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江西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00012031000Y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实施要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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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基本要素)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二、省级主管部门:江西省农业农村厅三、实施机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四、设定和实施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

2、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

3、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专家委员会,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支持工作。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

4、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第二章生产许可证核发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农业农村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

5、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第八条取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产品批准文号。第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一)委托产品在双方生产许可范围内;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双方还应当取得委托产品的产品批准文号;(二)签订委托合同,依法明确双方在

6、委托产品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受托方应当按照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及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受托方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号。第十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第三章生产许可证变更和补发第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

7、企业设立程序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一)增加、更换生产线的;(二)增加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品种的;(三)生产场所迁址的;(四)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证号、有效期不变:(一)企业名称变更;(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三)企业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四)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第十三条生产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由发证机关补发生产许可证。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条件

8、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发证机关。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第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生产许可证:(一)生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依法被吊销的;(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续展的;(三)企业停产一年以上或依法终止的;(四)企业申请注销的;(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五章罚则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

9、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第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一)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

10、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第二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第二十二条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复合预混合饲料,是指以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能够满足

11、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基本营养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质微量元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矿物质微量元素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微量元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o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维生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维生素含量应当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维生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01%且不高于10%。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

12、12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9年12月9日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7月14日发布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4日发布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在2014年7月1日前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五、子项:1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单一饲料)2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添加剂预混合饲料)3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4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

13、企业审批(饲料添加剂)5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六、业务办理项: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续展3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变更4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注销5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6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续展7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变更8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注销9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10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续展1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变更1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注销13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1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

14、许可证续展1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变更16.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注销17.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18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续展19.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变更20.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注销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单一饲料)000120310001一、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00012031000Y】19 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单一饲料)00012031000120 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00012031000101】

15、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续展【0001203100010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变更【0001203100010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注销【00012031000104】21 设定依据(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22 实施依据(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16、(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

17、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专家委员会,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支持工作。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农村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第二章生产许可证核发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

18、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农业农村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第八条取得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产品批准文号。第九条饲料、饲

19、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一)委托产品在双方生产许可范围内;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双方还应当取得委托产品的产品批准文号;(二)签订委托合同,依法明确双方在委托产品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受托方应当按照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及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受托方取得的生产

20、该产品的批准文号。第十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第三章生产许可证变更和补发第十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企业设立程序重新办理生产许可证:(一)增加、更换生产线的;(二)增加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品种的;(三)生产场所迁址的;(四)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生产许可证证号、有效期不变:(一)企业名称变更;(二)

21、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三)企业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四)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第十三条生产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由发证机关补发生产许可证。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发证机关。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第十六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生产许可证:(一)生

22、产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依法被吊销的;(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续展的;(三)企业停产一年以上或依法终止的;(四)企业申请注销的;(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五章罚则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生产许可的,饲料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第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生产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生产许

23、可证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一)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第二H一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采购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未查验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处罚。第二十二条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

24、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复合预混合饲料,是指以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基本营养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质微量元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矿物质微量元素含量能够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微量元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o维生素预混

25、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维生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维生素含量应当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维生素需求,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01%且不高于10%。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1999年12月9日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7月14日发布的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4日发布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当在2014年7月1日前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生产

26、许可证。(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23 .监管依据(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

27、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

28、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3)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

29、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

30、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4)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31、担赔偿责任。24 实施机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25 审批层级:省级/直属26 行使层级:省级27 .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是IL受理层级:省级/直属28 .是否存在初审环节:否29 .初审层级:30 .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31 .要素统一情况:部分要素全国统一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条件型三、行政许可条件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1 1).:h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2、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3、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4、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

32、、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6、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2 ,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1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

33、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1.服务对象类型:企业法人2 .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是3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4 .许可证件名称: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5 .改革方式:优化审批服务6 .具体改革举措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等材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1.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不同风险程度、信用水平,科学确定监督抽查比例,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2.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点,开

34、展饲料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测,及时发现隐患并处置。3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一是构建监管信息化系统,实现“互联网+”监管。二是建立完善的工作体系,落实全程监管要求。三是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机制,确保监管规范化。建立全国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专家库、获证饲料生产企业名录库和监管人员与监管对象随机生成的“两库一随机”工作机制,监管对象和监管人员由系统随机抽取并匹配,监管人员通过移动端工作APP和配套硬件设备,将工作现场情况、样品采集过程、样品基本信息等内容实时上传PC端应用系统,并根据系统匹配给出的建议将样品派发到指定检测机构。样品检测引入第三方机构,实施抽检分离。四是制定监督抽查工作规

35、范,明确了抽样检测、复核检测和仲裁检验流程,工作过程信息实现全程可追溯。监督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通报,接受公众监督。五、申请材料1 .申请材料名称1. 1、企业承诺书,2、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2. 3、企业组织机构图:提供包括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的企业组织机构框图。3. 4、厂区平面布局图:按比例绘制厂区平面布局图,并注明生产、检化验、生活、办公等功能区,其中生产区应当标明生产车间、原料库、成品库的基本尺寸。4. 5、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按照企业实际生产线数量逐一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相关的规范性要求绘制。生产工艺流程应当符合饲料

36、原料目录产品特征描述中的工艺要求。工艺说明应当反映主要生产步骤、目的、原理、实施方式、实施效果等内容。使用同一套生产设备生产不同产品的,还应当提供防止交叉污染措施;生产动物源性单一饲料产品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设备清洗消毒措施;采用生物发酵生产工艺生产单一饲料产品的,还应当说明采用的微生物菌种的中文学名和拉丁文学名以及主要培养基、包被材料、载体等原材料名称。5. 6、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按比例绘制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图中标明天平室、理化分析室或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以及功能室的基本尺寸和检验仪器的位置。动物源性单一饲料和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单一饲料的,还应当标明微生物检验室以及检

