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01-2014 防洪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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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201-2014防洪标准Standardforfloodcontrol2014-06-23发布2015-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StandardforfloodcontrolGB50201-201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15年5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4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公告现批准防洪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01-2014,自2015

2、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5.0.4、6.1.2、6.2.2、6.3.5、6.5.4、7.2.4、11.3.1、11.3.3、11.8.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94同时废止。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2014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网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3层邮政编码:100038电话:(OlO)63906433(发行部)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三河富华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印刷850mm1168m1/323印张7

3、5千字2015年3月第1版2015年3月第1次印刷统一书号:1580242503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侵权举报电话:(HO)63906404如有印装质量问题,请寄本社出版部调换本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会同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原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94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本标准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认真总结了原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94实施以来的经验,借鉴了其他一些国家的防洪标准,吸纳了国内部分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同时参考了流域防洪规划和区域防洪规划成果,结

4、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通过多次研究、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本标准共分11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防洪保护区、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电力设施、环境保护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水利水电工程。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1.增加了“术语”、“基本规定”、“防洪阿区”和“环境娥设施”四章,将原“城市和“乡村”两章并入“防洪懒呕”一章;2.在交通运输设施”一章中取消了“木材水运工程”一节,在“电力设施”一章中增加了“核电厂”一节,在“水利水电工程”一章中增加了“拦河水闸工程”一节。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水利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11 总则(1)2 术语(2)3基本规定(3)4防洪保护区(5)4.1 一般规定(5)4.2 城市防护区(5)4.3 乡村防护区(6)5工矿企业(7)6交通运输设施(9)1.1 1铁路(9)1.2 公路(10)1.3 航运(11)1.4 民用机场(13)6.5管道工程(13)7电力设施(15)7.1火电厂(15)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6、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1号,邮政编码:10012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标准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梅锦山侯传河李小燕吴海亮张志红李爱玲王勇李维涛洪建王煜王府义李荣容刘娟王国安温善章周健主要审查人:汪洪高安泽朱尔明焦居仁李代春曾肇京富曾慈胡训润陈效国谭培伦丁留谦刘九夫8.3垃圾处理工程(19)9通信设施(21)10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23)17.3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输变电设施(16)8环境保护设施(18)8.1 尾矿库工程(18)8.2 贮灰场工程(18)-210.2旅游设施(23)11水利水电

7、工程(25)H.1水利水电工程等别(25)11.2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级别(28)11.3 水库工程(29)11.4 水电站工程(30)11.5 拦河水闸工程(31)11.6 灌溉与排水工程(32)11.7 供水工程(32)11.8 堤防工程(33)本标准用词说明(34)引用标准名录(35)附:条文说明(37)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Terms(2)3 Basicrequirement(3)4 Floodprotectionareas(5)4.1 Generalrequirement(5)4.2 Urbanfloodprotectionareas(5)4

8、.3 Ruralfloodprotectiareas(6)5 Industrialandminingenteiprises(7)6 Transportinfrastructure(9)6.1 Railways(9)6.2 Highways(10)1.1 3Waterways(11)1.4 Civilairports(13)1.5 Pipelineengineerings(13)7 Powerfacilities(15)7.1 Thermalpowerplants(15)7.2 Nuclearpowerplants(16)7.3 IIighvoltageandSUPerVOItagetransm

9、issionanddistributicnfacilities(16)8 Environmentalprotectionfacilities(18)8.1 Tailingponds(18)8.2 Ashstorageprojects(18)8.3 Wastetreatmentp*ojects(19)9 Communicationfacilities(21)3.o.为适应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的防洪要求和防洪建设需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防洪安全,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防洪保护区、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电力设施、环境保护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水利水电工程等防护对象,防御

10、暴雨洪水、融雪洪水、雨雪混合洪水和海岸、河口地区防御潮水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工作。1.0.3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0Culturalrelicsandhistoricsitesandtourismfacilities(23)IQIQualrcfcsadhicjs(23)10.2Touiismfacilities(23)11Waterresourcesandhydropowerengineerings(25)11.1 Scalesofwaterresourcesandhydropowerengineerings(25)11.2 Grad

11、esofwaterresoesandhychpjwerstructures(28)11.3 Reservoirengineerings(29)11.4 Ifydropowerplantengineerings(30)11.5 Cross-riversluiceengineerings(31)11.6 Inigadonanddrainagegineeris(32)11.7 Watersupplyengineerings(32)11.8 1.eveeengueerings(33)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34)1.istofquotedstandards

