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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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目 录,审查程序审查程序中发出的通知书原始申请文本(权利要求书)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答复与修改的原则修改的法律依据争辩与修改的实质内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意见陈述书(正文)微波炉技术方案组合分析技术方案组合(权利要求包含174种组合)本答复的核心,审查程序,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前的初步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前的初步审查发明专利申请公告前实质审查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复审请求的前置审查复审请求的合议审查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审查程序中发出的通知书,补正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视为撤回通知书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视为未提交相关文件通知书视为未保藏通知书视为未要求不丧失新

2、颖性宽限通知书驳回决定通知书授权公告和办理授权登记手续通知书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权利通知书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原始申请文本权利要求书1、一种微波炉(10),包括安置待加热的食物(17)的炉膛(14),一个耦合到一根旋转天线(32)上的微波发生器(28),该旋转天线与炉膛的一壁(14a)相邻,用于将微波发生器(28)所产生的微波能量辐射到炉膛(14)中,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炉膛壁(14a)带有一个凹面反射器(22),该反射器位于所述旋转天线(32)之后,以便向待加热的食物(17)直射微波能量。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波炉,旋转天线(32)和反射器(22)被一个能透过微波的隔油物(46)与炉膛(

3、14)隔开。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微波炉,旋转天线(32)被支撑在反射器(22)所带的一个绝缘衬套(36)中。4、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的任何一项所述的微波炉,旋转天线由一股气流所旋动,该气流是直接导向旋转天线(32)的。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微波炉,旋转天线(32)装有涡轮叶片(33)。6、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何一项所述的微波炉,微波发生器(28)通过波导管(26)耦合到旋转天线(32)。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微波炉,旋转天线(32)通过经由反射器(22)延伸到波导管(26)中的一个耦合传感器(34)耦合到波导管(26)。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微波炉,耦合传感器(34)也构成旋转

4、天线(32)在绝缘衬套(36)中的一根旋转轴。9、根据权利要求1至8中任何一项所述的微波炉,旋转天线(32)具有定向特征,并且产生平面微波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模拟)本审查意见通知书是以申请人 年 月 日提供的申请文本的权利要求书作出的。经审查,审查意见如下:1.本通知书引用以下对比文献:(1)对比文献;(2)对比文献。这两篇对比文献均是本发明专利申请之前公开的。2.文献公开了(所用的标示号是对比文献所用的标示号)一个微波炉(10),该微波炉包括用于安放待加热食物的一个炉膛(12),以及耦合到一根旋转天线(30)的一个微波发生器(40),旋转天线(30)紧邻炉膛(12)的一壁(底壁1

5、2b),用于将微波发生器所产生的微波能量辐射到炉膛中。此外,如对比文献所示,上述侧(底)壁装有一个凹面反射器(反射凹槽20),该反射器放在旋转天线(30)的后面,向待加热的食物直射微波能量。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关于对比文献而言不具备新颖性,因此,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不能被允许。3、权利要求2限定部分记载的特征也在对比文献中被公开(见图2、3,特别是天线30,反射槽20和平板23)。文献也公开了一个绝缘衬套,如权利要求3所述(见图3垫圈36),该绝缘衬套安装在反射槽(20)中。如上所述,权利要求2和3的主题与对比文献相比也不具有新颖性,因此,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6、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和3也不能被允许。,4、就权利要求4的主题而言,值得注意的是,对比文献公开了采用直接导向天线的气流来驱动旋转天线的概念(见对比文献最后一段)。对于本领城的技术人员来说,很容易想到在对比文献中所公开的炉子中采用这一概念,以便避免对比文献的电机(45)的损耗。对比文献中也强调指出了这一点,即天线还可以“由任何适当的装置”来驱动(见对比文献倒数第二段)。对比文献也公开了权利要求5限定部分记载的特征(见最后一段)。因此,权利要求4和5的主题不具备创造性,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和5也不能被允许。5、权利要求6至8的主题也被对比文献所公开(特别参见波导管4

7、1,耦合感应器43也构成天线30和垫圈36的旋转轴)。当权利要求6至8单独从属于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权利要求时,权利要求6至8不具备新颖性,在其他情况下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或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至8不能被允许。6、最后,如权利要求9所述采用定向天线产生平面微波场,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公知的一种常规设计,因为对比文献就提出了在微波炉中采用这样一种天线(见对比文献全文,特别是第一段)。因此,权利要求9的主题不具备创造性,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9不能被允许。7、如果您认为发明专利申请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主题,请您对该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

8、复,并提交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相应的说明书。,答复与修改的原则,正确理解发明与对比文件所涉及的技术内容争辩与修改相结合正确引用相关法律条款、言而有据条理清晰、措辞严谨、文笔简练以第三人身份角度撰写,修改的法律依据,法33条、审查指南2-130页第4行2-138页第5行主动修改的时机(细则51条1款)按审查意见通知书修改(细则51条3款)修改的例外(审查指南2-128),争辩与修改的实质内容,反射器旋转天线波导管的构成,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1、一种微波炉,该微波炉包括一个安置待加热食物的炉膛和一个耦合到旋转天线上的微波发生器,旋转天线与炉膛一壁相邻,用于将微波发生器所产生的微波能量辐射到炉膛中,旋

