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街乡人民政府工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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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街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工作手册(2021年3月编印)第一部分行政执法依据马街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主体信息2马街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3第二部分工作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8马街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14马街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17马街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22马街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27马街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30马街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31马街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制度36马街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38马街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42马街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47马街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53马街乡重大行政

2、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61第三部分事项清单马街乡人民政府权责清单(详见附件)马街乡人民政府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70马街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75马街乡行政执法人员名单78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79第四部分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许可流程图81行政处罚流程图82行政检查流程图8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85第五部分法律文书样本麻栗坡县马街乡行政处罚案件卷宗88麻栗坡县马街乡行政处罚案件卷宗目录90麻栗坡县马街乡行政处罚案件举报(投诉)登记表92麻栗坡县马街乡行政处罚案件受理登记表93麻栗坡县马街乡行政处罚案件受理材料清单95麻栗坡县马街乡不予调查处理决定书97麻栗坡县马街

3、乡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99麻栗坡县马街乡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IOl麻栗坡县马街乡简易程序处罚笔录103麻栗坡县马街乡现场检查笔录105麻栗坡县马街乡现场勘验笔录107麻栗坡县马街乡现场勘验图109麻栗坡县马街乡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Ill麻栗坡县马街乡调查(询问)笔录113麻栗坡县马街乡证人证言笔录119麻栗坡县马街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121麻栗坡县马街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23麻栗坡县马街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25麻栗坡县马街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审批表.127麻栗坡县马街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29麻栗坡县马街乡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清单131

4、麻栗坡县马街乡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审批表133麻栗坡县马街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35麻栗坡县马街乡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137麻栗坡县马街乡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139麻栗坡县马街乡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141麻栗坡县马街乡行政处罚决定书144麻栗坡县马街乡送达回证146麻栗坡县马街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147麻栗坡县马街乡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149麻栗坡县马街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151麻栗坡县马街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153麻栗坡县马街乡回避决定书154麻栗坡县马街乡协助查询函156麻栗坡县马街乡案件移送函158麻栗坡县马街乡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160麻栗坡县马街乡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162麻栗坡

5、县马街乡行政处罚案件卷内备考表164麻栗坡县马街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审单165麻栗坡县马街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167第一部分行政执法依据马街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主体信息行政执法主体名称:马街乡人民政府机构性质: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张奇执法区域:马街乡单位地址:麻栗坡县马街乡马街村委会老街村小组电话号码:0876-6564023监督电话:08766564148执法权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监察、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执法行为。马街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村庄和集乡规划建设

6、管理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财政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云南省征兵工作条例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

7、终止妊娠的规定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兵役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

8、办法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云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民间纠纷处理办法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物业管理条例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村务公开条例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第二部分工作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全面贯彻实施,健全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范政府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

9、定适用于马街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本乡行政区域内有执法职能的双管单位参照执行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乡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工作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本乡行政区域内负有执法职能的双管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把行政执法职责具体落实到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明确其执法权限和责任,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制度。第五条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主要领导负责制与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

10、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乡政府为各工作部门提供保障行政执法的必要条件。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七条成立乡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乡政府全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乡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乡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全面责任;副乡长负责分管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分管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主管责任,并对乡长负责;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并对主管的副乡长负责。第八条乡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行政执法程序第九条各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均以马街乡人民政府的名

11、义进行。第十条各工作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和期限行使行政执法权。第十一条各作部门应当将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交乡长办公会议或分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前款所称重大行政执法事项,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事项:(一)对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或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二)跨乡区地界、土地纠纷的调解意见。(三)三十人以上或五万元以上劳资纠纷的处理。(四)需经国家立项或审批的各项行政审查、审批事项。(五)重大应诉、赔偿案件的处理。(六)其他需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第十二条各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实行时限制度,行政审查、审批、许可等

