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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检验主讲:刘华顺,海南海事局海口航标处,船舶检验,第一章 概述 一、船舶检验及证书 二、国内船舶法定检验的法律依据 三、船舶检验的制度和技术依据第二章 国内船舶法定检验证书 一、法定检验证书簿 二、内河及海上船舶的各类单一证书第三章 船舶检验总则第四章 检验与发证第五章 船舶证书及资料管理,船舶检验,1.1 船舶检验船舶检验是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及其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检验、审核、测试和鉴定的总称。1.2 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是证明船舶技术状况的文件。船舶只有通过相应的检验,才能取得必要的技术证书或保持技术证书继续有效。,1.3 船舶检验的目的,船舶检验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船舶及其设备的检验促
2、使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保持船舶的良好技术状况,以保证船舶的航行及作业安全,防止污染、损害海洋和水域环境;保证船旗国和港口国政府对船舶实施有效的管理和控制;同时也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提高船舶在航运市场的竞争力,降低保险费率,以及为公证、索赔、海事处理等提供必要的技术依据。另增二项:1 证明船舶具备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对船员工作条件和环境的要求;2 证明船舶具备一定的能效要求。,1.4 船舶检验的基本类型,1.5 几个有关组织,中国船级社(CCS)是中国政府指定的唯一从事中国籍船舶入级检验业务的专业机构,是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11家正式会员之一,总部设在北京。,1.5 几个有关组织,国际船级社协会(I
3、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lassification Societies,IACS)IACS是在1968年奥斯陆举行的主要船级社讨论会上正式成立的。它是为加强各船级社的联系,统一解释国际公约,协调各国船级社规范,由主要海运国家的船级社参加的国际性联合组织。目前,IACS共有美国船舶检验局(ABS),法国船级社(BV),挪威船级社(DNV),韩国船级社(KR),英国劳氏船级社(LR),德国劳氏船级社(GL),日本海事协会(NK),波兰船舶登记局(PRS),意大利船级社(RINA)等11个正式成员和准会员。IACS成立的目标是促进海上安全标准的提高,与国际海事组织(
4、IMO)和其他有关的国际组织进行合作,与世界海运业保持紧密合作。IACS在发展船舶技术规则方面起着重要作用。IACS的成员通过它们设在全球的检验机构网点,对航运界的情况了如指掌。他们了解到船东抱怨在不同的港口船舶的检验标准不同,为此,IACS制定了一个最低船舶检验标准,让其成员服从这一标准。,1.5 几个有关组织,国际海事组织(IMO)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是联合国负责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海事组织更是一个促进各国政府和各国航运业界在改进海上安全,防止海洋污染与及海事技术合作的国际组织。总部设在伦敦。该组织
5、最早成立于年月日,原名“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年月改为现名,现有167个正式成员。国际海事组织设有大会和理事会,以及海上安全、法律、海上环境保护、技术合作、便利运输等5个委员会和一个秘书处。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每两年召开一次。大会休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目前理事国为40个,分三类:10个在提供国际航运服务方面具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国家(希腊、意大利、日本、挪威、巴拿马、韩国、俄罗斯、美国和英国);10个在国际海上贸易方面具有最大利害关系的国家;20个地区代表的国家。,二、国内船舶法定检验的法律依据,2.1 与船舶检验有关的各方检验主体:检验机构及其验船师。检验客体:依照规定需要进行检验的各
6、类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船用产品等。相 关 方:主管机关、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设计方、建造方、改建方及修理方、监理、船长和船员、乘客和工作人员、港口码头及相关服务方。,二、国内船舶法定检验的法律依据,2.2 各相关法律、条例和规章制度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关于船舶水污染防治的规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5.08.06)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2009.