9、转天线之后配置有凹面反射器,其特征在于反射器的构形能使反射器所反射的微波能量集中到炉膛中心的特定区域,使微波能量直接辐射到待加热的食物上。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波炉,反射器具有截头圆锥体形状。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微波炉,圆锥体倾倾部分的倾角取值范围为25度至40度。4、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微波炉,旋转天线和反射器被一个能透过微波的隔油物与炉膛隔开。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微波炉,旋转天线具有定向特征,并产生平面微波场。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微波炉,旋转天线具有定向特征,并产生平面微波场。7、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微波炉,旋转天线通过经由反射器延伸到波导管中的耦合传感器耦合到

10、波导管。8、根据权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微波炉,旋转天线通过经由反射器延伸到波导管中的耦合传感器耦合到波导管。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微波炉,耦合传感器构成旋转天线在反射器绝缘衬套中的一根旋转轴,该绝缘衬套支撑旋转天线。10、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微波炉,耦合传感器构成旋转天线在反射器绝缘衬套中的一根旋转轴,该绝缘衬套支撑旋转天线。,11、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微波炉,旋转天线装有涡轮叶片。12、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微波炉,旋转天线由直接导向涡轮叶片的气流驱动旋转。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微波炉,该微波炉配置有一个提供驱动旋转天线旋转、冷却炉子发热部件和排出烹调蒸汽用气流的鼓风机。14

11、、根据权利要求1或5或6或9或10或12或13所述的微波炉,旋转天线是通过波导管与微波发生器耦合的。1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微波炉,旋转天线是通过波导管与微波发生器耦合的。16、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微波炉,旋转天线是通过波导管与微波发生器耦合的。17、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微波炉,旋转天线是通过波导管与微波发生器耦合的。18、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微波炉,旋转天线是通过波导管与微波发生器耦合的。19、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微波炉,所述波导管的纵截面呈渐缩形。20、根据权利要求15、16、17、18所述的微波炉,所述波导管的纵截面呈渐缩形。21、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微波炉,所述波导管是与炉膛壁

12、和反射器组合成一体,由二块金属薄板制成。22、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微波炉,所述波导管是与炉膛壁和反射器组合成一体,由二块金属薄板制成。,意见陈述书(正文)审查员:申请人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涉及的相关问题作如下陈述并与审查员商榷:1、申请人同意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献为本发明专利申请最相关的已有技术,承认该对比文献也公开了一个凹面反射器(凹槽20)。但必须注意的是:该反射器(凹槽20)与本发明专利申请的反射器(22)其构形是完全不同的,两者的功能也是截然相反的。2、根据审查意见,申请人依法提交了修改的申请文本一式两份(附 录 十),以替换原申请文本。修改的权利要求1体现的技术方案与三篇对比文献

13、(包括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献)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已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条件。在这里特别应注意的是:申请人以原申请文本记载的技术内容为依据,在修改的权利要求1中指出了本发明专利申请的“反射器(22)的构形能使反射器所反射的微波能量集中到炉膛中心的特定区域,使微波能量直接辐射到待加热的食物上”;以对比文献划界使之修改的权利要求1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更为贴切;在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补入对对比文献的客观评述,从而提出了本发明专利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这样的修改望得到审查员的依法认可(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2-128页第四段)。3、经修改

14、的权利要求1限定的本发明与对比文献相比,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陈述如下:对比文献所提供的反射器或凹槽(20)是要保证“微波场达到整个炉膛”,并且该微波场是一个“广泛分布的旋转”场。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需要在凹槽中产生多次反射以取得散射效果。换句话说,就是要尽量避免微波仅仅被凹槽反射一次并且集中在炉膛的一个单一区域。,下面举例表示使微波进入凹槽(20)的一条典型路径。,因此,可以说,对比文献所面临的问题是本发明所要寻求解决的问题,即减少微波被待加热的食品吸收之前所必须经过的反射次数,其原因是每产生一次反射都会导致能量损耗。虽然本发明考虑了在炉膛壁上反射所产生的损耗,采用了产生平面微波场的旋转天线

15、,事实上,无论是炉膛壁上还是在凹槽壁上产生多次反射,它们所产生的效果没有什么区别,都是引起能量损耗。与对比文献完全相反,本发明主要是在于减少反射次数,并且将微波能量集中在待加热食品上。这一目的是通过修改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来达到的。值得注意的是,仅仅指出提供了一个炉膛或凹面反射器并不重要的,重要的是对反射器形状的选择。特别是反射器形状的选择应该能使能量被集中到炉膛的中心,也就是放置待加热的食品的地方。反射器的形状是用功能来限定的。申请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采用这样一种限定方式是很适当的,也是应该被允许的(见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2-26页第8行至第13行)。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