12、(35)AdditioniExplanationofprovisions(37)3基本规定2.0.1防护对象floodprotectionobject防洪保护对象的简称,指受到洪(潮)水威胁需要进行防洪保护的对象。2.0.2防洪保护区floodprotectionarea洪(潮)水泛滥可能淹及且需要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区域。2.0.3防护等级gradeoffloodprotection对于同一类型的防护对象,为了便于针对其规模或性质确定相应的防洪标准,从防洪角度根据一些特性指标将其划分的若干等级。2.0.4当量经济规模equivalenteconomicscale防洪保护区人均GDP指数与人口的

13、乘积。2.0.5可能最大洪水probablemaximumflood在河流设计断面以上,水文气象上可能发生的、一定历时的、近似于物理上限的洪水。3.0.1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或潮水的重现期表示:对于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防洪标准可根据不同防护对象的需要,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3.0.2各类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政治、环境等因素对防洪安全的要求,统筹协调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及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关系,通过综合分析论证确定。有条件时,宜进行不同防洪标准所可能减免的洪灾经济损失与所需的防洪费用的对比分析。3.0.3同一防洪保护区受不同河流

14、、湖泊或海洋洪水威胁时,宜根据不同河流、湖泊或海洋洪水灾害的轻重程度分别确定相应的防洪标准。3.0.4防洪保护区内的防护对象,当要求的防洪标准高于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且能进行单独防护时,该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单独确定,并应采取单独的防护措施。3.0.5当防洪保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且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该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防洪保护区和主要防护对象中要求较高者确定。3.0.6对于影响公共防洪安全的防护对象,应按自身和公共防洪安全两者要求的防洪标准中较高者确定。3.0.7防洪工程规划确定的兼有防洪作用的路基、围墙等建筑物、构筑物,其防洪标准应按防洪保护区和该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中

15、较高者确定。3.0.8下列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经论证可.提高或降低:1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的防护对象,4可提高防洪标准;2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和影响均较小、使用期限较短及临时性的防护对象,可降低防洪标准。3.0.9按本标准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防洪建设,经论证确有困难时,可在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分期实施、逐步达到。IV一般204050-204防洪保护区4.1 一般规定注:当量经济规模为城市防护区人均GDP指数与人口的乘积,人均GDP指数为城市防护区人均GDP与同期全国人均GDP的比值。4.2.2位于平原、湖洼地区的城市防护区,当需要防御持续时间较长的江河洪水或湖泊高水位时,其防洪

16、标准可取本标准表4.2.1规定中的较高值。5,4.1.1 在确定防洪标准时,应分析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洪水特征、地形条件,以及河流、堤防、道路或其他地物的分隔作用,可以分为几个部分单独进行防护时,应划分为独立的防洪保护区,各个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应分别确定。4.1.2 划分防洪保护区防护等级的人口、耕地、经济指标的统计范围,应采用相应标准洪水的淹没范围。4.2城市防护区4.2.1 城市防护区应根据政治、经济地位的重要性、常住人口或当量经济规模指标分为四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4.2.1确定。4.21城m防护区的附等a和防洪标准防护等级重要性常住人口(万人)当量经济规模(万人)防洪标准

17、重现期(年)I特别重要215023002200重要150,N50100200100III比较重要50,N20100,240100-504.2.3位于滨海地区的防护等级为HI等及以上的城市防护区,当按本标准表4.2.1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还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4.3乡村防护区4.3.1乡村防护区应根据人口或耕地面积分为四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4.3.1确定。*4.3.1乡村防护区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防护等级人口(万人)耕地面积(万亩)防洪标准重现期(年)I21502300100-50II150,25010050-30III50,N2030

18、30-20IV203020-104.3.2 人口密集、乡镇企业较发达或农作物高产的乡村防护区,其防洪标准可提高。地广人稀或淹没损失较小的乡村防护区,其防洪标准可降低。4.3.3 蓄、滞洪区的分洪运用标准和区内安全设施的建设标准,应根据批准的江河流域防洪规划的要求分析确定。产所需时间较长时,其防洪标准可取本标准表5.0.1规定的上限或提高一个等级;2当工矿企业遭受洪灾后,其损失和影响较小,很快可恢复5工矿企业生产时,其防洪标准可按本标准表501规定的下限确定;3地下采矿业的坑口、井口等重要部位,应按本标准表5.0.1规定的防洪标准提高一个等级进行校核,或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5.0.4当工矿企业遭

19、受洪水淹没后,可能爆炸或导致毒液、毒气、51冶金、煤炭、石油、化工、电子、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医药等工矿企,7.业应根据规模分为四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5.0.1确定。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工矿企业,还应根据行业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经分析论证确定防洪标准。5.0.1工矿企业的防护搴R和防洪标准防护等级工矿企业规模防洪标准重现期(年)I特大型200100Il大型100-50III中型50-20IV小型20-10注:各类工矿企业的规模按国家现行规定划分。5.0.2滨海区中型及以上的工矿企业,当按本标准表5.0.1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还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