7、09.16)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2005.08.0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08.12.30 修改)规章:交通部、及其它相关部委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2008年修订),二、国内船舶法定检验的法律依据,2.3 船舶检验的其他相关规定主要为:海事局及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颁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3.1 技术规则,由主管机关制定、发布。参见:现行出版规范和法规名称,3.2 规范,由各船级社制定、发布。参见:现行出版规范和法规名称(CCS),其中最主要的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包括以下各部分:,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沿海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8、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起重设备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3.3 技术标准各类船舶设计、建造、试验验收、技术文件、船用产品等有关的技术标准3.4 合同类文件设计建造任务书 招投标资料等。,第二章 国内船舶法定检验证书,一、法定检验证书簿 1.1 证书簿实样1.2 证书簿种类(视船长定)对海船,其船长系指:沿夏季载重水线由首柱前缘量至舵柱后缘的长度;对无舵柱的船舶,由首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对河船:其船长系指:沿满载水线自首柱前缘量至舵柱后缘的长度;无首柱船舶的船长应自船体中纵剖面前缘与满载水线的交点量起;无舵柱船舶量至舵杆中
9、心线;但均应不大于满载水线长度亦不小于满载水线长度的96%。无舵船舶的船长取满载水线长度,海 船,内河船,游 艇,游艇适航证书,二、内河及海上船舶的各类单一证书,2.1 海上船舶各类单一证书 各单一证书仅对海上航行大船有效,包括:,(1)海上货船适航证书;(2)海上客船适航证书;(3)海上船舶吨位证书;(4)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5)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6)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7)海上船舶乘客定额证书;(8)海上船舶免除证书;(9)海上船舶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10)海上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11)海上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12)海上船舶危
10、险货物适装证书;(13)海上高速船安全证书;(14)海上船舶浮船坞安全证书;(15)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16)海上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17)海上特种用途船安全证书;(18)海上船舶防污底系统证书。,2.2 内河船舶各类单一证书 各单一证书仅对内河航行大船有效,包括:,(1)内河船舶适航证书;(2)内河船舶吨位证书;(3)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4)内河船舶防止油污染证书;(5)内河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6)内河船舶防止垃圾污染证书;(7)内河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8)内河船舶乘客定额证书;(9)内河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适用时);,(10)内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适装/推或拖证书
11、;(11)内河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12)内河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13)内河高速船安全证书;(14)内河浮船坞安全证书;(15)京杭运河型船舶航行证书;(16)川江及三峡库区船舶航行证书;(17)内河船舶免除证书;(18)临时证书(适用于附加检验需要发证时)。,2.3 检验报告和检验记录,每次检验活动结束后验船师都要出具检验报告和检验记录(小船除外)。检验报告和检验记录上必须有验船师的签字。,第三章 船舶检验总则,以下的总则为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之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新版本初稿的总则部分内容,仅作为示例。,总 则,1 法令2 宗旨3 适用范围4 申请与费用
12、5 免除6 等效7 解释,8 生效与适用9 责任10 申诉11 确保船舶航行安全的一般措施12 定义13 航区划分与营运限制,航区划分与营运限制,航区划分为以下4 类:(1)远海航区:系指国内航行超出近海航区的海域。(2)近海航区:系指中国渤海、黄海及东海距岸不超过200n mile 的海域;台湾海峡;南海距岸不超过120n mile(台湾岛东海岸、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50n mile)的海域。(3)沿海航区:系指台湾岛东海岸、台湾海峡东西海岸、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10nmile 的海域和除上述海域外距岸不超过20n mile 的海域;距有避风条件且有施救能力的沿海岛屿不超
13、过20n mile 的海域。但对距海岸超过20n mile 的上述岛屿,本局将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该岛屿周围海域的距岸范围。(4)遮蔽航区:系指在沿海航区内,由海岸与岛屿、岛屿与岛屿围成的遮蔽条件较好、波浪较小的海域。在该海域内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的横跨距离应不超过10n mile。,对高速船,营运限制,(1)近海航区营运限制(简称近海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本法规总则所规定的近海航区,且船舶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至避难地航程,对客船不超过4h,对货船不超过8h;(2)沿海航区营运限制(简称沿海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本法规总则所规定的沿海航区,且船舶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至避难地航程,对客船不
14、超过4h,对货船不超过8h;(3)遮蔽航区营运限制(简称遮蔽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本法规总则所规定的遮蔽航区;或距岸不超过10n mile(台湾海峡及类似水域不超过5n mile)的水域,船舶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航程不超过2h,并限制在风级不超过6 级(蒲氏风级)且目测波高不超过2.0m 的海况下航行;(4)平静水域营运限制(简称平水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除台湾海峡及类似水域外距岸不超过5n mile 的水域,船舶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航程不超过2h,并限制在风级不超过6 级(蒲氏风级)且目测波高不超过1.0m 的海况下航行;,第四章 检验与发证,以下的内容为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之国内
15、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新版本初稿的“检验与发证”部分内容,其中的各章顺序作了调整,仅作为示例。,检验与发证,1 通 则 2 检 验 3 签发海上高速船安全证书的检验 4 船底外部检查 5 签发海上货船适航证书的检验 6 签发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的检验,7 签发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的检验 8 签发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检验 9 海上船舶吨位证书的签发 10 签发海上特种用途船安全证书的检验 11 签发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的检验 12 签发海上船舶防污底系统证书的检验,保持证书有效性的条件,1 船舶已按本法规规定进行检验和证书签署,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适合预定用途。2 船舶按证书限定的
