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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如何保护私有财产?,PART 4,请先看以下两个案例,案例一:英国的一个穷人,有一个四面通风的破屋子,却骄傲地说:“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案例二:德国一位国王要扩大庭园,见一个农民的磨坊碍眼,要把磨坊拆掉。农民告国王侵犯私人财产,结果法院判农民获胜,国王无权拆农民的磨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来,私有财产曾经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事实真的如此吗?,法国,美国,德国,下面以三个国家为例介绍国外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法国,1793年,法国宪法公布时,里面没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文。
2、1958年宪法 第34条规定:“法律均由议会通过”。议会可以通过“有关企业国有化和公有企业的资产转为私人所有”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财产并非“神圣不可侵犯”的。政府可以根据议会通过的法律规定,把某些企业转为国有,也可以把某些公有企业转为私有。,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和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都没有保护私人财产的条文。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关于财产权的规定:任何人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不给予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充作公用。,德国,一、1849年法兰克福宪法草案该宪法第一六四条款定:“所有权不可侵犯,征收惟有因公众福利且依法律,以及给予公平补偿之后,方得为之。”二、19
3、19年魏玛宪法第153条规定为:“所有权受保障。其内容及限度,由法律定之,征收惟有为公共福利且依法律,方得为之,征收必须给予适当的补偿。有关征收之争讼,由普通法院判决之。”三、1949年德国联邦基本法第14条规定:“1,所有权和继承权受保障,其内容和限度由法律定之。2,所有权负有义务,其行使应该有助于公共福利。3征收惟有因公共福利所需方得为之。”,以上三个国家可以看出,国外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并非我们想象中的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财产是社会的创造,从属于社会的需要,财产法已经过分扩张,损害了人类的自然权利,富兰克林,杰斐逊,私有财产的法律保护是需要的,也是应该的。但是,私有财产权也不可以超越人类的自然
4、权利,凌驾于公民权利和社会公益之上。财产的私有权力必须得到必要的限制,必要的时候,出于公益权利的考虑,也可以征收私人财产。,“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如何理解?,王权是公权还是私权?,公权,王室财产就不应该由王室成员私人继承,私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要求,所有的私权都应该是平等的,我国在保护私有财产方面的历史发展,PART 5,三个时期,一,二,三,古代中国,新中国成立后,改革开放后,古代中国,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共同纲领第3条规定,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1954年宪法第7条至第12条分别规定:国家保护合作社的
5、财产;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手工业者和其他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资本家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其它资本所有权;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突出强调了公共财产的重要地位,并力图将私人可拥有的财产范围限制在生活资料的范畴之内。,1975年宪法第8条规定,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不可侵犯。第9条第2款之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1978年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这在实际
6、上意味着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已经不再是完整意义上的财产权了,各种生产资料和债权、知识产权等均被排除在宪法保护之外。,改革开放以来,1982年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宪法保护公民财产的范围扩大到合法财产的所有权。,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法条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宪法确定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是我国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历史性跨越,保护私营经济合法的权利,这其中自然也包括了私人财产权。,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法条规定】
7、: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宪法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法条规定】:在法律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法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次修改还确立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置于同等的保护地位,使得权利的客体具有了更为丰富的内涵。同时,现行宪法对财产的保护,也不再止步于所有权,通过宣布合法的私有财产
8、不受侵犯,实际上实现了以内涵更为丰富的财产权替代所有权,从而使得宪法所保护的财产范围更为广泛:不仅包括物权,也包括债权、继承权、知识产权、股权及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等现代新型权利要素。,2007年,物权法审议通过,明确确定了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的原则,详细地对私有财产权利中人对物的归属和相关权利作出法律规定。至此,我国通过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公司法、证券法等,逐步建立了保护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的私有财产权利保护法律体系。,总结,1954年至1978年,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范围越来越小,属于压缩型修改阶段;,1982年到1999年这一阶段的修宪,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范围和力度不断加强,属于扩展型修改阶段;,2004年的宪法修改,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进入全面性阶段。,2007年物权法颁布,其与我国的社会制度本质一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有利于遏制特权阶层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