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2 .法定审批时限:20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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