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428-2021 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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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G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1428-2021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Standard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coalchemicalengineering2021-04-09发布2021-10-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StandardforfireprotectiondesignofcoalchemicalengineeringGB51428-202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21年10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中华

2、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5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的公告现批准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1428-2021,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5、4.1.6、4.2.5、5.1.1、6.3.8、7.1.67.2.27.23、7.218、8.0.L8.。6、8.0.7、8.0.8、9.7.110.1.3、10.2.3、10.3.5(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

3、021年4月9日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2008)10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区域规划与总平面布置,建筑防火,装置和系统单元,储运设施,管道布置,消防给水排水、灭火设施和消防站,电气等。本标准正文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负责日常管理,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标准条文

4、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编:300381)o本标准主编单位: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大唐内蒙古多伦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首安工业消防有限公司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赛鼎工程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宋波于杰武杜霞刘激扬胡锐淡永再秘义行倪华张力陈京段中华付连科韩钧张津莅黄叁李忠

5、康志强刘夏明彭晓春赵代胜李冰茹方明马雁朱平董继军韩艳萍陈钢张力克胡建军刘建平汤麟李宝利陈彦菲白晓军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倪照鹏李苏秦王洪金舒歌平丘平黄学群陆峰刘玉身李向东黄晓家丁宏军张兴权张耀泽吴刚石军目次1 总则2 术语3基本规定4区域规划与总平面布置(5)1.1 1区域规划(5)1.2 总平面布置(9)1.3 厂内消防车道(11)5建筑防火(14)1.4 耐火等级、耐火极限(14)1.5 建筑高度、层数和面积(15)1.6 建筑防爆(16)1.7 安全疏散(18)1.8 建筑构造(19)6装置和系统单元(21)6. 1一般规定(21)6.1 装置及设备布置(22)6.2 煤粉制备(23)7储

6、运设施(28)7. 1煤储运(28)7.2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地上储罐(30)8管道布置(35)9消防给水排水、灭火设施和消防站(37)9. 1一般规定(37)9.2 消防设计流量和用水量(37)9.3 消防水源和消防泵(40)9.4 室外冷却、灭火设施(42)9.5 室内冷却、灭火设施(45)9.6 消防站(49)9.7 消防排水(51)10电气(53)10. 1消防电源及配电(53)10.2 电气装置(53)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4)10.4 火灾电话报警系统(56)10.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57)10.6 防雷和防静电(58)附录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场所及火灾探测器

7、选型(59)附录B防火间距起止点(62)本标准用词说明(63)引用标准名录(64)附:条文说明(65)Contents1 Generalprovisions(1)2 Terms(2)3 Basicrequirements(3)4 Regionalplanningandgenerallayout(5)1.1 1Regionalplanning(5)1.2 Generallayout(9)1.3 In-factyroadforfireengineaccess(11)5 Buildingfireprotection(14)5.1 Fireresistanceclassandfireresistanc

8、erating(14)5.2 Heights,stroiesandareasofthebuilding(15)5.3 Explosion-prfofbuildings(16)5.4 Safeevacuation(18)5.5 Buildingconstruction(19)6 Processplantandsystemunits(21)6.1 1Generalrequirements(21)6.2 Arrangementofprocessplantandfacilities(22)6.3 Preparationofpulverizedcoal(23)7 Storageandtransporta

9、tionfacilities(28)7.1 Storageandtransportationofcoal(28)8 Abovegroundtanksforcombustibleliquidsandgas(30)9 1.ayoutofpiping(35)10 Firewatersupply,drainage,firefightingequipmentandfirestation(37)1.1 1Generalrequirements(37)1.2 Designflowrateanddemandforfirewatersupply(37)1.3 Firewaterandfirepump(40)1.

