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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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全区生育保险政策,更好维护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广西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

2、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第四条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不单列,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统筹层次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一致,条件成熟时实行自治区级统筹。第二章基金征缴管理第六条生育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第七条生育保险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由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0.4%执行,

3、其他用人单位按0.5%执行。自治区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各统筹地区可设置2年过渡期,逐步调整至全区统一的缴费比例。第八条职工在广西区内跨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职工出具参保凭证。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第九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中支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待遇支出中应当设置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第十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一)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条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条件原则上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参保职工在

4、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进行门诊产前检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二)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条件。参保女职工在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怀孕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规定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支付。分娩或流产前补缴欠费的,补缴后正常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止时间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第十一条生育医疗费用包含下列费用:(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保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发生的符

5、合规定的门诊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诊治妊娠、分娩等产科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保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药物流产、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皮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项目费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第十二条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6、:(一)超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四)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五)新生儿的医疗费用;(六)非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确需急诊、抢救的除外);(七)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八)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第十三条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一)参保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保障。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生育或

7、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的50%由生育保险支付。实际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低于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单位:元项目内容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女职工无工作单位的男职工配偶男职工顺产45002250难产55002750多胞胎顺产50002500多胞胎难产60003000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000500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20001000放置宫内节育器200100取出宫内节育器200100输卵管结扎手术1000500输卵管结扎复通手术20001000输精管结扎手术1000输

8、精管结扎复通手术1500(二)参保女职工在孕产期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支付,列入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三)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实行限额结算,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的完整医疗过程为一个周期,周期内统筹基金按70%比例报销,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不列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第十四条生育津贴是参保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统一按照职工所在用人

9、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职工分娩前所在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第十五条参保女职工在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参保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生育津贴;难产或施行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二)在第一款的基础上,生育一孩、二孩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延长30天;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再延长30天。(三)参保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

10、;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第十六条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发放,其中,对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等用人单位,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生育津贴,参保女职工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补贴等,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第十七条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的,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第十八条参保职工在广西区内跨统筹地区就业且未中断缴费的,由新参保地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九

11、条参保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发生生育医疗费用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二十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布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清偿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其参保女职工,在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布撤销、解散或破产之日前己怀孕的,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二十一条参保女职工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生育且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第二十二条符合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第二十三条参保职工在广西区外生育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结算范围和标准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四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

12、定点协议管理制度。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生育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按照服务协议进行监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服务协议,及时为参保职工提供医疗服务。第二十五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或者生育津贴待遇所需提供的材料,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范的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制度执行。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生育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财政、卫生健康、审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基金收支、服务管理等情

13、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按程序依法依规作出处理。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生育保险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对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生育保险待遇损失赔偿争议的,可按照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或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

14、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广西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调整完善由自治区医保局联合相关部门统一制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具体规定由各统筹地区结合实际制定。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医保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原生育保险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我区生育保险制度自1996年建立,此后不断完善,有效地保障了职工生育待遇权益,均衡了用人单位的负担,促进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在促进计划生育和优生优

15、育以及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但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2021年国家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的战略调整,调研发现我区生育保险制度在运行中暴露出来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也日益突出,主要体现在全区政策尚未统一、不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为此我区亟需通过调整生育保险政策的方式来补齐制度短板,更好推动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二、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内容分为总则、基金征缴管理、生育保险待遇、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三十二条。从参保范围

16、、基金征缴、生育保险待遇等方面进行了政策的统一和规范。在总则部分明确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主体,用人单位同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统筹层次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在基金征缴管理方面,规定全区统一缴费比例,为确保政策的有序衔接,明确各统筹区可设置2年过渡期,自治区按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可以适时调整缴费比例。在生育保险待遇方面,结合现行政策,明确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生育津贴支付政策等。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对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分别设置待遇享受条件。并提高了生育医疗费用标准,延长了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三、广西壮

17、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提高了哪些待遇标准?答:生育医疗费用实施分类保障,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保障,实际发生费用低于限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此次政策统一,一是提高了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其中单胎顺产和难产在原北部湾标准上从3000元和4000元分别提高了1500元,达到了4500元和5500元;对多胞胎顺产和难产的,分别提高了1000元,达到5000元和6000元;怀孕未满4月流产的从原800元提高至1000元,满4月流产的从原1500元提高至2000元。输卵管

18、复通术从1500元提高至2000元。二是新增了门诊产前检查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调整增加了职工门诊产检待遇,即女职工怀孕后在门诊产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年度内实行限额支付,报销限额每人1500元。在提高原限额支付标准的同时,新增门诊产检的费用保障,进一步降低生育成本。三是延长了津贴支付期限。各地在全面落实国家法定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待遇基础上,生育一孩、二孩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延长30天,达到128天,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再延长30天,达到158天。四.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对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答: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统一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

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原则上由参保单位向医保经办部门申领,经办部门按该单位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基数支付。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用人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原标准发放。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群团机关等用人单位不支付生育津贴。关于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规定上,通知明确参保女职工在享受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在此基础上生育一孩、二孩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延长30天,达到128天;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再延长30天达到158天。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

20、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相关规定,国家法定的98天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2022年3月24日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明确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60天,二孩增加产假70天,三孩增加产假80天,新增的假期是根据地方立法给予女职工的奖励性生育假,并非国家法定意义的产假,非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法定覆盖范围。目前,国家层面正在研究制定生育津贴发放天数的指导意见,下一步,将根据国家层面统一要求执行。五、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对法律责任方面提出了哪些具体规定?答: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等单位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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