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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基本要素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审核。2.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5)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6)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7)关于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排
2、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2)493号)(8)北京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京环发(2023(4号)3.行使层级设定依据。本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和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分级负责。(1)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负责设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审批建设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缓冲区或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详见关于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2)493号。(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设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入河排污口、存在区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3)各区生态
3、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设置审批上述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二、行政许可条件1.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2.入河排污口设置包括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三、申请材料1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2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3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4 .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四、中介服务无。五、审批程序1.申
4、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 .受理:承办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处理决定;3 .审查:承办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4 .决定:作出审批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六、受理和审批时限1.承诺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2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举行听证、专家评审及申请人修改报告等所需时间)。3 .承诺办结时间:20个工作日(不含举行听证、专家评审及申请人修改报告等所需时间)。七、收费否。八、行政许可证件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书。九、行政许可数量限制、年检、年报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无。4 .有无年检要求:无。5 .有无年报要求:无。十、不予受理情形6 .适用范围。
5、(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7 .实施程序。出具加盖生态环境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书面凭证。8 .办理时限。生态环境部门1个工作日内完成。H一、行政许可变更1.适用条件。(1)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依法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变更行政许可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
6、法给予补偿。(2)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9 .变更程序。(1)被许可人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拟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理由、证明材料等,由被许可人签字/盖章、签署日期),并提供拟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原件或者复印件。(2)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同意后,书面通知被许可人。(3)变更情况依法公开。10 办理时限。自被许可人提出变更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十二、行政许可撤回1.适用情形。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
7、共利益的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依法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11 撤回程序。(1)生态环境部门依职权启动撤回程序。(2)生态环境部门向被许可人发送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撤回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被许可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限自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撤回行政许可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还应当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3)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意见作出撤回或者不撤回行政许可的,
8、应当出具加盖生态环境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决定。(4)撤回情况依法公开。12 办理时限。自生态环境部门启动撤回程序之日起90个工作日。十三、行政许可撤销1.适用情形。(1)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撤销。根据上述前两种情形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13 撤销程序。生态环境部门依
9、职权撤销的:(1)有初步证据材料证明符合撤销情形的,生态环境部门启动撤销程序。(2)生态环境部门向被许可人发送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被许可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限自撤回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还应当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3)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听证意见作出撤销或者不撤销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生态环境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决定。(4)撤销情况依法公示。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依职权撤销的:按照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撤
10、销程序办理。依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的:(1)利害关系人应当向生态环境部门或者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撤销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撤销行政许可的证书文号、理由、证明材料等。(2)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材料,有初步证据材料证明符合撤销情形的,按照生态环境部门或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撤销程序办理。对于不符合撤销情形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利害关系人不予撤销。(3)撤销情况依法公开。14 办理时限。自生态环境部门启动撤销程序之日起90个工作日。十四、行政许可注销1.适用情形。(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4)行政许可决
11、定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决定依法被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1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情形。2 .注销程序。(1)注销情形发生,生态环境部门启动注销程序。(2)生态环境部门向被许可人发送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许可人注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被许可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时限自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3)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被许可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作出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生态环境部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决定,并收回原行政许可原件。(4)注销情况依法公开。3
12、 .办理时限。自生态环境部门启动注销程序之日起90个工作日。关于北京市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编制背景2018年,入河排污口设置相关职能划转到生态环境部门。在国家层面制度文件和技术规范体系尚不完备的情况下,本市积极探索实践,2020年11月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通知(京环发(2020)28号,以下简称原通知),明确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申请条件、材料、方式、流程、审批意见等事项。2022年,国家陆续制定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13、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的通知等系列文件,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有关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2023年,为落实国家文件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入河排污口长效监管机制,经市政府同意,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联合印发北京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调整规范了本市入河排污口分级设置审批要求。为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和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的
14、要求,结合本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编制了北京市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关于印发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2)493号)北京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京环发(2023)4号)三、主要内容相较于原通知,征求意见稿就以下方面进行了调整完善:一是细化明确了行政裁量基准。主要明确了本市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程序、办理时限、不予受理情形以及行政许可的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详细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二是调整规范了设置审批要求。根据国家及本市最新文件要求,对本市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要求进行调整规范,明确了需要进行设置审批的排污口类型、申请条件及材料要求、由海河局和本市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分级负责设置审批的入河排污口范围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