10、4 0utdrcoolingandfirefightingequipment(42)1.5 Indrclingandfirefightingequipment(45)1.6 Firestation(49)1.7 7Firewaterdrainage(51)1.8 Electricsystem(53)10.1 Firepowersupplyanddistribution(53)10.2 Electricdevices(53)10.3 Automaticfirealarmsystem(54)10.4 Telephonefirealarmsystem(56)10.5 Fireemergencylig

11、htingsystem(57)10.6 1.ightningprotectionandanti-staticmeasures(58)AppendixInstallationlocationofautomaticfirealarmsystemandtypeselectionoffiredetectors(59)AppendixBStartingandendingpointsofthefireseparationdistance(62)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63)1.istofquotedstandards(64)Addition:Exp1anati

12、onofprovisions(65).o.为了规范煤化工工程的防火设计,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以煤为原料,经过煤气化或煤直接液化过程制取燃料和化工产品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1.0.3煤化工工程的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煤化工工程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煤化工工厂(COaIchemicalfactory以煤为原料,采用煤气化或煤直接液化技术生产和储运燃料及化工产品的工厂。2.0.2煤储运系统coalstorageandtransp

13、ortationsystem原料煤的储运和处理系统,包括上煤、卸煤、运煤、储存、破碎等设施。2.0.3煤粉制备系统pulverizedcoalpreparationsystem将原料煤加工成煤粉的处理系统,包括给料计量、研磨、干燥、输送、收集、储存等设施。2.0.4防爆墙explosion-proofwall用于抵抗爆炸冲击波的墙体。3.0.1液化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3.0.1的规定。10.1液化统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类别特征甲甲A37.8时蒸气压力20OkPa的烧类液体及其他类似液体甲B甲A类以外,闪点28C的液体乙乙A28C闪点45C的液体乙B45C闪点60C的液体丙

14、丙A60CW闪点W120C的液体丙B闪点12(C的液体注:1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划分为甲睽液体:2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划分为乙A类液体:3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划分为乙a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划分为乙A类液体;4煤直接液化装置中的油煤浆,应划分为甲B类可燃液体。3.0.2气体和固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3.0.3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根据其处理、储存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3.0.4建筑物内一个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较高的物质或设备确定;当较高火

15、灾危险性类别的物质或设备占该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且发生火灾事故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其3中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物质或设备确定。同一座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较高火灾危险性类别的防火分区确定。4区域规划与总平面布置4.1 区域规划4.1.1 煤化工工厂的区域规划应符合当地城乡(镇)总体规划和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并应根据煤化工工厂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交通、水源等条件,合理确定。4.1.2 煤化工工厂应远离城市居住、商业、重要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地区和饮用水源地;其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16、,并宜避开窝风地段。4.1.3 煤化工工厂邻近煤矿矿井时,厂内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宜位于矿井井口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高架火炬与井口的距离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200m,厂内的其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与井口的距离不应小于Ioon1。4.1.4 煤化工工厂应采取防止厂内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废水排出厂外的措施。区域性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当受条件限制确需通过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GB50984的有关规定。4.1.5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其他工厂或设施的架空电力线路、公路、地区输油(输气)管道、其他工厂或设施的输油(输气)管道、运煤栈桥不应穿越厂区。

17、4.1.6 煤化工工厂与相邻居民区、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6的规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高架火炬与相邻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于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不应小于表4.1.6的规定。,5,4.1.6爆化工工厂与相邻居住区、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11O项液化烧罐组液氧(氧气)储罐甲、乙类液体罐组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甲、乙类装置或设施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储煤场区居住区、村镇及公共福利设施300601001201002550相邻工厂图墙或用地红线1205070120507040厂外铁路(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厂外铁路

18、和铁路编组站55354580352535厂外企业铁路专用线50304080302030厂外公路(路边)高速公路、一级公路403040(35)803530其他公路352035(30)6030-20变配电站(困墙)803050120402530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1.5倍杆塔高度且不小于40m1.5倍杆塔高度1.5倍杆塔高度且不小于35m1.5倍杆塔高度且不小于80m15倍杆塔高度且不小于30m一30I、Il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5030408040一30通航江、河、海岸边302530802520续表4.1.6项目r液氧(氧气)储罐甲、乙类液体罐组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乙一娘网类装或全