12、行政管理工作,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当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因情况复杂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经主管领导同意并通过当事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第十三条各工作部门以乡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乡政府的管辖范围。(二)属乡政府的职权范围。(三)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证明Q(四)符合行政执法程序。(五)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有效。(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第十四条各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者移

13、送有关部门办理。第十五条各工作部门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第四章实施要求第十六条乡政府应当将负责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落实到各工作部门,并与各工作部门签定行政执法责任书。各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及其制定的具体业务措施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第十七条各工作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明确本部门具体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新颁布的应由乡政府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将其分解到各工作部门,并及时补充到行政执法责任书中。第十九条各工作部门应当实行行政执法公开,严格按照已建立的政务公开制度执行Q涉及行政审批、登记、许可等事项的,应当公布办理的具体

14、条件、程序、期限。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标准和依据。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表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出示执行公务的专用证件。第二十条各工作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使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努力提高自身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工作能力和水平。乡政府和各工作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考核。第二十二条各工作部门应当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上报乡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本乡行政区域内各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本村经

15、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有关制度上报乡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三条以乡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上报县政府法制部门(县司法局行政法规股)备案,各工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立卷,及时送到政府办公室归档。各工作部门的其他文书由本部门自行立卷归档。第二十四条各工作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中立案、调查、处理等有关材料立卷,案卷分正、副两卷,正卷送至政府办公室归档,副卷由本部门自行归档保管。案卷立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减少案卷材料。第二十五条各工作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及文书立卷、归档和统计工作。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乡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

16、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修改和补充。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马街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全乡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全乡行政执法水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评议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州、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执法机构、各行政执法职能部门站所和法律、法规授权有执法权的直属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的活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其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并制定评议考核方案及评分标准。第三条

17、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县人民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确定的依法行政重点工作目标为内容,按照评议考核标准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一)行政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二)行政执法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范围;(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完整;(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七)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八)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九)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十)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制定和报备

18、;(十一)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履行法定职责、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十二)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第五条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日常考核、定期检查、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对综合执法机构、有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及直属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评议考核,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二)检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执法案卷;(三)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四)检查行政执法行为被投诉的情况;(五)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六)组织执法专案调查;(七)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八)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九)聘

19、请社会监督评议员进行评议;(十)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第六条评议考核原则上采取百分制形式,考核结果根据分值分为N90分优秀、90分280分良好、80分N60分合格、60分不合格四个档次。对评定为优秀的行政执法机构和做出显著成绩的行政执法人员将进行表彰;对考评不合格的行政执法机构和个人,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取消评比先进、评优的资格;对违法执法造成重大损失及社会影响的机构和相关个人,按照相关制度予以追究责任。第七条参与评议考核工作的人员,在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行政违纪的,按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条本制度自行

20、文之日起执行。马街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为了规范全乡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乡所有行政执法人员。第二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故意从严、过失从宽、过错责任自负、惩处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全乡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有违法或者不当的过错,应当予以追究。行政执法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违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当是指自由裁量权使用不

21、当、执法程序不当、手续不完善、不规范等。第四条过错责任应当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行为人的职责和客观态度以及过错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确定。第五条过错责任的承担(一)执法人员独立作出的行政行为,由该执法人员承担。(二)作出的行政行为经过集体研究的,由导致错误决定的主要负责人员负主要责任,其他相关人员负次要责任。(三)作出的行政行为经过审批的,由作出错误决定的人员负主要责任,各环节的审核、审批人员负次要责任。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或相关人员不承担责任:(一)因对法律、法规、规章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行政行为错误的。(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三)因出现新的证

22、据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四)因国家法律、法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原行政行为的。(五)经过集体研究的行政行为,在研究中提出正确意见而未被采纳的。(六)经过审批的行政行为,由于直接承办人员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而导致作出错误审核、审批的。(七)经过审批的行政行为,非最终批准的人员在审核中提出不同意见的。(八)其他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一)行政执法事项未依照规定进行公示的。(二)作出不利于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未依照规定告知权利的。(三)未在规定承办时限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四)发放许可证掌握前置审批条件不适当,核准事项失实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擅自向