20、潮位进行校核。5.0.3工矿企业还应根据遭受洪灾后的损失和影响程度,按下列规定确定防洪标准:1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损失巨大,影响严重,恢复生8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扩散时,其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中、小型工矿企业,应采用本标准表5.0.1中I等的防洪标准;2对于特大、大型工矿企业,除采用本标准表5.0.1中I等的上限防洪标准外,尚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3对于核工业和与核安全有关的厂区、车间及专门设施,应采用高于2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6交通运输设施6.1铁路6.1.1国家标准轨距铁路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应根据铁路在路网中的重要性和预测的近期年客货运量分为两个防护等级,其防护

21、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6.1.1确定。的铁路10IIIII为某一地区或企业服务的铁路10,2550505O100IV为某一地区或企业服务的铁路5注:I近期指交付运营后的第10年:2年客货运量为重车方向的运量,每天一对旅客列车按LOMt年货运量折算。96.1.1国家标准轨臣铁路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防护等级铁路等级铁路在路网中的作用、性质近期年客货运量(Mt)防洪标准重现期(年)设计校核路基涵洞桥梁技术熨杂、修复困难或重要的大桥和特大桥客运专线以客运为主的高速铁路II在铁路网中起骨干作用的铁路22010010010030011在铁路网中起联络、辅助作用240021004002400

22、100III400250注:对于风暴潮影响严重地区的海滨I级火电厂区,防洪标准取200年一遇。7.1.2 工矿企业自备火电厂厂区的防洪标准应与该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相适应。7.1.3 供热型火电厂厂区的防洪标准应与供热对象的防洪标准相适应。7.1.4 火电厂地表水岸边泵房应根据火电厂规模分为两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7.1.4确定。*7.1.4火电厂地泰水岸边泵房的防护物和防洪标准防洪标准重现期(年)III500、33030IV220f23520-107.3.235kV及以上的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变电设施,应根据电压分为三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7.3.2确定。177

23、.2 核电厂7.2.1 核电厂与核安全相关物项的防洪标准应为设计基准洪水,设计基准洪水应根据可能影响厂址安全的各种严重洪水事件及其可能的不利组合,并结合厂址特征综合分析确定。7.2.2 可能影响核电厂厂址安全的严重洪水事件,应包括天文潮高潮位、海平面异常、风暴潮增水、假潮增水、海啸或湖涌增水、径流洪水、溃坝洪水、波浪,以及其他因素引起的洪水等。7.2.3 对于滨海、滨河和河口核电厂,应根据厂址的自然条件,分别确定可能影响厂址安全的严重洪水事件,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组合,应选择最大值作为设计基准洪水位。7.2.4 2.4最终确定的核电厂设计基准洪水位不应低于有水文记录或历史上的最高洪水位。7.3

24、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输变电设施7.3.1 35kV及以上的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架空输电线路基础,应根据电压分为四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7.3.1确定。大跨越架空输电线路的防洪标准可经分析论证提高。*7.a丽防护等级电压(kV)防洪标准重现期(年)1I1000、800100II750、660、50050177.12高压和越K压变电设施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防护等级电压(kV)防洪标准重现期(年)I25002100II500,2220100III0.170,5050200III三0.150,3030100注:当根据最终坝高与总容积确定的等级不同时,以高者为准。当级差大于一个级别时,按

25、高考幽氐一个级别确定。188环境保护设施8.1 尾矿库工程8.1.1 工矿企业尾矿库工程主要建筑物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的有关规定。8.1.2 尾矿库失事将对下游重要的居民区、工矿企业或交通干线造成严重灾害时,经论证其防护等级可提高一等。8.1.3 储存铀矿等有放射性和有害尾矿,失事后可能对环境造成极其严重危害的尾矿库,其防洪标准应予以提高,必要时其后期防洪标准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8.2 贮灰场工程8.2.1 火电厂山谷贮灰场工程,应根据工程规模分为三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8.2.1确定。表a21火r山谷Je灰场工程的m搬和防洪标

26、准防护等级灰场级别工程规模防洪标准重现期(年)总容积(亿m3)最终坝高(m)设计校核I1.0701005008.2.2 当山谷贮灰场下游有重要的居民区、工矿企业或交通干线时经论证其防护等级可提高一等,并应选取相应的防洪标准.8.2.3 火电厂滩涂贮灰场围堤工程,应根据总容积分为两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8.2.3确定。贮灰场围堤为河(海)堤的一部分时,其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堤防工程的标准。表a23火电E滁贮灰场围堤工程的防护挈!痛蟒B防护,.1级灰场级别总容积(万m)堤外防洪标准重现期(年)堤内防洪标准重现期(年)设计校核设计校核1100050100-20050200II二WlO0