19、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储煤场区埋地原油及成品油35303560303030液化垃60556080606055地区管道管道输气管道35303560303030(管道中心线)地面原油及成品油40404090404030液化垃908090120909090敷设输气管道40404090404040管道装卸油品码头(码头前沿)706060120606055注:1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爆炸作业场所等对安全有特殊要求时,应按两者的较大值执行;2可燃气体罐组与周边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甲、乙类装置或设施的规定确定;3丙类可燃液体罐组与周边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甲、乙类可燃液

20、体罐组规定的75%:储罐容积大于IoOo的甲g、乙类固定顶耀,容积大于2m5的浮顶、内浮顶或丙A类固定顶罐,与厂外其他公路和通航江河、海岸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4丙类芸置或设施与周边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甲、乙类装置或设施规定的75%;5对于转运站、筛分破碎室卸煤袋置运煤栈桥,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储煤场区规定的50V且不得低于20m;6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工厂丁、戊类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g7煤化工工厂内各类设施与相邻工厂内专供煤化工工厂使用的储煤场的防火间距应按本标准表4.2.5有关储煤场区的规定值增加25虬且不应小于30m;8液氨耀组与周边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相应的甲

21、、乙类液体罐组的规定确定;9储罐容积不大于108舟的甲B、乙类固定顶罐和储罐容积不大于5000献的浮顶、内浮顶丙A类固定顶罐,与厂外公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中括号内数值;10液化烧罐组与330kV1OOOkV架空电力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倍杆塔高度且不应小于100m;11表中“一”表示无规定。4.1.7 煤化工工厂与化工园区公用设施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4.2 总平面布置4.3 .1煤化工工厂应根据自身的生产流程、特点及各组成部分的功能要求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交通等条件,按功能分区进行总平面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可

22、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装置、罐组、装卸区和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位于人员密集场所及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2空分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可燃气体和可燃粉尘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3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站应布置在厂区边缘;4储煤场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且宜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5可燃液体汽车装卸设施应布置在厂区面向厂外公路的一侧,宜设置围墙与其他设施隔开;厂内铁路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6全厂性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布置在厂区边缘;7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8中央控制室应远离装置(区)、储罐(区),且宜设置在生

23、产管理区;9液化烧罐组、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台地上;当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于装置的台地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10 装置外独立设置的控制室、机柜室和外操室所在场地的地坪高度不宜低于甲、乙类生产设备区的地坪高度;11 消防站宜设置在生产管理区,且应远离装置.(区)、储罐(区);消防站至甲、乙、丙类火灾危险场所最远点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且接到火警后消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5min,至丁、戊类火灾危险的局部场所最远点行车路程不宜大于4.Okmo4.2.2

24、输送煤、灰渣的输送机栈桥宜布置在爆炸性环境区域范围外,且不应跨越与其无关的生产单元。当位于爆炸性环境区域范国内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4.2.3 为不同装置、自备热电站(锅炉房)等输入(出)物料的2座及以上的封闭式输送机栈桥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当相邻2座栈桥,其中任一座的相邻侧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的实体墙和乙级防火窗分隔,且相令B2座栈桥外侧沿其长度方向至少一侧设置消防车道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4.2.4 生产区与厂外之间宜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不燃烧实体围墙。4.2.5 2.5煤化工工厂内装置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见书后插