23、他人提供审批档案资料的。(五)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定性不准确或者显失公正的。(六)对经举报或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未能及时查处,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不规范、不按法定程序或工作不细导致执法出错,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行政告诫(一)行政执法工作受到国家各级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二)伪造证据、执法记录,致使执法结果发生严重偏差,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利用职务便利,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四)通过检查、举报、监察等途径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但未能及时查处造成不良后果的。(五)非法实施证据保全和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滥用自由裁量权

24、,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轻微后果的。(六)执法人员泄漏执法信息而使执法工作受阻或者导致执法人员受到打击报复,造成较轻后果的。(七)执法人员由于个人恩怨、偏见等因素,避实就虚、拖延不报或者伪造证据,导致执法工作发生严重偏差,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造成较轻后果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一)故意造成行政执法行为错误的Q(二)出自打击报复心理,故意造成行政执法结果错误的。(三)行政执法行为造成相对人人身财产损害损失的。(四)行政执法行为导致本系统受到上级或各级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行政相对人(企业)财物,在具体行政行为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作为或

25、乱作为导致行政行为严重失误,显失公正的。第十条过错构成以下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二)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机密,情节严重的。(三)徇私舞弊,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未移交,情节严重的。(四)滥用职权,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滥发许可证,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行政相对人(企业)财物,在核发许可证、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查处案件等具体行政行为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作为或乱作为导致行政行为严重失误,显失公正情节严重的。(六)在案件查处

26、过程中,向被查处对象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七)法律规定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第十一条1年内因执法过错累计受到3次批评教育,或者因同一执法过错累计受到2次批评教育的,应当予以行政告诫。第十二条1年内累计受到3次行政告诫,或者因同一执法过错累计受到2次行政告诫的,应当给与行政处分。第十三条过错造成行政赔偿的,除按本制度追究过错责任外,依照有关行政赔偿的规定赔偿。第十四条过错责任的追究工作由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和机关党委负责。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机构提出书面申诉。马街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制度根据行政处罚案件评查

27、标准、云南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基本要求。案卷评查人员应当遵守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依据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进行评查,并符合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等规定及要求;案卷评查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和保密原则。二、基本原则。坚持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相结合原则、实体审查与程序审查并重原则、实质要件审查与形式审查要件兼顾原则。三、规范审查。检查卷内文书制作和装订是否符合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要求,对案件所记载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进行检查和确认。四、评查计分。

28、案卷评查采用百分制计算,减去所扣分值即为得分,不设负分Q同一执法机构推荐参加评查2个以上案卷的,以平均分计为该执法机构评查得分。凡存在本制度所列举的任何一项合法性问题,扣除该案卷全部分数,即该案卷得分为零。五、评查通报。案卷评查结束后,由乡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作出综合评价,对本年度案卷评查情况在全乡进行通报。六、合法性问题。是指行政处罚在主体资格、证据、适用法律和履行程序等方面存在的下列问题:(一)主假格。1 .实施主体无法定主体资格的;2 .实施主体超越法定权限的;3 .被处罚对象错误的。(二)证影湎1 .主要证据不足的;2 .采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或其他不合法证据的。(三)适脏

29、聚1 .行政处罚决定中没有引用法律依据或者引用错误的;2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出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的;3 .仅以规范性文件作为认定违法事实或者处罚依据的。(四)履行附。1 .作出行政处罚超过追诉时效的;2 .没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记载的;3 .依法应当告知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卷中无记载的;4 .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的;5 .依法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未履行送达程序的;6 .其他严重违反程序法定原则的情形。七、案卷评查标准。执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八、禁止事项。(一)按照法定主体分类要求,执法文书应当经执法机构负责人(责任人)、法制机构和法定主体机关负责

