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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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概述(重点章),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一)知识产权的称谓1、知识产权概念的产生。知识产权是一个外来词汇,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关于它的产生,一说最早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在其17世纪50年代的著作中述及,后来由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继承和发展。另说它最早产生于18世纪的德国。,2、无形产权的概念。最早源于罗马,但罗马法条文中对此并无规定。但公元二世纪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所著的盖尤斯法学原理中明确使用了无形财产的概念。该著作第一次把民法分为人法、财产法、和债法三个部门。在财产法中又明确把财产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类,并举

2、例说明,前者包括实在物如房屋家具等,后者包括抽象物,如通行权等。3、智力成果权 我国在民法通则颁布前,法学界常用智力成果权来代替知识产权的称谓。,(二)知识产权概念的定义列举式或实质列举式 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所获得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广义的知识产权 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部分。狭义知识产权又分为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抽象概括式比如知识产权,就是基于知识或者智慧而产生的权利。或者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

3、所应享有的合法权利。还可以表述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在智力创造活动中,智力劳动者和智力成果所有者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教材第3页定义,概括加列举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等。这一定义方式使用了概括加列举式,避免了概括式定义的弊端,从知识产权的范围出发对其下定义,是一种比较稳妥的方法。我们同意这种方式,并认为应将知识产权抽象定义为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二、知识产权的范围首先是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

4、简称巴黎公约。此公约后来经过多次修订)的规定,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主要是:(1)发明专利;(2)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在有的国家被称为“小发明”);(3)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4)商标;(5)服务标记;(6)厂商名称;(7)货源标记(产地标记和原产地名称);(8)制止不正当竞争。从该公约的名称可以看出,巴黎公约所关注的主要是工业产权的保护,其次是1967年7月14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有关的产权:(1)文学、艺术和科学著作或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唱片或录音片和广播;(3)人类经过努力在各个领域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

5、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志和商号名称及标识;以及所有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中的智能活动产生的产权。建立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所划定的知识产权范围全面、精确,但也留下了让人们去讨论和争议的空间,比如,它将“科学发现”确定为知识产权的一个类别,世界各国的专家学者对此看法不一。,再其次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首都马拉喀什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范围的规定如下:(1)版权与有关权(2)商标(3)地理标志(4)工业品外观设计(5)专利(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朴图)(7)未披露过的信息的保护 Trips协议中提到的“未披露过的信息”实际上指的就是

6、我们经常说的“商业秘密”,在巴黎公约的修订文本中也涉及到了商业秘密的保护。,三、为什么保护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知识产权)字面含义,是对知识的财产权。1、什么是知识 知识是指人们在认识和改造主客观世界的实践中所获得的经验和理论的总和。经验是知识的初级形态,系统的科学理论是知识的高级形态。知识包括自然科学知识、社会科学知识、思维科学知识和哲学科学知识。知识是“形式的”、“结构的”、“符号的”,属于非物质的范畴,它需借助于一定的“形式”或称“物质”来表现,否则无法进行交流和传承,更不可能成为人类的财富。刘春田:知识的本质就是“形式”,创造是“设计形式”的活动;知识作为

7、形式,没有实体性,但它必须依赖一定的载体为其存在条件。,2、法律上的财产(应具备三个条件):其一因稀缺而具有使用价值;其二能够归属于特定主体,并可以排除他人共享和干涉;其三可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他人。3、法律创设了“知识”财产“知识”虽有价值,但自由传播和扩散的本性,使之缺乏“可控制性”。只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才使“知识”具有“排他”和“可转让”的财产属性。,4、保护“知识”财产基于公共政策 为了推动科技和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和保护某些特定利益的公共政策需要,通过法律的规定,使某些特定的“知识”成为法律上的财产。,四、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一)知识产权的性质知识产权就其本质而言是属于民事权利的

8、范畴 首先知识产权的产生行使和保护,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离开民事权利体系,它将无法存在 其次各个国家不管知识产权法采取何种立法体例但均承认知识产权是私权,(二)客体的非物质性(无形性)-本质特征、有无形体不同。尽管它可以借助一定的载体表现其存在,但其本身无形;而有形物则可感触。、被占有的方式不同。人们对其占有表现为观念上的占有;对有体物则表现为对客观实在的占有。、被利用的方式不同。知识产品可同时被无数主体同时以不同的方式利用;但形物有则只能同时被有限的主体利用。,、知识产品不会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知识产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常常与其利用率成正比,有体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则与其利用率成反比。、

9、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上的处分和有形交付的法律上的处分,(三)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1)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表现为独占、垄断和排他性。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其知识财产享有独占、垄断和排他的权利,这种专有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没有法律的规定或者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否则即构成侵权。这一点和所有权相同。但与物权专有性相比,仍有如下区别:,首先,专有性来源不同。物权源于“物的自然属性”;知识产权源于“法律规定”其次,侵权的表现形式和对权利的保护方法不同。对物权的侵犯,通常表现为盗窃、抢夺等各种形式的“侵占”;而侵犯知识产权,一般表现为擅自实施受专有权控制的行为

10、。物权可以通过“占有”的方式进行“自力”保护;知识产权只能依靠法律进行“公力”保护。其三,专有性受限制的程度不同。作为私权,物权和知识产权均受一定程度的限制,但知识产权因公共政策的原因,受到更多的限制。,(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表现为“唯一性”即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同一项财产不能有两个相互独立的权利人存在,即“一物不能有二主”。例如,在一国的范围内(或者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只能有一个专利权人。就相同的商标,在同类商品上只能存在一个商标权(或者称为商标专用权)。,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由法定性决定的)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11、,是指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不是无限的,其效力在地域上受到限制,具有严格的领土性特征。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根据一国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受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因地域不同而不同;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相互独立,彼此无涉。,、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它在时间方面受到的限制。即知识产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受法律保护,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则该项权利就不复存在,相关的智力成果(知识产品)就演变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人人可以无偿使用。,、知识产权的法定性 知识产权的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中经过法律确认的权利。表现为:权利的客体法定;

12、权利的内容法定;很多权利的取得条件和程序法定;权利保护期限法定。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权,但是,并不是说一切智力成果都受法律的保护。在人类创造的智力成果中,只有那些经国家法律直接确认并予以保护的智力成果,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地位,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知识产权法就是调整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因取得、使用、转让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确认、利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一整套法律制度,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方面,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许多共识。,知识产权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知识产权法指的是调整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在我国,狭义的知识产权法包括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中的有关条款、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有关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法律法规。广义的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知识产权法的地位 知识产权法的地位,是指它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关于知识产权法的地位问题,曾经众说纷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现有法学著作或者高校法学专业的教材中,大家可以看到知识产权法被分割或者争夺的情形。,知识产权法知名学者吴汉东刘春田李明德、李顺德郑胜利、张平孔祥俊、罗东川、尹新天、董葆华王迁、王莲峰陶鑫良张玉敏 冯晓青 张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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