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商标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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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蒲黄酒”案,原告:国营如皋酒厂(以下简称如皋酒厂)被告:如皋市白蒲镇巨龙黄酒厂(以下简称巨龙酒厂)审理机构: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白蒲黄酒案,案情介绍,结构图,诉讼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焦点问题,相关法条,判决结果,1.地名商标如何的注册?2.什么是商标弱保护性?3.地名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案情介绍,原告如皋酒厂地处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早年公私合营时成立,成立时不生产黄酒。20世纪60年代初,如皋酒厂接管如皋白蒲油米厂(地处如皋白蒲镇、当时生产黄酒)成为其黄酒加工场。1981年10月如皋酒厂申请注册了水明楼文字加图形商标,核准使用于黄酒等商品上。如皋酒厂生产的水

2、明楼牌白蒲黄酒被国家轻工业部评为轻工业部优质产品、1995年4月荣获95国际食品及加工技术博览会金奖,以后还获得多项国家级、省级大奖。1995年3月,为理顺产权关系,如皋酒厂出资并利用原黄酒加工场成立了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营如皋白蒲黄酒厂(以下简称白蒲酒厂)。1997年,如皋酒厂又申请注册了白蒲外加菱形方框的组合商标,用于酒精饮料产品的商标。同年,原告如皋酒厂与白蒲酒厂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白蒲酒厂使用该厂注册的水明楼及白蒲两商标。白蒲酒厂将白蒲商标用于坛装黄酒,将水明楼商标主要用于软包装黄酒,并在黄酒软包装袋的中间标有醒目的、字体大小相同的白蒲黄酒四个大字。被告如皋市白蒲镇巨龙黄酒厂(以

3、下简称巨龙酒厂)成立于2000年9月,经营范围为黄酒酿造,2001年5月开始生产软包装黄酒,使用未经注册的驰龙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软包装袋的中间同样标有醒目的、字体大小相同的白蒲正宗黄酒六个字。该产品于2001年7月被江苏省南通技术监督局评为南通市质量信得过产品。,原告如皋酒厂,被告巨龙酒厂,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地名商标的合法注册:我国2001年12月1日施行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而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地名则不在禁

4、止之列,所以,现实生活中的地名商标还为数不少。本案中,原告通过合法手续申请注册白蒲文字加菱形外框组合商标,并经国家商标局的登记核准;另外,如皋市白蒲镇仅属乡镇级行政区划,故白蒲商标不违反我国现行的商标法。因此,原告如皋酒厂依法享有白蒲注册商标专用权,任何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不得使用白蒲商标。,(二)什么是商标弱保护性?地名本身属于公共领域的词汇,具有公有性的特点,使用地名作为商标,仅能描述商品或服务的产地或出处,消费者往往只能将该商标标示的商品服务与特定的产地联系在一起,而不能进一步区别商品的来源,因此,此类商标的显著性较弱。商标显著性的强弱直接影响商标的受保护范围的大小,地名商标的弱显著性也导

5、致了地名商标的弱保护性,相对比臆造的词汇,如海信、海尔,消费者非常容易的从商标本身就能区分商品来源,识别性非常强,商标也能够获得强有力的全面保护;而使用地名商标,商标中的地名应属于当地社会公众拥有的一种公共资源,除少数经长期使用已经具备强显著性的除外,大部分地名商标消费者在混淆判断上容易产生疑问,难以获得强有力的保护。而且对地名商标的弱保护也有利于保护同一产地的其他商家及衡平公众利益,如果赋予地名商标和其他商标一样的保护,同一地区的厂家不能标识产品来源,显然有悖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所以本案中的地名不能做为普通商标给以相同的保护.,(二),(三)地名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所谓商标的显著性,是指构成

6、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从总体上具有明显的特色,能与他人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区别开来,在市场交易中足以使一般人据以辨别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即商标具有独特性和可识别性。一般而言,商标被注册即推定该商标具有显著性,但商标权人在注册商标时应当意识到其所选择的注册标志,无论文字、图形、数字、颜色、三维标志或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应具有显著性的特点。相反,由于地名属公共领域的词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法律对此类商标的保护有别于其它商标,法律保护性相对较弱。商标权人选择行政区划名称注册为商标时,应预见法律对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不应当有过高的期望值,即不能绝对排斥他人对该地名的合理使用。白蒲系地名,具有公

7、用性特点,没有识别商品的显著性,原告的白蒲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虽被核准注册,但原告不能阻止他人对白蒲这一地名的正当使用。被告巨龙酒厂亦未在其生产的同类商品黄酒上使用或近似使用该商标,而仅在生产的黄酒软包装标有白蒲字样。虽然与原告注册的白蒲商标的文字相同,但被告实际地处如皋市白蒲镇,有权标明其产品的地理来源;同时,被告也未将白蒲二字特定化,消费者不会因此而与原告的产品及其白蒲 注册商标发生混淆。,相关法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下列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的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一)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者地址;(二)善意地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征或者属性,尤其是说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法院判决被告巨龙酒厂在其生产的黄酒软包装上使用白蒲二字不构成对原告如皋酒厂的商标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如皋酒厂的诉讼请求。,武兆虎 葛辰,找资料,李鹏 杨琼,李夕照,李伟波,案例分析,PPT制作,讲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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