16、据这一功能性限定,只需要经过多次试探,就能实施本发明。为了支持这一观点,在原说明书中明确指出了“反射器可以模仿众所周知的光学反射器来设计”。由此可以明确地得出结论,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修改的权利要求1的限定,不必付出太多努力就能实施本发明。,例如,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会认识到,反射器可以是说明书中所描述的适当的截头圆锥体形状,其角度最好在25度至40度的范围内。圆锥体的角度可以根据炉膛的特性来选择,以保证能量集中,并且,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在所述范围之外取值。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能会认识到,反射器可以是杯形的,或具有抛物曲面,但仍能满足本发明的要求。所述认识并不需要创造性技能。修改的权利要术1

17、的特征部分在对比文献、或中都没有公开,而且也不是一种常规改进。因此,与这些对比文献,特别是对比文献相比,修改的权利要求1体现的技术方案不仅具备新颖性,而且具备创造性。此外,为了支持本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申请人认为本发明关键在于认识到反射会导致炉子效率降低的问题。所有对比文献都沒有公开或甚至沒有提及这一问题,对比文献与此背道而驰,它说需要反射来获得均匀微波场。确实,对比文献作为一个整体考虑,所讲的内容是背离本发明的。事实上,对比文献与本发明所提出的是对不同问题的不同解决方案,其内容是不一样的。,4、修改的权利要求1己经克服了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中所提出的审查意见,因此,审查通知书中的其他意见不

18、再适用。由于这是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有关“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规定,申请人以原说明书中记载的实质性技术内容为依据,增加了一些得到原说明书充分支持的权利要求。例如:从属权利要求限定部分反映提供驱动旋转天线、冷却炉子发热部件和排出烹调蒸汽用气流的鼓风机的技术特征;反映波导管是与炉膛壁和反射器組合一体并由两块金属薄板制成的使微波炉结构相对简化的技术特征;反映区别于对比文献的反射器具有截头圆锥体形状和其圆锥体倾斜部分的倾角取值范围为25度至40度的技术特征;反映波导管的纵截面

19、呈渐缩形、使空气经过截面渐缩波导管以增大其速度、从而使旋转天线能更可靠地旋转的技术特征。申请人认为:新增加的直接或间接从属于修改的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至权利要求22的从属权利要求所体现的技术方案是正确体现本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构思达到其预期效果的技术手段,应得到依法保护。为此,申请人请求审查员对提供的修改文本继续进行审查,并作出授予本发明专利权的审查决定(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2-128页第四段)。5、如果审查员要驳回本申请或不允许增加新的权利要求,则申请人请求允许给予与审查员会晤研讨的机会。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微波炉技术方案组合分析,技术特征含义:a-炉膛、轴合到旋转天伐上的微波发器

20、、旋转天线与炉膛一壁相邻、旋转天线后置的凹面反射器、该反射器所反射的微波能量集中到炉腔中心的特定区域;b-反射器具有截头圆锥体形状;c-圆锥体倾斜部分的倾角取值范围为25-40度;d-隔油物;e-旋转天线具有定向特征、并产生平面微波场;f-旋转天线通过经由反射器延伸到波导管中耦合传动器耦合到波导管;g-耦合传感器构成旋转天线在反射器绝缘衬套中的一根旋转轴,绝缘衬套支撑旋转天线;h-旋转天线装有涡轮叶片;i-旋转天线由直接导向涡轮叶片的气流驱动;j-提供气流的鼓风机;K-旋转天线是通过波导管与微波发生器耦合的;M-波导管的纵截面呈渐缩形;N-波导管与炉膛壁和反射器组合成一体,由二块金属薄板制成。

21、,技术方案组合(权利要求包含174种组合),1.a;(最贴切体现本发明技术构思的技术方案,以本 发明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限定的法律保护范围)2.a b;3.abc;4.ad;a b d;abcd;5.,.21.aKMN;aeKMN adeKMN;.a b defghijKMN;abcdefghijKMN;(提供的最完整的实施方案)afghijKMN;a bfghijKMN;abcfghijKMN;22.。,本答复的核心,在回答第一次审查通知书时作出的上面修改是基于审查指南第2-128页有如下的规定:“对于虽然其时机或方式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要

22、求的修改,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这种修改就可以被视为是经审查员同意的、相当于按照通知书要求进行的修改,因而经此修改的申请文件可以接受”。而且,上面的修改并未扩大或导致扩大请求保护的范围,也不属于“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的情形。因此,作为专利代理人,在提交的申请文本的权利要求书撰写质量不高,又丧失了“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专利局发出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时机的情况下,应该特别重视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并力求做到经修改的文件一定要消除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致使审查员依法认可这种修改。这样做有利于缩短审查程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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