25、页)。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高架火炬与其他建筑、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成设备允许的安全帽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于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4.2.6 液化烧、可燃液体罐车装卸线中心线至厂内铁路卸煤线中心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液化点装卸线,不应小于25m;2对于甲B、乙类液体装卸线,不应小于20m;3对于丙类液体装卸线,不应小于15m。IO4.2.7 在液化烧、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枝台铁路装卸线中心线之间及内燃机车与另一栈台铁路装卸线中心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26、下列规定:1对于甲、乙类液体,两相邻栈台铁路装卸线中心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IOin,内燃机车与另一栈台铁路装卸线中心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甲B、乙类液体采用密闭装卸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25%;2对于丙类液体,两相邻栈台铁路装卸线中心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7%内燃机车与另一栈台铁路装卸线中心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4.2.8 厂内铁路等其他布置和厂区绿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4.3厂内消防车道4.3.1 煤化工工厂通向厂外公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且宜位于不同方位。4.3.2 下列场所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且至少应有2处与

27、其他车道连通:1装置或联合装置;2可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液体储罐区;3总容积不小于120000m3的可燃液体储罐单个罐组或多个罐组;4液化燃储罐组;5危险化学品仓库区;6占地面积大于100OOm2的露天储煤场、筒仓、储煤库;7液化燃、可燃液体铁路装卸区。对于本条第2、5、6、7款的场所,当受地形条件限制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也可设置带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回车场不宜小于20.OmX20.Om(含路面),且第2、5、6款场所的消11防车道应沿其2个长边设置,第7款场所的消防车道应平行铁路装卸线方向单侧设置,消防车道与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大于80m。4.3.3装置内应设置与装置周边环形消防

28、车道相通的中间消防车道,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用消防车道分割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2的设备、建筑物组成的区块;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0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7.0m;2 当装置的设备、建筑物组成的区块占地面积大于IoOOOm2且不超过20000m2时,在该区块四周应形成环形消防车道,区块宽度不应大于120m,且相邻设备、建筑物组成的区块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3 当装置的设备、建筑物组成的区块占地面积大于40000m2时,应用消防车道分割成占地面积不大于4000(2的设备、建筑物组成的消防分区,消防分区四周应形成环形消防车道,且该消防分区

29、与相邻消防分区或区块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4当装置外两侧消防车道间距不大于120m时,装置内可不设中间消防车道。4.3.4 液化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的储罐中心与至少2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任何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最近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4.3.5 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露天煤堆场应设置与周边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消防车道,且道路间距不宜大于150m。4.3.6 液化烽、可燃液体铁路装卸区内,当与铁路线路平行的消防车道间距大于20Om时,应设置与周边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消防车道,若增设的消防车道与铁路

30、平面相交,平交的角度宜为90,确有困难时,平交的角度不应小于45。4.3.7 生产区的消防车道两个路口间的长度大于30Om时,应在12该消防车道的中段设置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20.Om20.Om(含路面)。4.3.8厂内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和转弯半径等应满足下列要求:1占地面积不小于40000m2的装置区、装置或联合装置设备和建筑物组成的区块,大型、中型煤化工工厂的煤气化装置,其周边环形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5m;2大型、中型煤化工工厂的储皤区、单罐容积大于50000m3的可燃液体罐组,其周边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5明3尽

31、头式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4除第1款第3款及本标准第4.3.3条第1款外的消防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5消防车道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0m,道路的纵向坡度不宜大于6%。4.3.9厂内消防车道与储罐组防火堤外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m,与围墙(栏)的距离不应小于L5m。43.10消防车道防护设施的设置及其路面边缘与管架支柱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5建筑防火5.1 耐火等级、耐火极限5.1.1 煤粉制备、煤气化、煤气化工艺水处理、油煤浆制备和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厂房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水煤浆制备

32、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5.1.2 厂房(仓库)柱间支撑的耐火极限应按该厂房(仓库)柱的耐火极限要求确定;次梁和水平支撑的耐火极限可按该厂房(仓库)梁的耐火极限要求降低O.50h确定。不直接承受和传递设备管线的水平荷载与设备荷载等的构件、钢格栅及不作为楼层防火分隔构件的钢楼板,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5.1.3 厂房内可燃介质设备裙座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厂房柱的耐火极限。当厂房的楼层采用钢板进行防火分隔时,该钢板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楼板的耐火极限。5.1.4 储煤库的挡煤墙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且与堆煤接触的部位应采取隔热措施。钢结构储煤库内与煤堆垛边缘水平距离