27、03010030100注:堤内指贮灰侧。防护等级填埋场建设规模(万mD防洪标准重现期(年)设计校核150050100II200-5002050Ill2001020198.2.4 其他类型贮灰场的防洪标准可结合自身特点,按火电厂贮灰场或尾矿库的规定,经分析论证确定。8.3 垃圾处理工程8.3.1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应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分为三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8.3.1确定,并不得低于当地的防洪标准。*8.3.1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的防护等皴和防洪标准8.3.2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与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厂区应达到1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8.3.3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

28、,厂区应达到1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20级)省会(首府、直辖市)及省会以上城市的电信枢纽楼,重要市内电话局,长途干线郊外站,海缆登陆局100II省会(首府、直辖市)以下城市的电信枢纽楼,一般市内电话局509.0.3公用通信台、站,应根据重要程度和设施内容分为两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9.0.3确定。9通信设施9.0.1公用长途通信线路,应根据重要程度和设施内容分为三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9.0.1确定。*9.0.1公用长途通信线路的防护挈和防洪标准防护等级重要程度和设施内容防洪标准重现期(年)I国际干线,首都至各省会(首府、直辖市)的线路,省会(首府、直辖市)之间

29、的线路100II省会(首府、直辖市)至各地(市、州)的线路,各地(市、州)之间的重要线路50III各地(市、州)之间的一般线路,地(市、州)至各县的线路,各县之间的线路309. 0.2公用通信局、所,应根据重要程度和设施内容分为两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9.0.2确定。表9.Q2公用通信局、所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防护等重要程度和设施内容防洪标准重现期(年10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10.1文物古迹10. 1.1不耐淹的文物古迹,应根据文物保护的级别分为三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10L1确定。表IQlj文枷硒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防护等级文物保护的级别防洪标准重现期(年)1世界

30、级、国家级2100II省(自治区、直辖市)级100-50III市、县级50-20注:世界级文物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文化遗产以及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遗产中的文化遗产部分。11. 1.2对于特别重要的文物古迹,其防洪标准经充分论证和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提高。10.2旅游设施10. 2.1受洪水威胁的旅游设施,应根据景源的级别、旅游价值、知名度和受淹损失程度分为三个防护等级,其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应按表102.1确定。9.0.3公用通信台、站的防护挈R和防洪标准防护等级重要程度和设施内容防洪标准重现期(年)I国际通信短波无线电台,大型和中型卫星通信地球站,1级和2级光缆和微波通信干线链路接力站(包括终端、

31、中继站、郊外站等)100II国内通信短波无线电台、小型卫星通信地球站、光缆和微波中继站509. 0.4交通运输、水利水电工程及电力设施等专用的通信设施,其防洪标准应根据服务对象的要求确定。10.2.1旅游设施的防护等级和防洪标准防护等级景源级别旅游价值、知名度和受淹损失程度防洪标准重现期(年)7i战一级世界或国家保护价值,知名度高,受流后损失巨大100-502224续表10.2.1防护等级景源级别旅游价值、知名度和受淹损失程度防洪标准重现期(年)II二级省级保护价值,知名度较高,受淹后损失较大50-30Ill市县级或一股保护价值,知名度较低,受淹后损失较小30-1010. 2.2供游览的文物古

32、迹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防护等级按本标准表10.1.1和表10.2.1中较高者确定。11 水利水电工程III比较重要100, 23015IN一般30, N515, 23V532供水、灌溉、发电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供水规模、供水对象的重要性、灌溉面积和装机容量,按表11.1.2-2确定。2511.1 水利水电工程等别11.1.1 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工程规模、效益和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按其综合利用任务和功能类别或不同工程类型予以确定。11.1.2 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应按承担的任务和功能类别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防洪、治涝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和受益面积,按表11.1.2

33、-1确定。*11.1.2-1防洪、治涝工程的等则工程等别防洪治涝城镇及工矿企业的重要性保护农田面积(万亩)治涝面积(万亩)I特别重要500220011重要1009010215021200II大型重要ViSORg300III中型比较重要215300,250IV小型一般3.11,NO.35,去0.550,NloV10.30.510注:1跨流域、水系、区域的调水工程纳人供水工程统一确定;2供水工程的引水流量指渠首设计引水流量,年引水量指渠首多年平均年引水量:3灌溉面积指设计灌溉面积。3水库枢纽工程上的通航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航道等级和设计通航船舶吨级,按表11.1.2-3确定。11.1.2-3通航工程的等别工程等别航道等级设计通航船舶吨级指标符合要求。以农业港溉为主的供水工程,应按灌溉面积指标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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