30、人(主管领导、分管领导)签名而未签名的;(二)应当经处罚机关集体会议讨论决定(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而未经单位集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按规定完成审批程序的;(四)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未按马街乡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行为报告备案制度规定报告备案的;(五)案由表述不规范、案件性质不准确的;(六)相关调查材料未按规定使用A4纸托底粘贴或者对折的;(七)执法文书中使用禁止性歧义文字、符号,行政执法机关署名处印章未“骑年盖月”的;(八)未按规范要求制作执法文书和装订的;(九)在执法文书上随意想象性签批意见、以“红头文件”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行政处罚程序规范的。九、

31、工作规定。(一)评查人员应认真对照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逐项核对复查Q涉及扣分的项目,在对应栏目中作出扣分;(二)评查人员应对所负责评查案卷(单卷)作出书面评查意见,交案卷评查组织人员;(三)除指定人员可以对会场进行拍摄外,参加案卷评查人员不得拍摄案卷材料,不得擅自修改案卷材料内容,不得泄露扩散案卷材料信息;(四)案卷评查结束,参加评查人员集中汇审,评查小组填写马街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综合情况登记表,主持人宣布本次案卷评查情况,并推荐参加全州、全县案卷评查的案卷。十、复议机关决定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以及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的案件,此类行政处罚案卷应当先行

32、判定为不合格案卷,不得推荐参加案卷评查。十一、在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行政处罚错误或者存在其他执法过错的,由案卷评查小组提出初步意见,经州级农业农村部门集体会议或案件审查委员会会议讨论作出处理决定,依照省、州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十二、同一单位的案卷,经评查发现连续两年存在相同行政执法问题的,由乡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发出行政执法督查意见书,对被评查单位存在的行政执法问题给予限期整改。被评查单位逾期仍未整改的,由乡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提请乡主要领导作出督查决定。十三、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列入全乡政执法检查和年度考核内容。十四、行政许可案卷、行政复议案卷、其他类执法案卷评查,参照本制度进行。十五

33、、本制度经修改后自行文之日起执行。马街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全乡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全乡法治建设与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乡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马街乡行政执法人员。第三条全乡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定授权,按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办理案件,不得违法执法。第四条全乡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期间应当持有效执法证件上岗,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擅离职守。执行公务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不得一人单独执法。执法时应当先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执法事项Q第五条全乡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六条禁令”规定,做到文明执法,使用规范的执法用语,不得语言粗俗,野蛮执法。

34、第六条全乡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遵守队容风纪。配备着装的应当遵守着装规定,做到衣装整齐、举止大方、仪表端正、言行得体、文明礼貌。不得穿着执法服装在公共场所饮酒、参加婚丧嫁娶及进出娱乐场所,不得将执法服装租、借给非执法人员,非工作时间宜着便装。第七条执行现场查封扣押时,应当场制作相应文书,告知当事人,做好登记,妥善保管,对查封扣押财物不得擅自处置、截留、私分。第八条全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收缴罚没款时,应当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罚没票据,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者打白条收缴罚没款。第九条全乡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不得假公济私,向当事人泄露案情,开脱说情,索退财物或打击报复。不得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宴请、馈赠,不得“

35、吃、拿、卡、要”。不得参与当事人邀请的其他有影响公正执法的活动。第十条全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亲友和家属子女经商提供便利,不得为管理相对人充当“保护伞”。第十一条必须坚持说明理由和告知制度,履行法定程序。任何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简化办案程序和审批手续。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咨询应当组织进行陈述和申辩,予以解释和答复,并做好详细记录。第十三条对于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应当立案调查。对于适用当场处罚涉及自由裁量的案件,执行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四条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由乡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再经行政主管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县政府和上