33、小于或等于3m范围内的钢结构承重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0ho5.1.5 封闭式运煤栈桥、转运站、筛分破碎楼等运煤建筑和运煤输送机通廊的围护结构应采用不燃材料,当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钢结构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5.1.6 除本标准第5.L4条、第5.1.5条规定外,煤储运系统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应按不低于二级的厂房(仓库)确定。5.1.7 液化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球罐从地面到钢结构支腿与球体交叉处以下0.2m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OOh05.1.8 设备构架的钢结构和管廊钢结构的防火保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34、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5.2 建筑高度、层数和面积5.2.1 煤粉制备、水煤浆制备、煤气化、煤气化工艺水处理、油煤浆制备和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的厂房,其层数和高度可按工艺流程及设备布置要求确定。5.2.2 煤粉制备、煤气化、煤气化工艺水处理、油煤浆制备、煤直接液化催化剂制备的高层厂房和粉煤气化单元与煤粉制备单元合建的高层厂房,每层及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50011)2o煤气化水煤浆制备厂房,其煤储斗部分与磨煤机部分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煤储斗部分每层及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m2,磨煤机部分每层及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80OOm2。确需在防火墙上设置

35、观察窗或开设设备孔洞时,应分别采用甲级防火窗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5.2.3 甲、乙类构架除工艺流程及设备布置要求外,其层数不宜超过4层。5.2.4 厂房内按工艺及管道布置需设置钢格栅板的楼面,其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5.2.5 储煤库应采用独立的单层建筑,其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50000112,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2000112,当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2000m2时,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IOm的通道或防火墙分隔。圆形煤库的直径不宜大于120m”卸煤装置地下室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Om2。155.3 建筑防爆5.3.1 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或

36、半敞开形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5.3.2 受条件限制需封闭的液化燃泵、可燃液体泵、可燃气体压缩机等动设备厂房和煤气化的工艺水处理厂房,以及因检修和操作条件限制需局部场所封闭的煤气化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任一层可开窗面积不应小于该层外墙表面积(不含屋顶面积)的8%,且宜均匀布置在不同朝向的外墙上;2甲类厂房泄压比值C不宜小于0.16(in?/nf),乙类厂房泄压比值C不宜小于0.(O?/!?),泄压面积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计算,并宜分层计算:3封闭厂房及场所的通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和

37、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T3004的规定。5.3.3 当中央控制室、区域性控制室、仪表机柜间与有爆炸危险的建筑、设备、储罐等邻近布置时,应根据爆炸风险评估确定是否需要抗爆要求;当需进行抗爆设计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的规定进行设计。5.3.4 装置的控制室、仪表机柜间、变配电室、办公室和分析化验室不得与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装置的控制室与甲、乙A类设备房间外的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装置的控制室、办公室和分析化验室宜布置在装置外。当控制室、仪表机柜间、变配电室、办公室和分析化验室布置在装置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8、:1宜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外,当平面布置位于爆炸性气体环境附加2区时,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不小于0.6m;2办公室和分析化验室面向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侧的外墙,宜16采用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OOh的不燃烧实体墙;当确需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3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分析化验室不应布置在控制室和变配电室的上方。5.3.5 当装置的控制室、仪表机柜间与有爆炸危险的建筑、设备邻近布置时,应根据爆炸风险评估确定抗爆要求。抗爆设计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的规定。装置的变配电室面向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侧的外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O

