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行政许可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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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法,http:/,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二)行政许可的特征,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而进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管理行为;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二、行政许可的立法宗旨和原则,(一)立法宗旨,第一,针对行政许可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行政许可。第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三,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施行政管理。第四,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第一,合法性原

2、则。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中,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第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便民、效率原则。行政许可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四,救济原则第五,信赖保护原则第六,不得转让原则第七,监督原则,(二)立法原则,三、行政许可的设定,(一)行政许可设定的原则和范围,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一)普遍许可:直接涉及国家安

3、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特许许可: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认可许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

4、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四)核准许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日内指派两名以上

5、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五)登记许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二)行政

6、许可设定权及设定形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常委会地方性法规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地方性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设定许可的限制性规定: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

7、性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设定行政许可的特殊形式,1、国务院决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四、行政许可的实

8、施,(一)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1、一般主体: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授权主体:法律、法规直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适用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3、委托主体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机关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行政

9、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二)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1、许可信息公开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与受理申请主体:由公民、法人或者

10、其他组织主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启动行政许可程序。上述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形式: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要求: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向省经贸委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包括委托函、介绍信等。受托人除了代理申请

11、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外,还需要代理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其他事项的,受托人还应提交委托函。委托函应当明确记载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受托人及委托人签章及日期。,受理主体:行政机关决定:(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1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形式要求: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我委行政许可实施及监管程序规定中,对申请材料提出了详细的要求:1、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原则上应当提供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申请人应当在每份复印件上签名并盖章;2、接收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核对原件无误后,加盖核对章并签注核对人姓名;3、一份材料的复印件有2张以上的,核对人员应当在该份复印件的边延加盖核对章;4、相关单位为行政许可申请专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必须为原件。与申请事项无关的材料,不必归档,应当

13、退还申请人。,3、审查与决定,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实质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其他审查方式(听证、招标、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从程序时限中扣除。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20天)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依法颁发

14、许可证照、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特殊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4、期限,(1)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当场做出书面决定。(2)不能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3)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

15、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4)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5)送达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承办处室应当直接向被许可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申请人指定了代理人的,也可以向代理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

16、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5、听证程序,适用事项范围: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机关应相对人申请举行听证的事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程序规则: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时间、地

17、点通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听证应当公开举行;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6、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应当提出申请;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向作出原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7、

18、费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法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五、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的原则,行政许可实行“谁许可准监督”原则。由许可机关承担监督检查的责任。,(二)监

19、督检查的形式,1、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2、对行政许可相对人的监督(1)书面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2)要求被许可人接受询问调查或者提交指定材料;(3)对被许可人的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4)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或年检。,(三)监督检查的规则,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六、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注销,(一)行政许可的撤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

20、职权撤销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第六十九条)(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按上述情形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上述情形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例外规定:依照上述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1、不予撤销。,(二)行政许可的注销,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情形:(第七十条)(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七、案卷归档,地市经贸部门负责初审的行政许可,承办处室应当保留一份完备的行政许可案卷材料材料(包括申请材料及本机关在受理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并建立案卷登记档案,按照机关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归档。案卷登记档案应当包括:归档材料目录,申请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处务会议记录,审查、核查材料,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以及案卷号、承办人、承办时间等。,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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