16、航区和条件进行营运作业。,申请,1 从事国内海上航行的中国籍船舶的船东或经营人,必须按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1)初次检验;(2)营运中检验。2 从事国内海上航行的中国籍船舶的船东或经营人,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按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临时检验):(1)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时;(2)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客船等级或航区时;(3)法定证书失效时;(4)船东或经营人变更及船名或船籍港变更时;(5)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改装(包括重大改装)。,检验种类,1.1 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以及第一次对船舶颁发证书之前,对与某一特定证书有关的所有项目进行一次完整的检查,以保证这
17、些项目符合有关要求,并且能满足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1.2 年度检验:对与特定证书有关项目进行总的检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符合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的要求。1.3 中间检验: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指定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符合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1.4 换证检验(定期检验):在船舶证书到期之前,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并颁发新证书。,检验种类,1.5 船底外部检查(坞内检验):对船舶水下部分和有关项目进行检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举例)1.6 附加检验(临时检验):在因调查而进行的修复之后或进行任
18、何重要的修理或更新时,或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全面的或局部的检验。1.7 特别定期检验:达到或即将到达规定属于老龄船舶【按交通运输部现行有效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检验,即每年进行年度检验时应增加特别的检验项目,对其相应证书有关换证检验要求的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适合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完成特别定期检验后,颁发新证书。,2 船底外部检查,船底外部检查按第2 章的有关规定一般应在坞内进行,但如符合规定的,也可用水下检验来代替坞内检验(高速船除外)。当用水下检验代替坞内检验时,应符合经本局认可的中国船级社相应规范的规定。,船底外部检查,船底外部检查应包括:(1)船壳板,包括船底板、平板
19、龙骨、舷侧外板、舭龙骨、首柱、尾柱和尾框架;(2)螺旋桨和舵;(3)舵轴承间隙的测量;(4)螺旋桨轴承间隙的测量及检查轴封装置;(5)海底阀箱、海底阀、舷侧排出阀及船壳上的连接件,以及海水进口处的格栅。(6)锚和锚链应全部拉出检查,必要时进行链径测量;(7)船体防腐和油漆。,3 检验间隔期,3.1 年度检验应在证书的每周年日前、后各3 个月内进行。3.2 中间检验应在相应证书的第二个周年日前、后各三个月内或第三个周年日前、后三个月内进行,该中间检验应替代一次年度检验。3.3 换证检验应在证书到期前3 个月内进行。,3 检验间隔期,3.4 船底外部检查:(1)货船的船底外部检查,在任何5 年内应
20、至少进行2 次,且任何2 次之间的间隔应不超过3 年,其中1 次应在换证检验时进行。客船的船底外部检查应每2 年进行1 次;(2)高速船的船底外部检查一般应每年进行1 次;3.5 初次特别定期检验应在属于老龄船舶时的年度检验到期日前后三个月内完成,随后的特别定期检验在证书的到期日前后三个月内完成。,4 证 书,4.2 证书的有效期()海上高速船安全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 年;()海上货船适航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 年;()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 年;()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 年;()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 年;()海上船舶
21、吨位证书、海上船舶乘客定额证书、海上船舶防污底系统证书在正常情况下为长期有效;,4 证 书,4.2 证书的有效期(7)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之日前3 个月内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原证书到期之日算起,客船不超过2 年,货船不超过5 年;(8)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日后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原证书到期之日算起,客船不超过2 年,货船不超过5 年;(9)如换证检验是在证书到期日前3 个月之前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检验完成日期起生效,其有效期从换证检验完成日期算起,客船不超过2 年,货船不超过5 年;,证书的有效期,(0)如换证检验到期时船舶不在预
22、定进行检验的港口,经船舶检验机构认为正当和合理时,可将证书给予不超过3 个月的展期。经展期的船舶在抵达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后必须进行换证检验。证书从检验完成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展期前证书到期之日算起,客船不超过2 年,货船不超过5 年;(11)符合特别定期检验要求的船舶,新证书有效期不超过1 年。(12)海上船舶免除证书的有效期限不应长于其有关证书的有效期限。,签发海上高速船安全证书的检验,1.1 签发海上高速船安全证书应进行下列检验:(1)初次检验;(2)定期检验;(3)换证检验。,2海上高速船初次检验,2.1 初次检验应包括:(1)图纸的审查;(2)在建造期间和安装之后的检验应包括下列项目
23、,并应符合审查批准的图纸要求:2.2 初次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海上高速船安全证书。,3 海上高速船定期检验、换证检验,定期检验应于证书的每周年日前后3 个月内进行。定期检验应包括:(1)对船体结构、安全设备、无线电设备和其他设备作全面检查,以保证其符合本法规的要求,并确认其处于满意的状态和适合于该船预定的服务;(2)检查项目可参照第8 章3.1 的规定及本章1.3 的规定;(3)船底外部检查(按第2 章3.4 的规定);(4)检查有关证书的有效性,核查已备有所需的各种文件。换证检验的要求与定期检验的要求相同。,签发海上货船适航证书的检验,签发海上货船适航证书应进行下列检验:(1)初次检验;(2)
24、年度检验;(3)中间检验;(4)换证检验。,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检验,海上船舶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应进行下列检验:(1)初次检验;(2)换证检验。,海上船舶吨位证书,海船应按规定丈量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1)自本法规生效之日起新建的船舶;(2)自本法规生效之日起经改建或改装,影响到吨位变更的船舶;(3)船东要求按本法规第2 篇规定进行吨位丈量的现有船舶。海船持有的海上船舶吨位证书有下述情况时即告失效:当船舶的布置、结构、容积、处所的用途、乘客总数、勘划的载重线或准许的吃水等方面发生变动,致使总吨位或净吨位必须变化时。,第五章 船舶证书及资料管理,检验证书簿检验报告和检验记录图纸技术资料、船上留存,谢谢!,2011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