39、Oh的不燃烧实体墙。装置的控制室或化验室的室内不得设置可燃气体、液化炫和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器。5.3.6 当消防泵房的外墙与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或液化烧管道法兰的水平距离小于15m时,该外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OOh的不燃烧实体墙。5.3.7 消防给水增压泵房宜独立布置。当设置在所服务的煤气化、油煤浆制备等高层厂房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OOh的不燃烧实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5.3.8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房间与经常有人操作的房间之间,应采用防爆墙分隔。封闭厂房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

40、有爆炸危险的房间与相邻房间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OOh的防火隔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门错位布置。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门不宜与其他房间的门正对设置,且不得设置门槛。5.3.9 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疏散门,其开启方向应朝向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一侧,疏散门口的外侧应采用防滑坡道,且不应设置台阶。5.3.10 煤储运系统(栈桥除外)、煤粉制备等易积存煤粉的厂房17或部位,宜采用不易积粉尘的建筑构造做法,其室内墙面、楼地面应采用光滑、易清洗、不积粉尘的饰面材料。5.3.11 甲、乙类建筑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应采取防止粉尘、可燃液体和比空气重的

41、可燃气体积聚在地沟内的措施,并应封闭盖板的缝隙,地沟与相邻建筑连通处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且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被贯穿物的耐火极限。5.4安全疏散5.4.1 建筑物内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每个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o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1建筑面积小于250m2的仪表机柜间;2建筑面积小于1201M的控制室;3长度小于7m的化验室和分析室、变配电室、电缆夹层、电容器室、蓄电池室、发电机室、电气开关室等电气设备房间。5.4.2 高层甲、乙、丙类厂房通往地面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2个,其室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下

42、列规定:1 对于甲类厂房,不应大于25m;2对于乙类厂房,不应大于30m;3对于丙类厂房,不应大于40m。5.4.3 设备构架或检修平台安全疏散通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有关规定。设备构架或检修平台上通往地面的垂直梯可作为第二部疏散梯,但平台上的操作人数不宜超过3人。5.4.4 厂房的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1宜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以外;2建筑高度不大于32m或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不超过10人时,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18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时,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室外楼梯或具有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3厂房内局

43、部高出的设备平台,当操作人数不超过3人时,可设置1部垂直梯作为该平台的疏散梯。5.4.5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宜设置1部消防电梯,符合消防电梯功能要求的载货电梯可兼作消防电梯。当电梯处于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时,应采用防爆电梯,其防爆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当电梯停靠高度大于60In且采用防爆电梯时,防爆电梯的运行时间宜按其最大运行速度lms计算确定,其他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5.4.6 煤储运系统建筑的安全出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的有关规定。5.5建筑构

44、造5.5.1 当厂房内上层与下层为不同的防火分区时,上、下层之间楼板上的开口处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5.5.2 建筑内可能存在可燃液体泄漏和流淌的楼层,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淌的措施,且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o5.5.3 紧邻设备防爆门上方的围护平台不应设置孔洞。煤粉制备系统中有法兰连接且检修频繁的楼层,宜采用无孔洞的楼面。5.5.4 变配电室与除甲、乙类设备房间之外的其他房间合建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的不燃烧实体墙隔开。变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Oh的不燃烧实体墙隔开,隔墙上的门可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O5.5.5 电缆沟进入变配电室、电缆夹层、控制室等的

45、孔洞及电缆贯穿隔墙和楼板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封堵,且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被贯穿物的耐火极限。5.5.6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应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防火墙、楼板或其他防火分隔部位时,应在穿越处加钢套管,并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5.5.7 用作安全疏散的室外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5.5.8 的高度不应小于LIm;2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3休息平台的宽度不应小于L2m;4梯段和平台应采用不燃材料,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LOoh;5通往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室外开启,不应正对楼梯段;门的设置不应减少楼梯的有效宽度;6除疏散门外,室外楼梯周围2.Om范围内应设置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实体墙。558甲、乙类建筑物的门、窗应采用金属型材门、窗。6装置和系统单元6.1 一般规定6.1.1 工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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