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部门向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出告诫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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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监管部门向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出告诫书一、应当严格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配合政府做好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工作。二、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三、应自觉维护良好的价格秩序,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四、应严格遵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

2、或者其他经营者与之进行交易。五、对不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各相关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各相关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台风过境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及时受理社会举报投诉,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经营者将进行严肃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拒不改正、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将进行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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