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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聊城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办理聊城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案件。二、执法主体执法主体名称:聊城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地址:号联系方式:三、执法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8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9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10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11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12 .山东省港口条例13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14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15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
2、管理规定16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17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18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19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1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2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3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4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5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26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7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8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9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30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31 .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32 .山东省航道管理规定四、办理流程发现违法事实一立案一调查
3、取证一提出行政处罚意见一法制机构审核一集体研究决定一处罚事前告知一作出处罚决定一送达一执行一结案五、办理时限行政处罚符合当场办理的予以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要求,自立案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六、救济渠道(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等。(二)救济途径:1、自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进行陈述申辩;2、依法在六十日内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七、监督和投诉渠道可通过拨打12345、12328或来访等途径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