36、一级主管行政执法机关备案,任何执法人员无权擅自决定或处理。第十五条执法办案程序,严格执行马街乡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作法律文书,执行马街乡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十六条对配备行政执法车辆的管理,执法车辆应当标识清晰,保持车容整洁、牌照齐全、遵法行驶。不得酒后驾车,严禁在非执行公务时将车辆停靠于娱乐场所和其他无关场所。第十七条配备行政执法的摄影器材、电脑等办案工具,应当规范使用,不得借予非执法人员使用,不得利用明传通信工具谈论和发送涉密事项。第十八条全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公正执法,不得妨碍当事人正常合法的经营活动,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和侵犯其个人隐私。第十九条其他方面的行为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37、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制度经修改后自行文之日起执行。马街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罚缴分离制度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罚缴分离制度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执法人员不得擅自收缴罚款,执法机关不得违法收缴罚款。第二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告知被处罚当事人代收银行缴纳罚没款的地址、户名和帐号。第三条被处罚当事人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第四条当事人缴纳罚款后,需向指定的代收银行索要符合规定的统一票据,严禁使用其他票据收缴罚款。第五条被处罚当事人应当将缴纳的罚款收据复印件送行政处罚机关,归入案件卷宗材料。第六条如特殊情况被处罚当事

38、人向代收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要求现场缴纳的,执法人员收缴现金后应按规定及时缴入指定帐户。第七条拍卖违法物品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不得留存。第八条本制度从行文之日起执行。马街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为规范全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全乡管理效率,促进全乡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保障全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意见,结合全乡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一、马街乡行政执法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以下称乡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

39、政处罚,应当遵守本制度。二、本制度所称自由裁量权,是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依据,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罚责相当的原则制定的分级处罚档次。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指马街乡的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具体包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以及行使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其他自由裁量权。四、本制度仅作为马街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把握的执行基准,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引用,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五、马街乡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

40、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等情况,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对应等级处罚。六、马街乡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实施,遵循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加重处罚等法治规则。七、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未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没有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依法从轻

41、或减轻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六)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七)主动投案向行政机关如实交代违法行为的;(八)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给予减轻处罚的,依法在法定行政处罚的最低限度以下作出。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三)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

42、行为的;(四)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六)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七)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十、根据全乡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各部门站所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将法律法规设定由马街乡乡人民政府实施的有关执法事项进行归并,由乡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以马街乡乡人民政府名义统一行使,乡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乡人民政府负责。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按照综合执法改革后明确的执法职责办理。十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进行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前,应当按照马街乡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十二、对当事人作出从轻

43、、减轻或免予处罚的,应当经乡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报乡长批准。十三、对当事人作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吊销许可证照、没收较大数额财物或者确定较大数额罚款的,经合法性审查程序后,按照马街乡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规定,提交乡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决定。十四、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十五、全乡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现与办理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乡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申请要求回避。十六、严禁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开展执法活动而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44、织违法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十七、乡人民政府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对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负责。对违法和不当行使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行为,由乡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首先实施法制监督,行政违法责任由乡纪检监察组织或其他有权机关负责依法追究。十八、按照“立、改、废”规定,有新的立法、修订、调整或者废止时,乡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新的行政立法、修订、调整或者废止情况,适时对自由裁量标准进行评估、修改、调整和完善,并向乡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执法机关报告评估情况。十九、本制度未列之规定事项,按照上级有关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规定执行。二十、本制度经修改后行文之日起执行。马街乡人民政府行政

45、处罚备案监督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和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以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上述金额的事项;(二)行政执法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达10人以上的事项;(三)行政执法存在法律适用疑难、情节复杂或者定性争议较大的事项;(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的其他

46、重大行政处罚事项。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10日内应当报本级行政主管机关法制机构审查备案0第四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时,报送机构应当一并提交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处罚依据、案情报告等材料各一份。第五条行政主管机关法制机构对实施处罚的主体、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执法程序、裁量标准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审核。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30日内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备案。第七条对于备案审核中发现案件资料不全的,责令报送备案机构限期进行整改。第八条本制度自行文之日起施行。马街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执法机构应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加大组织、协调和保障力度,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关制度的落实。第三条行政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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