37、验室的基本尺寸和检验仪器的位置。6. 7、检验仪器购置发票:有检验仪器购置发票的提供发票复印件。无法提供购置发票的,提供检验仪器已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证明材料。7. 8、产品标准: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提供现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文本复印件。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供有效的企业备案标准文本复印件;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提供企业标准草案文本。8. 9、企业管理制度:提供企业制定的主要管理制度的名称、主要内容等。10、环保证明:提供由企业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环保证明复印件。9. 11、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单一饲料产品的,应当提供申请许可前

38、12个月内由国家或省部级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出具的微生物菌种种属证明,种属证明应当包括菌种鉴定的主要实验原理、方法和结论等信息。企业使用的微生物菌种应当符合饲料原料目录的规定。10. 12、动物源性12、动物源性原料来源证明:生产动物源性单一饲料产品的,提供与原料供应商签订的长期供货协议或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原料来源证明:生产动物源性单一饲料产品的,提供与原料供应商签订的长期供货协议或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11. 14、企业生产许可证: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5、相关证明材料12. 未改变生产场所,厂区,厂区布局,生产线,生产工艺流程承诺书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1)

39、.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2012年11月29日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附件5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一、许可范围(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单一饲料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二)单一饲料是指来源于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饲料产品生产的饲料。单一饲料品种见饲料原料目录。(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L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

40、效期满继续生产;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4.增加产品品种: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一)企业应当按照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

41、、整洁。(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产品标准、环保证明、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受理工作的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业全称。(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三、申报材料内容要求(一)企业承诺书(二)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请书1.封面Ll生产许可证编号: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新设立的企业不填写。1.2企业

42、名称:填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L3联系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姓名。L4联系方式: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的联系人的手机、固定电话(注明区号)、传真等。L5申请事项: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别在选项后面的“口”中打“。1.6申报日期:填写企业报出材料的日期。2.企业基本情况各栏仅填写与申请事项相关的内容。2.1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2.2生产地址:填写企业生产所在地详细地址,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

43、、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路(街)、号。2.3法定代表人、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注册资本:按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填写。2.4固定资产:指厂房、设备和设施等资产总值。2.5所属法人机构信息:如企业为非法人单位,应当填写所属法人机构信息。2.6主要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机构名称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写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人员总数填写与企业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专业技术人员填写企业的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中取得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数量。2

44、.7企业简介包括建立时间或变迁来源、隶属关系、所有权性质、生产产品、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工艺装备、质量管理等内容(1000字以内)。3.产品基本情况3.1产品名称:按照饲料原料目录中的名称填写。3.2生产能力:按照每个产品年生产能力填写并注明单位。4.生产设备明细表4.1企业应当以生产线为单位,填写与生产工艺流程图一致的原料贮存、预处理、生产、计量、包装、除尘等主要生产设备。4.2生产产品:填写本生产线生产的产品。4.3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按照设备说明书或设备铭牌填写。4.4技术性能指标:填写反映生产设备主要特征的技术性能参数。5.检验仪器明细表5.1填写能够满足产品主成分

45、、饲料原料目录中强制性标识要求所列项目和执行标准中出厂检验规定的项目所需的检验仪器。生产动物源性单一饲料和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单一饲料的,还应当填写微生物检验所需的检验仪器。5.2仪器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编号:按照仪器说明书或仪器铭牌填写。5.3技术性能指标:填写检验仪器主要技术性能参数。6.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及特有工种人员登记表填写与企业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销售负责人、采购负责人、检验化验员等,其中检验化验员至少2名。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填写拟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上述人员信息。(三)工商营业执照提供本企业的工商

46、营业执照复印件,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业除外。非法人单位还应当提供所属法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供本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业除外。非法人单位还应当提供所属法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提供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六)企业组织机构图提供包括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的企业组织机构框图。(七)主要机构负责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劳动合同提供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负责人和检验化验员的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业提供劳动合同文本草案。(八)职业资格证书或

47、鉴定合格证明提供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与生产产品相关的省级以上医药、化工、食品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类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已经参加鉴定且成绩合格,但尚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提供省级饲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合格证明复印件。(九)厂区平面布局图按比例绘制厂区平面布局图,并注明生产、检化验、生活、办公等功能区,其中生产区应当标明生产车间、原料库、成品库的基本尺寸。(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按照企业实际生产线数量逐一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相关的规范性要求绘制。生产工艺流程应当符合饲料原料目录产品特征描述中的工艺要

48、求。工艺说明应当反映主要生产步骤、目的、原理、实施方式、实施效果等内容。使用同一套生产设备生产不同产品的,还应当提供防止交叉污染措施;生产动物源性单一饲料产品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设备清洗消毒措施;采用生物发酵生产工艺生产单一饲料产品的,还应当说明采用的微生物菌种的中文学名和拉丁文学名以及主要培养基、包被材料、载体等原材料名称。(十一)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按比例绘制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图中标明天平室、理化分析室或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以及功能室的基本尺寸和检验仪器的位置。动物源性单一饲料和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单一饲料的,还应当标明微生物检验室以及检验室的基本尺寸和检验仪器的位置。(

49、十二)检验仪器购置发票有检验仪器购置发票的提供发票复印件。无法提供购置发票的,提供检验仪器已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证明材料。(十三)产品标准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提供现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文本复印件。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供有效的企业备案标准文本复印件;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提供企业标准草案文本。(十四)企业管理制度提供企业制定的主要管理制度的名称、主要内容等。(1500字以内)(十五)环保证明提供由企业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环保证明复印件。(十六)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单一饲料产品的,应当提供申请许可前12个月内由国家或省部级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出具的微生物菌种种属证明,种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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